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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棨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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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棨昌(1882年—1949年)[1]戟門浙江省紹興府紹興縣人,中華民國法官、法學家。北洋政府時代的大理院院長。

生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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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1年(宣統3年),他畢業於日本東京帝國大學,獲得法學士。歸國後,任戶部主事。

中華民國成立後,他歷任法制局參事、司法官懲戒委員會委員、司法官訓練處處長兼法典編纂委員會顧問、大理院庭長兼推事、司法講習所所長、修定法律館顧問。1923年(民國12年)2月,他任大理院院長兼司法懲戒委員長。1928年(民國17年),他改任修定法律館總裁。北洋政府倒臺後,他任國立北平大學法學院教授、朝陽大學教授。

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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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法親屬編
  • 實用司法令輯要
  • 故都變遷紀略
  • 民法要論總則(1933)
  • 民法要論物權(1931)
  • 民法要論親屬繼承(1932)
  • 票據法

註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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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徐友春主編『民國人物大辭典 増訂版』702頁記其生年為1881年。Who's Who in China 3rd ed.,p.940記其生年為1882年。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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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國北京政府
前任:
董康
大理院長
1923年2月 - 1928年2月
繼任:
姚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