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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 (清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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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清政府機構
民政部
機構概要
成立時間光緒三十一年(1905年)
前身機構巡警部
解散時間宣統三年十二月廿五日(1912年2月12日)
機構首長民政大臣:趙秉鈞(末任)
民政副大臣:(末任)
上級機構內閣

民政部是清政府於1906年(光緒三十二年)設立的中央機構,總管民政內務。

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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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緒三十一年(1905年),設巡警部,置尚書,左、右侍郎各一人。警政、警法、警保、警學、警務五司,郎中五人(光緒三十二年(1906年)增二人),員外郎、主事各十六人(光緒三十二年增員外郎二人,主事四人。光緒三十四年增營繕司一人),小京官四人(光緒三十二年增五人),一、二、三等書記官各十人(仿七、八、九品筆帖式舊制。光緒三十二年改為八、九品錄事)。習藝所員外郎一人,主事二人。

光緒三十二年(1906),更名民政部。置尚書,左、右侍郎各一人。設承政、參議兩廳,置參事二人。設民治、疆里、營繕、衛生,警政五司。宣統元年(1909年),定習藝所及消防隊員額(如前所列)。宣統三年(1911),改尚書為大臣,侍郎為副大臣。

中華民國建立後,南京臨時政府內務部,此後北京政府亦設內務部,取代了清政府的民政部。

編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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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設民政大臣,副大臣,左、右丞,左、右參議,各一人。承政廳員外郎,主事,小京官,各四人。參議廳參事二人。民治、警政、疆里、營繕、衛生五司,郎中八人(民治,警政、疆里各二人,餘各一人),員外郎十六人(民治、警政、營繕各四人,餘各二人),主事十八人(民治、警政各五人,營繕四人,餘各二人),小京官各一人。習藝所員外郎一人(兼充消防隊總理),主事二人,五品警官五人(消防隊三人。習藝所二人),六、七品警官各九人(消防隊各六人。習藝所各三人),八、九品警官各十二人(消防隊各八人。習藝所各四人。以上俱隸警政司),六、七品藝師各一人(隸營繕司),六、七品醫官各一人(隸衛生司)。自警官以下俱奏補。八品錄事二十人,九品錄事三十二人(俱咨補)。

職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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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大臣掌主版籍,整飭風教,綏靖黎物,以奠邦治。副大臣貳之。

  • 民治司:掌編審戶口,兼司保息鄉政。
  • 警政司:掌巡察禁令,分稽行政司法。
  • 疆里司:掌經界圖志,審驗官民土地。
  • 營繕司:掌陵寢工程,修治道路,並保守古蹟祠廟。
  • 衛生司:掌檢醫防疫,建置病院。

所轄:豫審所(後隸大理院),路工局,教養局,俱遴員分治之。

歷任部門負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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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警部尚書
  • 徐世昌(1905年10月8日(光緒三十一年九月十日)—1906年11月6日(光緒三十二年九月廿日))
民政部尚書
  • 徐世昌(1906年11月6日(光緒三十二年九月廿日)—1907年4月20日(光緒三十三年三月八日))
  • 毓朗(1906年11月7日(光緒三十二年九月廿一日)—1907年4月20日(光緒三十三年三月八日))(暫署)
  • 那桐(1907年4月21日(光緒三十三年三月九日)—1907年6月18日(光緒三十三年五月八日))(兼署)
  • 善耆(1907年6月18日(光緒三十三年五月八日)—1911年5月8日(宣統三年四月十日))
民政大臣
  • 善耆(1911年5月8日(宣統三年四月十日)—1911年8月15日(宣統三年閏六月廿一日))
  • 桂春(1911年8月15日(宣統三年閏六月廿一日)—1911年10月30日(宣統三年九月九日))(署)
  • 趙秉鈞(1911年10月30日(宣統三年九月九日)—1912年11月16日(宣統三年九月廿六日))(署)
  • 趙秉鈞(1912年11月16日(宣統三年九月廿六日)—1912年2月12日(宣統三年十二月廿五日))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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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清史稿》卷一百十九 志九十四 職官六新官制 民政部

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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