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條約程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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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條約程序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
簡稱締結條約程序法
起草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
提請審議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公布日期1990年12月28日
施行日期1990年12月28日
法律效力位階普通法律
立法歷程
收錄於維基文庫的法律原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條約程序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 收錄於國家法律法規資料庫的法律原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條約程序法
現狀:施行中

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條約程序法》是一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該法律於1990年12月28日在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並於1990年12月28日起施行[1][2]

立法緣由[編輯]

《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條約程序法》的第一條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制定本法。」[1][2]

實施[編輯]

《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條約程序法》的最後一條是「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2]

下位法[編輯]

2017年3月,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就《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條約程序法實施條例(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3]

2023年1月,《締結條約管理辦法》生效,完善和優化締結條約相關程序[4]

參見[編輯]

參考文獻[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