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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陸男國賠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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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命名[編輯]

媒體所用的陸男國賠案、陸民國賠案並非司法命名。一審是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重國字第3號民事判決,二審是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0年度重上國字第5號民事判決。不知是否要命名為「錢富春、裘建鶯訴高雄市政府工務局養護工程處國家賠償案」。--Berthe留言2023年2月27日 (一) 08:18 (UTC)[回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