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田水利法是1068年宋神宗在位期間由王安石主持新變法工作中的一項法令。
此法令規定各地興修水利工程,用工的材料由當地居民照每戶等高下分派。只要是靠民力不能興修的,其不足部分可向政府貸款,取息一分,如一州一縣不能勝任的,可聯合若干州縣共同負責。
此法令在頒布之後的七年內,《宋會要輯稿》記載,全國興修水利工程17093處,收益民田達36177888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