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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陆男国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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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命名[编辑]

媒体所用的陆男国赔案、陆民国赔案并非司法命名。一审是台湾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重国字第3号民事判决,二审是台湾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0年度重上国字第5号民事判决。不知是否要命名为“钱富春、裘建莺诉高雄市政府工务局养护工程处国家赔偿案”。--Berthe留言2023年2月27日 (一) 08:18 (UTC)[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