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学健
周学健(生年不详—1748年),字勿逸[1],又字力堂[2]。江西省南昌府新建县(今属南昌市)人,中国清朝政治人物。
经历
[编辑]翰苑出身
[编辑]雍正元年(公元1723年)癸卯恩科江西乡试第一名举人(解元),同年联捷第二甲第六名进士出身。点翰林院庶吉士。雍正三年(1725年),翰林院散馆,授编修。充一统志馆纂修。
雍正七年(1729年),因丁父忧返乡。十年(1732年)服阙,复官翰林院编修。充顺天乡试同考官。十一年(1733年),充会试同考官。十三年(1735年)五月,充四川乡试副考官。九月以编修提督福建学政,十一月四日赴任。乾隆元年(1736年),迁翰林院侍讲,仍任福建学政。次年升侍讲,迁右庶子,仍任福建学政。
乾隆四年(1739年),改右庶子,正月充三礼馆纂修。二月充会试同考官。三月迁翰林院侍讲学士。六月迁侍读学士。乾隆五年(1740年)二月,充日讲起居注官。六月迁詹事府少詹事,十二月六日[3]迁内阁学士,充三礼馆副总裁。
刑部侍郎
[编辑]乾隆六年(1741年)二月十七日,周学健署理刑部右侍郎。充明史纲目副总裁。三月八日迁户部右侍郎,仍兼署刑部右侍郎。十月三日改刑部右侍郎。
- 七月,奉命赴山东查办御史玛昇参私票盐价一案,周学健随后覆奏:“东省私收票价实无其事,即票商亦无立窝价名色。惟是票盐地方充革无定,遂启攘夺之端。现在商湖淄川票地,系济东道张体仁子侄冒充,居官牟利,不可不戒。”
- 又查奏给事中马宏琦弹劾衮州府知府沈斯厚挟私人怨嫌诬告滕县知县李鱓隐瞒盗案,并向属官借贷银款有证据。都下部依律论罪。
- 当时衍圣公孔广棨参劾曲阜县县令孔毓琚营私枉法,周学健奉旨审讯。裁判孔毓琚超收税银、扣禁卒民壮工食二款罪状属实,拟定处杖刑、徒刑,乾隆帝听从之。
- 九月,奏报:“查明兖州府知府沈斯厚有亏空情弊,请将该员亏空各款银两并案审明,是侵是那究拟具题,并请将滋阳知县茅瑛解任,一并查审。”
- 十二月,陈奏:“捕治老瓜贼各条:一、贼所居本籍,该地方官获一名者议叙,其伙党有曾同行窃案,并跟随学习;尚未同行者,必逐名搜捕,分别办理究处拏获,将本地方官议处,邻佑地保治罪。一、窝家必尽究,无使漏网,承问官草率结案,照盗案删去窝家例议处。一、老瓜贼均系谋财害命,较随行伙盗尚未伤人者,情罪已重,无论曾否下手加工,但系知情同行,皆立决。一、塘兵自日入至二更,自五更至天明,上下汛轮番传旗,沿途巡查,遇行客护送前行,如停卧即责革汛弁并参。一、凡道路无主尸身,系老瓜贼谋害者,文武官俱照盗案勒限缉拏,或避重就轻,混以是雠非盗立案者,照讳盗例议处,仍于发觉时通行严捕,无使疏脱。”下部议决实行。
乾隆七年(1742年):刑部右侍郎。三月奉命前往安徽、江苏会同督抚查办灾赈、水利事务。
- 三月,与督抚合奏:“铜市有石林、黄村二口,黄水冲刷,灌淹民田。应坚筑土坝,砌石帮护。沛县缕水堤决口,应自华山起至斜堤止,堵筑坚实。再于金陵镇迤下尾闾,疏濬深通。砀山县小神湖上流有堤河一,受河南虞城潦水,由朱家洼归湖;又大沟一,由纪家洼归湖,湖尾全藉马家沟宣泄俱急,宜修濬。邳州沂水河堤冲决六处,应补筑。山阳县西民田滨白马湖,应筑堤捍御,建涵洞。阜宁敦墅湖南通射阳湖,为泄水要道,宜去积淤。以上六州县工程,应先兴举。至海州蔷薇河泄沭阳上游山水,及青伊湖积潦,年久淤塞,散漫为害。河尾旧闸颓废,不能启闭,均应濬修。”下部议行。
- 四月,上疏言:“凤、颍、泗三属,赈后又借给两月口粮,固可宽一时之急,但积歉之区,元气未复,秋成征完,难免追呼。请将所借改为加赈免征。”乾隆帝听从之。
- 八月,安徽江苏再度水灾,受命偕同直隶总督高斌前往,会同督抚办理。随后合奏:“向来乐善好施人等定有议叙之例,祇就本有职衔,量予叙用,并加级、纪录等款。今请仿其例,量为扩充,准各省急公人员出赀备赈。原有职衔者,酌予即用议叙;无职衔者,量出赀多寡,京职自中行评博以下,外职自同知以下,分别议叙,予以即用,俾得邀荣仕宦。自必踊跃捐输,而穷黎均沾惠泽,于赈恤大有裨益。”下部议行。
乾隆八年(1743年),改刑部左侍郎。
福建巡抚
[编辑]乾隆八年(1743年)四月二十四日,周学健以刑部左侍郎署理福建巡抚,十月二十日授福建巡抚,加兵部侍郎、右副都御史衔。
- 十月,办理琉球国进贡官员返国事宜[4]。
- 十二月,上疏:“闽省督、抚、将军标兵每各会标一次,需赏银一千两。又驻防八旗兵,每冬演放火炮,需彩红银八十两,向于耗羡存公项内支给。后总督郝玉麟以耗羡应支养廉,入不敷出,将此项裁减。操演为国家钜典,海疆要务。查现有寺租归公银,恳拨给应用。”得到旨意允准实行。
乾隆九年(1744年):福建巡抚、兵部侍郎右副都御史衔。八月署理浙闽总督[5]。管理福建学政事务。
乾隆十一年(1746年):福建巡抚、兵部侍郎右副都御史衔。
南河总督
[编辑]乾隆十一年(1746年):九月八日迁江南河道总督。加太子少保衔。
- 正月,疏言:“采买台郡余粟,民运便于官运。凡商民由内地赴台买谷者,呈明漳、泉地方官,取结赴厦门同知领照;由台运谷赴厦门者,呈明台郡地方官取结,赴台防同知取照。出口进口,均行盘验,听赴漳、泉府属公平粜买,其地民食可倍宽裕。”朝廷依从。
乾隆十三年(1748年):太子少保、江南河道总督、兵部侍郎右副都御史衔。
获罪赐死
[编辑]乾隆十三年(1748年)闰七月十六日,周学健因事获罪革职,前往直隶督修城工效力赎罪。同年八月,江南总督鄂尔泰奏报周学健于孝贤纯皇后丧事百日内剃头,不查究。江西巡抚开泰奏报在周学健原籍查出衮沂曹道吴同仁贿赂嘱托举荐之书信[6]。十月中旬,在江南、闽浙全面彻查周学健于河道总督任内亏空。下旬,由大学士高斌、署两江总督策楞调查会审营私婪贿属实[7],拟斩,乾隆帝下旨赐自尽。
参考文献
[编辑]引用
[编辑]来源
[编辑]- 《清史列传》卷二十三
- 《清国史》六册1005-1006,国史大臣列传卷一百五十三正编,卷一百五十三
- 《清国史馆传稿》5788号
- 《清史馆传稿》5885号,7130号,7749号
- 《清史稿校注》八册卷二百九,6691-6694
- 法式善《清秘述闻三种》上册卷十五
- 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内阁大库档案011878号,011933号,012361号,013264号,017622号,017229号,018085号,024648号,025245号,043917号,051341号,056510号,071914号,075000号,102777号,106110号,106548号,141442号,202431号
- 国立故宫博物院军机处档折件002634号,002758号,002816号,003497号
- 福建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 编:《福建省志》(1992年版)
- 钱实甫 编:《清代职官年表》,中华书局,1980年
官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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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任: 杨炳 |
提督福建学政 雍正十三年十一月四日己亥(1735年12月17日)任 |
继任: 黄祐 |
前任: 孙嘉淦 |
福建巡抚 1743年5月17日起署 1743年12月5日-1746年10月22日 在任 |
继任: 陈大受 |
前任: 顾琮 |
江南河道总督 1746年10月22日-1748年9月8日在任 |
继任: 高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