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害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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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害通过(英语:innocent passage),国际法专有名词,指他国船舶通过地主国领海之权利。19世纪末,以习惯法规的方式出现。是平衡沿海国家领海主权和公海航行自由的产物[1]。
1958年,联合国在日内瓦召开第一次海洋法会议,达成四项公约及一项议定书。其中《领海与毗连区公约》第十四条指无害通过权适用于一切船舶。潜水船艇则须在海面上航行并揭示其国旗。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7条亦重申所有国家,不论为沿海国或内陆国,其船舶均享有无害通过他国领海的权利。公约中,对无害通过亦有专门规范。
具体而言,外国船只依照海洋法公约,有权在某国领海进行无害通过。无害通过系指不损害沿海国的和平、安全和良好秩序的通过。反面而言,只要外国船舶于经过领海时,有损害沿海国和平、良好秩序和安全之情事发生,即为非无害。而当中所谓“通过”,是指为横渡领海但不进入内水、或为驶入内水或自内水驶往公海而通过领海。这种航行应继续不停地迅速进行。非经许可不得停泊和下锚。但通常航行所附带发生的停泊和下锚,或者因不可抗力或遇难目的的停泊和下锚,则是容许的。
军舰的无害通过
[编辑]虽然1958年《领海与毗连区公约》和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所有国家、所有船舶均享受无害通过权。但相较民船,各国对军舰的无害通过权存在争议。
在实践中,某些国家要求外国军舰通过领海时,获得事先许可或通知。其理由是1973年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中大会主席在全体会议的一项声明。声明指,提案国重申“它们的这项决定不影响沿海国依照公约草案第19条(关于无害通过的意义)和第25条(关于沿海国的保护权)采取措施,保障其安全利益。”1983年底,至少有40个国家立法要求外国军舰在无害通过本国领海时,事先申请或通知。1988年2月12日,黑海撞船事件即是美苏两国围绕军舰的无害通过权,所展开的军事、政治博弈[2]。
目前实践中,沿海国家大多主张军舰事先取得许可或通知的方式通过本国领海。发展中国家普遍不接受军舰无限制的无害通过权,发达国家特别是海洋国家则积极主张军舰享有与民船一样的无害通过权[3]。
注释
[编辑]- ^ 马婧. 《论外国军舰在领海的无害通过权》. 中国政法大学 (北京市: 中国政法大学). 2009, (2009年).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12-19) (简体中文).
- ^ 李红云. 《也谈外国军舰在领海的无害通过权》. 中外法学 (北京市: 北京大学). 1998, (1998年第4期(总第58期)). ISSN 1002-487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9-04-17) (简体中文).
- ^ 张孝阳. 《再谈外国军舰在领海的无害通过权》. 青年与社会 (云南省: 《青年与社会》编辑部). 2014, (2014年19期): 95–96. ISSN 1006-9682 (简体中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