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殷周制度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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殷周制度论》是国学家王国维于1917年写的一篇有关殷代周代的重要著作。

重要论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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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国维在文中指出:“中国政治文化变革,莫剧于殷周之际。”殷周制度之不同便成为了本文的一个重要的观点。

殷周制度之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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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地域上来看,前代皆来自东方,只有周人来自西方,加上在东征后国土宽大,所以周人有与别不同的制度。

(一)立子以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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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国维先生说:“殷以前无嫡庶之制。”而周所以要订立嫡庶之制,实为“息争”,稳定政治,立子以嫡是封建制度之核心。

(二)宗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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殷商时期没有形成宗法制度,是兄终弟及,无弟然后传子。“藉曰有之,不过合一族之人奉其族之贵且贤者而宗之;其所宗之人,固非一定而不可易”,商代的族长则本宗族内选举贤能之人担任,也可以更换。周代则实行严格的宗法制度,天子、诸侯和各级贵族均采用严格的嫡长子继承制,并形成父系氏族家长制。

  • 宗法制度是从立子以嫡制衍生出来的。因为殷代以兄弟相传,故不能建立一个稳定的宗法制度。自殷以前,天子、诸侯君臣之分未定,殷未亡而周已可以称王。治国上,周人以“尊尊”上治祖祢,“亲亲”下治子孙,“贤贤”纵治官吏。
  • 宗法制度又衍生丧服之制。丧服之大纲是“亲亲”,“尊尊”,“长长”,“男女有别”。
  • 宗法制则适应了周人的氏族家长制,氏族的若干家族取得较高权势地位,因此必须划分本家族与其他家族的区别,开始讲究胄之亲疏,凡离家族中轴线愈远者,则离权力核心愈远。家族的凸出发展,转而破坏了旧有的氏族制传统。
  • 宗法制以及与之相联系的同姓不婚制、统治者对百姓的道德约束,实际上也与周灭商后“男女有别”、女性地位大大下降密切相关。

(三)同姓不婚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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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代“六世则可通婚”,不限同姓异姓。周代有别十分重视,男女之别,周亦较前代为严,为此开创了“男子称氏,女子称姓”,禁止同姓结婚。[1][2]周代行同姓不婚制,原因有三:

  • 避免同姓通婚造成下一代的不蕃盛。
  • 以政治婚姻联络异姓诸侯。[3]
  • 道德的约束力。

(四)分封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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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殷以前,天子诸侯君臣之分未定也。故当夏后之世,而殷之王亥,王恒,累世称王。汤末放桀之时,亦已称王。当商之末,有周之文武亦称王。盖诸侯之于天子,犹后世诸侯之于盟主,未有君臣之分也。周初亦然,于《牧誓》,《大诰》,皆称诸侯曰:‘友邦君’,是君臣之分未全定也。” 商王仅为诸侯之长,周王则为诸侯之君。从周代起,大力分封亲戚以屏周室,“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松散的方国联盟制转变为严格的等级分封制

(五)刑律与道德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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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之制度典礼乃道德之器械,而尊尊,亲亲,贤贤,男女有别四者之结体也。此之谓‘民彝’。其有不由此者,谓之‘非彝’” 。“非彝”者,礼之所去,刑之所加也。殷人之刑惟“寇攘奸宄”,而周人之刑,则并及“不孝不友。”在周之前,刑律是和道德不相干的,而周之后,道德便和刑律互相补充互为依托。后人所谓的王道霸道并重,即始于周。并且,“此种制度,固亦由时势之所趋,然手定此者,实惟周公。”

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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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国维自评本文说:“王君之《殷周制度论》,从殷之嗣典世系,以证嫡庶之制始于周之初叶,由是对周之宗法,丧服,及封子弟,尊王室之制,为有系统之说明。其书虽寥寥二十叶,实近世经史二学上第一篇大文字,此皆殷墟文字研究之结果也。”[4]赵万里评说:“盖先生据甲骨及古金文字,兼以诗书礼参之,以证殷之嗣典及传统之制,均与有周大异。而嫡庶之别即起于周之初叶,周之前无有也。复由是于周之宗法,丧服及封子弟,尊王室之制为具体之解说,义据精深,方法缜密,极考据家之能事。殆视为先生研究古文字学及古史学之归纳的结论可也。”[5]事实上,王国维开创了“二重证据法”,在当时中国历史的研究是很大的进步,后来更有人在二重证据法的基础上发展出“三重证据法”。而他融考古与政治观于一体的手法,也为后人所称赞。

旅美作家李劼认为:“从《殷周制度论》所揭示的殷周之异稍稍跨前一步,人们就可以发现,中国曾经是一个民主的联邦国家。虽然那样的民主联邦与美国式的联邦合众国颇有异趣,但在本质上却是完全相同的。也即是说,民主和联邦,并不是西方文化的特产,并不是美国特有的国情,而同样也是中国文化和中国历史最为始源的传统。”[6][7]李劼指出孔子思想的实质:“孔子着急的不是整个社会和整个历史回不到周之前的那种状态里,即天子和诸侯之间的关系是松散的,天子不是事先指定的而是后来选拔的,人们的道德观念比较开放,上上下下都可以轻轻松松谈情说爱,饮酒高歌,如此等等。孔子担心的是整个社会和整个历史又要回到周以前的状态里,从而使周公的努力以至于周朝的全部历史意义丧失殆尽!”,又说:“虽然王国维的结论是和孔子完全相同的,“是殷周之兴亡,乃有德与无德之兴亡”;但只消换一个角度理解,事情正好相反,有周以降,人的自由程度降低了,以此换取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地方的自治程度削弱了,以此换得了中央集权的确立和强化;由于君王完全成为父子相传,儿子对父亲的从属地位由此确定;与此相应,由于男女有别,女人对男人的从属地位就此明确。假如说,这在当时可以看作是一种进步,那么在如此数千年的一个历史轮回之后,那样的进步意义在今天正好已然走向其反面。”[8]廖康在评析李劼的商周研究时也认为:“商周之变,在政治上是强权打败了公理,集权打败了联邦,专制打败了民主,等级打败了平等。在文化上是话语打败了无言,谎言打败了事实,礼教打败了自由,一己为尊的道德打败了一视同仁的法律,整齐划一的集体打败了五彩缤纷的个性。”[9]杨鹏的《孔子最后七天的眼泪》中也表达了与李劼相通的观点。

对本文的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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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世有不少史家质疑王国维的见解,特别是随着不断的考古新发现,王国维的见解有一些被认为是片面的,例如分封制在商代是存在其雏形的、商末存在嫡庶之分,再比如商代虽然伦理道德较为开放自由,但《商书》中亦有“刑三百,罪莫重于不孝”[10],刑律并非与道德完全不相干。而史家陈梦家则认为王国维“乃徣他所理解的周制来证明周公改制优于殷制,在表面上似乎说周制较殷制为进步的,事实上是由鼓吹周公的封建制度来维护清代的专制制度。”他又表示《殷周制度论》“在实际上是王氏的政治信仰。”[11]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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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王国维《殷周制度论》:男女之别,周亦较前代为严。男子称,女子称,此周之通制也。
  2. ^ 王国维《殷周制度论》:商人血亲六世以后或可通婚;而同姓不婚之制,实自周始;女子称姓,亦自周人始矣。
  3. ^ 王国维《殷周制度论》:且异姓之国,非宗法之所能统者,以婚媾甥舅之谊通之。
  4. ^ 抗父(王国维笔名):《东方考古零简》
  5. ^ 赵万里:《王静安先生年谱》
  6. ^ 李劼《商周春秋》自序
  7. ^ 李劼《中国文化冷风景·商周之交和百年激变》
  8. ^ 李劼《中国文化冷风景·历史的混沌是如何被开窍的》
  9. ^ 廖康《探索失去的华夏文明》
  10. ^ 《吕氏春秋·孝行》引《商书》曰:刑三百,罪莫重于不孝。
  11. ^ 陈梦家:《殷墟卜辞综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