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吉林森林工業集團

維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書
中國吉林森林工業集團
公司類型省屬國有企業
公司前身吉林森林工業(集團)總公司
成立2006年11月16日 (2006-11-16)
代表人物董事長:王樹平(兼黨委書記)
總部 中國吉林省長春市朝陽區人民大街4036號
產業林業、森林工業
所有權者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
吉林省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代表吉林省人民政府履行出資人職責)
網站www.cbssgjt.com

中國吉林森林工業集團,簡稱吉林森工,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有五大森林工業企業之一(與龍江森工集團大興安嶺林業集團內蒙古森工集團長白山森工集團並列)。吉林森工管轄的國有森林施業區位於吉林省東南部長白山區,總經營面積134.8萬公頃,有林地面積120萬公頃,活立木總蓄積1.69億立方米,年生產木材89.3萬立方米,總經營性資產40億元,直屬子公司26個,在崗職工3.8萬人。自1998年長江松花江流域特大洪水後,國家全面禁止了天然林的經營性採伐,吉林森工全面停產轉產。

其控股的吉林泉陽泉股份有限公司,為上市公司上交所600189)。

歷史[編輯]

1950年代初,現吉林省境內的森林工業共有臨江、三岔子、黃泥河、大石頭、汪清、八家子等6個森工企業。

1950年4月,吉林省林務局手組建吉林省採伐公司。不久該公司改稱吉林森林工業管理局,隸屬於東北森林工業總局,成為大行政區駐吉林省的專事管理國營森林工業企業的領導機構。下屬額穆、大石頭、八家子、汪清、天橋嶺5個分局,吉林、蛟河、大石頭、敦化、圖們、龍井、明月溝、汪清8個制材廠,蛟河森鐵分局、敦化中心機械廠、大長屯貯木場等單位。1950年10月,局址由吉林市遷蛟河;1951年遷回吉林。1952年8月5日,東北森林工業總局撤銷,吉林森林工業管理局改為由東北人民政府林業部直接領導。1953年3月20日,東北人民政府林業部奉命撤銷,吉林森林工業管理局改由新成立的東北森林工業管理局領導,並於1953年4月9日改稱吉林森林工業局。1953年6月26日,東北森林工業管理局決定取消森林工業局一級管理機構,各森林工業分局升格為獨立核算的縣團級企業,改稱森林工業局,歸其直接領導,吉林森林工業局於1953年8月11日撤銷,同時成立東北森林工業管理局吉林辦事處。1954年6月28日,國家林業部根據中央《關於撤銷大區一級行政機構和合併若干省市建制的決定》精神,撤銷東北森林工業管理局,成立吉林、哈爾濱、伊春三個森林工業管理局,直屬國家林業部領導。吉林森林工業管理局於1954年7月1日在長春成立。同時原遼東省所轄的通化地區劃歸吉林省,吉林森林工業管理局下屬臨江、三岔子、黃泥河、大石頭、八家子、汪清6個森林工業局和敦化中心機械廠。

1956年5月始,吉林森林工業管理局隸屬於國家森林工業部

吉林森工集團與吉林省林業廳從1958年5月開始歷經了三合三分。1958年2月15日林業部森林工業部合併為林業部。吉林省林業廳和森林工業部吉林森林工業管理局據此於2月上旬遷至一處辦公,並做了合併的準備工作。1958年5月2日,吉林省人民委員會發出了《關於公布省級若干機構的合併、撤銷與成立省地質局的通知》,決定吉林省林業廳與吉林森林工業管理局合併為吉林省林業廳。5月6日廳局正式合併。執行林業行政管理的職能,並經營管理中央下放的森林工業企業。「大躍進」期間,中央下放給吉林省的林業企業、事業單位,省又下放給各專區;不久,專區又下放給縣、市。由於基層政府缺乏企業管理經驗,中央決定將原來由中央管理的林業企、事業單位上收仍為中央直屬。1963年1月,原管理森林工業企業的機構,從吉林省林業廳內分出,成立吉林林業管理局,隸屬於林業部東北林業總局

1970年4月由省林業廳籌備組建的吉林省林業局併入吉林林業管理局革命委員會。1970年8月15日吉林林業管理局革命委員會改為吉林省革命委員會生產指揮部林業管理局,局領導班子稱革命領導小組。1973年3月24日改稱吉林省林業局。1980年9月17日,吉林省林業局恢復稱吉林省林業廳。1983年4月,把管理林業企業的機構和人員分出,成立吉林省林業工業聯合公司,隸屬於林業廳。1983年5月15日開始辦公。下屬臨江、三岔子、露水河、松江河、泉陽、灣溝、白河、白石山、紅石、黃泥河、敦化、大石頭、汪清、大興溝、天橋嶺、八家子、和龍林業局,敦化、洮南林業機械廠,長春、遼源膠合板廠,省林業工程、物資、燃料、木材調運、進出口、勞動服務公司、通化林業化工廠,省林業勘察設計院等29個單位。

1984年9月10日,根據國務院「簡政放權」,「大的方面管住管好,小的方面放開放活」的精神,吉林省委省政府責成林業廳請示林業部同意後,決定在延邊朝鮮族自治州境內的省屬「九個林業局(黃泥河、敦化、大石頭、八家子、和龍、汪清、大興溝、天橋嶺、白河)和敦化林業機械廠、吉林省林業工程公司共十一個林業企業,以及駐州的林業公、檢、法機構,公安消防中隊、林業技工學校等全部下放給延邊州管理。」「在州人民政府領導下,在省林業廳、省林業工業聯合公司指導下,建立延邊林業管理局,相當於省直二級局(副廳級),逐步向經濟實體過渡。管理局列企業編制」

1985年,根據《中共中央關於經濟體制改革的決定》和省委四屆三次全委(擴大)會議精神,吉林省人民政府吉政函[1985]191號《關於林業廳機構改革問題的批覆》,吉林省林業工業聯合公司於6月12日撤銷,業務納入林業廳。吉林森林工業(集團)總公司於1994年3月正式運營,正廳級建制,直接隸屬省政府管理。至1999年天然林禁伐,歷史累計生產商品材1.5億立方米,上繳利稅100億元。

2004年,森工集團成為省國資委管理的省屬大企業集團之一。 2006年11月16日吉林森林工業(集團)總公司改制為吉林森林工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正式掛牌。 2016年4月12日,吉林省國資委主任於海軍接替年齡到限的柏廣新,出任董事長兼黨委書記。[1]

歷史上,下轄的政法單位有:

  • 吉林森林公安局(副廳局級):1951年1月,東北人民政府作出《關於建立森林公安機關的決定》,要求在東北森林工業總局下屬的吉林、遼東、黑龍江等6個森林工業管理局設立森林公安處,並設立派出所。1982年3月,省公安廳九處(森林保衛處)改建為省林業公安局,統管全省林業公安業務,並受省公安廳和省林業廳雙重領導,其行政建制,黨的關係隸屬省林業廳,作為省公安廳一個業務局。在延邊、通化、吉林地區設立林業公安處。省屬17個林業局、長白山自然保護區和4個市縣森林經營局建立林業公安局。
  • 吉林林業檢察院(現為吉林省人民檢察院長春林區分院):1981年12月在吉林省人民檢察院增設林業檢察處;在延邊、吉林、通化三個地區分別設立吉林省人民檢察林區分院;在省屬16個林業局(不包括紅石林業局籌建處)所在地建立林區人民檢察院。
  • 吉林森林法院(根據1980年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1981年12月,在省高級人民法院中增設林業審判庭;在延邊、通化、吉林三個地區成立森林中級法院;省屬16個林業局的現有林業法庭改建為森林法院,負責本林區的刑事、民事案件的審理工作。1983年全國人大常委會修訂《人民法院組織法》後,同年改為渾江市中級人民法院分院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分院。2014年8月16日合併為吉林省長春林區中級法院,在長春市珠海路1117號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內辦公)。
  • 吉林省森林警察總隊:1948年8月25日,東經字第13號文件東北行政委員會通令:吉林省政府,為清剿林區散匪,保護林區作業安全,組織護林武裝一個連,共120人,連部設在吉林省林務局(軍事建制)。在敦化、安圖、和龍、延吉、汪清、蛟河、樺甸、舒蘭等8個縣,各設一個護林隊(排)。1951年,東北局指示省設護林大隊。1978年11月1日,吉林省森警實行義務兵役制,森警幹部實施民警制。1981年8月,吉林省武裝森林警察支隊改為吉林省武裝森林警察總隊(相當師級)。1983年5月,省武裝森林警察總隊連排職幹部實行現役管理。

組織架構[編輯]

轄8個林業局(正處級):

以及4個營林局:

  • 上營森林經營局
  • 輝南森林經營局
  • 長白森林經營局
  • 長白山森林經營局(暨長白山國家級自然保護區)

參考文獻[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