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论:隐私权 (台湾)
外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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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以下内容移动自病例隐私权条目,请合并到条目中: 隐私权在西方国家的发展很早,有文化上的因素。西方文化强调个人主义,因此个人的空间、隐私的观念在西方有许多文化及哲学的论证。然而东方传统上比较强调家族的观念,强调个人的牺牲、忍耐,因而个人的权益常常会因家族的大框架下被忽视;因此东方国家对隐私权的概念不像西方有文化上、哲学上的论证基础,东方对于隐私权的概念多继受自西方国家。然而隐私权于不同文化、不同国家、不同个人间都有极大的差异,国际间对隐私权的保障可见于联合国人权宣言第12条,规定隐私权不可受侵犯,而且任何人皆可要求法律上对隐私权的保护。
在西方,隐私权保护的范围大致可分为四类:1.为商业利益使用他人的姓名或肖像。2.侵入私人的财产、土地,干扰私人幽居的宁静。3.公布私人资料使人受到困窘。4.报导错误扭曲当事人的形象。病历隐私的范围大约是第三点跟第四点。
隐私权之保障基于人性尊严与个人主体性之维护及人格发展之完整,并为保障个人生活私密领域免于他人侵扰及个人资料之自主控制,乃为不可或缺之基本权利,应受法律上之保障。中华民国大法官会议曾在释宪案中揭橥中华民国宪法保障人民可以决定是否揭露其个人资料、及在何种范围内、于何时、以何种方式、向何人揭露之决定权,并保障人民对其个人资料之使用有知悉与控制权及资料记载错误之更正权,此为资讯隐私权。
--用心阁(对话页) 2008年10月27日 (一) 11:31 (UTC)
重新调整条目的结构
[编辑]调整原有的条目结构,原先之内容大多并无删减,并新增了后来增加的大法官解释,此外就其他法领域由于能力所限,仅大略提供一个架构,留待有志之士进一步补充。--Lawsocietas(留言) 2021年1月26日 (二) 09:01 (UT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