攜帶外匯出境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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攜帶外匯出境許可證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制規定[1]居民及非居民出境攜帶等值5000美元(不含)以上外幣現鈔的,必須在出境之前辦理《攜帶外匯出境許可證》(簡稱《攜帶證》)[2],並在出境時主動向海關出示申報。

具體規定[編輯]

  • 攜出等值5000美元以內(含),不需申領《攜帶證》,但當天多次往返及短期內多次往返者除外。
  • 攜出等值10000美元以內(含),應當向商業銀行申領《攜帶證》。
  • 攜出等值10000美元以上,應當向所在地國家外匯管理局分支機構申領《攜帶證》
  • 《攜帶證》自簽發之日起30天之內一次使用有效。
  • 《攜帶證》一式三聯。第一聯由攜帶人交海關驗存,第二聯由簽發銀行按季交當地外匯局留存,第三聯由簽發銀行留存。
  • 出境人員攜帶外幣現鈔出境,凡不超過其最近一次入境時申報外幣現鈔數額的,不需申領《攜帶證》.

參考文獻[編輯]

  1. ^ [[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印发《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汇发〔2003〕102号】. [2018-07-13].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9-09-13). 
  2. ^ 国家外汇管理局与海关总署关于启用新版《携带外汇出境许可证》有关问题的通知(一九九九年七月十七日). [2018-07-13].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8-07-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