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大会第一紧急特别届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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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大会第一紧急特别届会(英语:First emergency special session of the United Nations General Assembly)即联合国大会第一届紧急特别会议以苏伊士危机为中心,目的是解决苏伊士运河的不稳定问题,于1956年11月1日召开,并于1956年11月10日结束,该会议最终促成了成立第一支联合国紧急部队,为运河区的交战双方之间提供对话以解决苏伊士危机。
联合国大会第一紧急特别届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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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 1956年11月10日–1956年11月1日 | ||
国家/地区 | 联合国 | ||
会场 | 美国纽约市联合国总部 | ||
参与者 | 联合国会员国 | ||
网站 | www.un.org/zh/ga/sessions/emergency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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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
[编辑]1956年苏伊士危机是因埃及多年来对以色列的袭击发展而来的。埃及废除了1936年的《英埃条约》,开始限制以色列在苏伊士运河的航运,并于1955年转向捷克斯洛伐克购买武器。1956年7月,美国撤回对埃及阿斯旺大坝项目的财政援助,导致埃及将苏伊士运河公司国有化。9月,安全理事会召开会议审议“埃及政府单方面采取行动终止苏伊士运河的国际运作体系所造成的局势”和“某些国家,特别是法国和英国对埃及采取的行动,这些行动构成了危险国际和平与安全,严重违反《联合国宪章》”。
10月,安理会通过了第118号决议,呼吁尊重埃及的主权,并将苏伊士运河的运营与任何国家的政治隔离开来。然而,以色列在不久之后入侵了埃及。美国一项呼吁以色列从埃及撤到停战线后的决议草案则被法国和英国否决,原因是两国加入了以色列军队的入侵行动。安理会于10月31日通过的第119号决议承认其未能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因此联合国根据1950年11月3日决定的第A/RES/377(V)号决议召开联合国大会紧急特别会议,内容如下:
...特决议安全理事会遇似有威胁和平、破坏和平、或侵略行为发生之时,如因常任理事国未能一致同意,而不能行使其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之主要责任,则大会应立即考虑此事,俾得向会员国提出集体办法之妥当建议,倘系破坏和平或侵略行为,并得建议于必要时使用武力,以维持或恢复国际和平与安全。当时如属闭幕期间,大会得于接获请求后二十四小时内举行紧急特别届会。紧急特别届会之召集应由安全理事会依任何七理事国之表决请求为之,或由联合国过半数会员国请求为之。[1]
结果
[编辑]在特别会议的第一天,大会通过了由美国提出的决议,要求以色列立即从埃及撤军到停战线后方。该议案以64票支持、5票反对、6票缺席通过,英国、法国、以色列、澳大利亚和新西兰均投下反对票,而加拿大投了弃权票,理由是联合国在和平解决方案中没有发挥作用,这使得停火只是暂时的。
当时加拿大外交部长莱斯特·B·皮尔森正在与联合国秘书长达格·哈马舍尔德讨论建立联合国警察部队的想法。11月4日,加拿大部长介绍了建立这样一支部队的提议,并通过了一项支持这一概念的决议。该决议以57票支持、0票反对通过,英国、法国、埃及、苏联等东欧国家等19票缺席。同日,联合国停战监督组织参谋长埃尔姆伯恩斯,被任命为新部队的总司令。他被授权招募停战监督组织的观察员国成员,并进一步招募除安全理事会常任理事国以外的其他成员国。
11月6日,联合国秘书长向大会提交了一份初步报告,界定了联合国基金会的概念和范围,并确立了指导原则。次日,该报告未经任何修改获得通过,计票结果为64票支持、0票反对、12票缺席,其中包括埃及、以色列、南非、苏联和几个东欧国家。英国和法国都投了赞成票,因为该计划包括在苏伊士运河部署一支国际部队,他们一直表示这是他们的意图。苏联投弃权票,认为这违反了《联合国宪章》,但不反对,以防止以色列进一步侵略埃及。报告中同时提到成立了一个执行该计划的咨询委员会,成员来自巴西、加拿大、斯里兰卡、哥伦比亚、印度、挪威等国。
第一届紧急特别会议最终于1956年1月10日结束,会议决定成立第一支联合国警察部队(维和部队),以负责调停争端双方的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