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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認及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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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認及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即《紐約公約》,全文共15條,於1958年6月10日訂於紐約,1959年6月7日生效。為國際商事領域的重要的爭議解決公約。

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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它的誕生標誌著仲裁逐漸成為國際商事領域最受重視的爭議解決制度。較之《日內瓦議定書》和《日內瓦公約》適用範圍更寬,限制了傳統仲裁法堅持的仲裁地法控制仲裁的觀念,確立了傾向於執行仲裁裁決的國際政策以及承認和執行外國裁決的最低國際標準,並在締約國之間確立了特殊的權利義務平衡關係[原創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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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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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我国加入的《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通知. [2009-10-07].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0-09-20). 
  2. ^ 此為1987年加入的國家,另少數國家名稱有變,未作修改如南朝鮮、蘇聯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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