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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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中國大陸稅種——增值稅劃定的開徵對象之一。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規定,小規模的認定標準為[註 1]

  1. 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的納稅人,以及以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為主,併兼營貨物批發或者零售的納稅人,年應徵增值稅銷售額(以下簡稱應稅銷售額)在50萬元以下(含本數,下同)的;「以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為主」是指納稅人的年貨物生產或提供應稅勞務的銷售額占全年應稅銷售額的比重在50%以上。
  2. 對上述規定以外的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在80萬元以下的。
  3. 年應稅銷售額超過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其他個人按小規模納稅人納稅。
  4. 非企業性單位、不經常發生應稅行為的企業可選擇按小規模納稅人納稅。

徵收率[編輯]

增值稅對小規模納稅人採用簡易徵收辦法,對小規模納稅人適用的稅率稱為「徵收率」[註 2] 根據經營內容範圍,徵收率為3%,5%不等[1]

應納稅額[編輯]

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實行按照銷售額和徵收率計算應納稅額的簡易辦法,並不得抵扣進項稅額。只能夠開具普通發票,可以到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其應納稅額計算方式為:
應納稅額=銷售額×徵收率

徵收方式[編輯]

小規模納稅人主要有三種徵收方式:查帳徵收、查定徵收和定期定額徵收。

  • 查帳徵收:稅務機關按照納稅人提供的帳表所反映的經營情況,依照適用稅率計算繳納稅款的方式。這種方式一般適用於財務會計制度較為健全,能夠認真履行納稅義務的納稅單位。
  • 查定徵收: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的從業人員、生產設備、採用原材料等因素,對其產制的應稅產品查定核定產量、銷售額並據以徵收稅款的方式。這種方式一般適用於帳冊不夠健全,但是能夠控制原材料或進銷貨的納稅單位。
  • 定期定額徵收稅務機關通過典型調查、逐戶確定營業額和所得額並據以徵稅的方式。這種方式一般適用於無完整考核依據的小型納稅單位。[註 3]

注釋[編輯]

  1. ^ 標準認定法源為:《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八條,二十九條,三十條
  2. ^ 對應地,一般納稅人直接通過「稅率」計算,使用較為複雜的進項 — 銷項抵扣方式進行徵收
  3. ^ 中國註冊會計師協會.《稅法》,經濟科學出版社,2012年4月

參考資料[編輯]

  1. ^ 國家稅務總局. 2019最新增值税税率表.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0-06-13). 

相關條目[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