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高等法院
福建高等法院,是中華民國大陸時期的二級法院之一,屬於普通法院,行政組織上直屬司法行政部之監督;審級上以最高法院為上級審法院。
沿革
[編輯]民國16年(1927年)4月,武漢國民政府在福建實行司法改革,將各級審判廳、檢察廳合併為法院,省設控訴法院及其在思明縣的廈門分庭,6個原設審判、檢察廳的縣均並設縣法院,廢除法院內的行政長官制,代之行政委員會,由民庭庭長、刑庭庭長、首席檢察官、書記官長組成,並實行陪審制,從各團體中選舉產生陪審員參與審判。同年11月,根據南京國民政府決定,福建省控訴法院及其分庭改為福建高等法院及其分院,縣法院改稱地方法院,實行院長制。民國24年(1935年)7月實施《法院組織法》,改四級三審制為三級三審制。
駐地
[編輯]福建高等法院設在省會所在地福州。民國27年(1938年)5月,因抗日戰爭移駐永安縣,而另在閩清縣(後遷閩侯)設置臨時分庭。民國34年(1945年)11月,福建高等法院遷回福州。
福建高等法院及其分院
[編輯]福建高等法院的分院設置屢經變遷。福建高等法院第一分院(簡稱高一分院)是從福建高等審判廳第一分廳(一度改設為省控訴法院廈門分庭)演變過來的。民國22年(1933年)7月,在建甌縣新設福建高等法院第二分院(簡稱高二分院)。民國24年(1935年)6月又在龍溪、晉江、莆田三縣增設福建高等法院第三、第四、第五分院(簡稱高三、高四、高五分院)。民國27年1月,因受抗日戰爭影響,省庫支絀,裁撤高三、高四、高五分院。同年5月廈門陷敵,高一分院遷駐龍岩縣。民國29年(1940年)9月,重建高三分院於晉江。民國33年(1944年)9月,改高等法院閩侯臨時分庭為高四分院,並在福安縣設立高五分院。民國34年(1945年)抗戰結束,10月高一分院遷回廈門,另在龍岩縣設高一分院龍岩分庭。同年11月,高四分院從閩侯縣遷往永安縣。民國37年(1948年)1月,按照國民政府司法行政部的訓令,5個分院改以所在縣市命名,分別改稱為廈門分院、建甌分院、晉江分院、永安分院、福安分院。
土地管轄
[編輯]福建高等法院及各分院管轄地域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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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稱 | 駐地 | 1935年 | 1948年 |
福建高等法院 | 福州 | 閩侯、閩清、長樂、連江、羅源、永泰、古田、屏南、平潭、尤溪、寧德、霞浦、福安、福鼎、壽寧(15縣) | 福州市、林森、閩清、長樂、連江、羅源、永泰、古田、平潭、尤溪、南平、福清、莆田、仙遊(14縣市) |
高一分院 | 廈門 | 廈門市、金門、同安、東山、漳浦、雲霄、海澄、詔安(8縣市)、鼓浪嶼會審公堂 | 廈門市、金門、同安、東山、漳浦、雲霄、海澄、詔安、龍溪、南靖、平和、長泰、華安、龍岩、漳平、永定、上杭、武平(18縣市,後5縣由龍岩分庭管轄) |
高二分院 | 建甌 | 建甌、建陽、崇安、浦城、政和、松溪、邵武、沙縣、泰寧、建寧、將樂、順昌、永安、寧化、明溪、南平(16縣) | 建甌、建陽、崇安、浦城、政和、松溪、水吉、泰寧、建寧、將樂、順昌、邵武(12縣) |
高三分院 | 前駐龍溪,後駐晉江 | 龍溪、南靖、平和、長泰、華安、龍岩、漳平、永定、上杭、武平、長汀、連城、清流、寧洋(14縣) | 晉江、惠安、南安、安溪、永春、德化(6縣) |
高四分院 | 前駐晉江,後駐永安 | 晉江、南安、惠安、安溪、永春、德化、大田(7縣) | 永安、沙縣、長汀、連城、明溪、三元、大田、清流、寧化、寧洋(10縣) |
高五分院 | 前駐莆田,後駐福安 | 莆田、仙遊、福清(3縣) | 福安、霞浦、寧德、屏南、福鼎、柘榮、壽寧、周寧(8縣) |
組織
[編輯]福建高等法院的內部機構,除配設的檢察處獨立行使檢察權外,初期只設民事庭、刑事庭和書記室(下轄文牘科、總務科、會計科、監獄科、民事記錄科、刑事記錄科)。民國29年(1940年)7月,為適應次年司法經費改歸中央統管的需要,會計科擴大為會計室;9月又新設統計室,人員均由上級主計機關派充。民國32年(1943年)5月,奉令確立人事制度,增設人事室。民國35年(1946年)1月、8月,鑒於刑民案件增多,又新設刑事二庭、民事二庭,相應在書記室內設置刑二庭記錄科和民二庭記錄科。各分院的內部機構大體上與高等法院相同,只民庭、刑庭未設第二庭;大的分院設會計室,小的分院僅置會計專職人員;人事、統計未專設機構,由專職人員或書記室人員兼管。
事務
[編輯]福建高等法院及其分院審理關於內亂、外患和妨害國家外交的刑事第一審案件,以及不服地方法院(或縣司法機關)民刑第一審裁判而上訴、抗告的第二審案件。在民國24年(1935年)7月前實行四級三審制時,還受理屬於初級管轄的不服地方法院(或縣司法機關)民刑第二審裁判而再上訴、再抗告的第三審案件。
地方法院
[編輯]民國16年(1927年),國民政府接管原北洋政府設置的閩侯、思明、莆田、龍溪、晉江、建甌6個地方審判廳,改設縣法院,不久即改稱地方法院。民國18年(1929年),曾擬定6年內普設地方法院的計畫,但至民國23年(1934年),只先後在福清、長樂、連江、同安、仙遊、南平、福安7縣設立地方法院分庭,翌年又全部裁撤。民國30年(1941年)11月,設立永安地方法院;民國33年9月,設立南平、長汀兩個地方法院;民國35年(1946年)7月,設立福安地方法院;民國36年11月,設立福清、長樂、仙遊、龍岩4個地方法院;民國37年(1948年),再設立連江、惠安、上杭、建陽4個地方法院。直至解放軍入境前,全省總共只設立18個地方法院。
法院人員
[編輯]據民國38年(1949年)3月的任職人員應行換敘俸級的名冊記載,福建高等法院計有簡任人員7人:院長1人,庭長4人,推事2人。薦任人員13人:推事6人,書記官長1人,主科書記官4人,會計室主任1人,人事室主任1人。委任人員46人:主科書記官3人,統計室主任1人,書記官39人,技士1人,人事室科員1人,人事助理員1人。高等分院和地方法院院長、推事、書記官長和書記官的職等,除代理、試署的外,據民國36年(1947年)統計,5個高等分院院長均簡任;29名推事均薦任;5名書記官長中薦任1人,委任4人;32名書記官中除享受薦任待遇1人外,均委任。14個地方法院院長中享受簡任待遇的3人,薦任11人;36名推事均薦任;14名書記官長中薦任1人,薦任待遇2人,委任11人;88名書記官中薦任待遇2人,委任86人。各縣司法處的主任審判官、審判官,一般按薦任待遇,只少數主任審判官正式定為薦任;主任書記官、書記官一般按委任待遇,只少數主任書記官定為委任。
歷任福建高等法院及其分院院長
[編輯]福建高等法院及其分院歷任院長列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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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稱 | 姓名 | 籍貫 | 任職時間 | |
福建高等法院 | 劉通 | 福建閩侯 | 1927年11月~1929年4月 | |
王風雄 | 湖南衡陽 | 1929年4月~1932年5月 | ||
魏大同 | 吉林扶餘 | 1932年5月~1935年1月 | ||
童杭時 | 浙江嵊縣 | 1935年1月~1938年9月 | ||
宋孟年 | 浙江嵊縣 | 1938年9月~1949年5月 | ||
范體仁 | 湖南宜章 | 1949年6月~8月 | ||
李襄宇 | 湖北蘄春 | 1949年8月~?月(兼) | ||
福建高等法院第一分院 | 林葆忻 | 福建閩侯 | 1928年 | |
高震勳 | 福建閩侯 | 未詳 | ||
楊廷樞 | 福建晉江 | 未詳 | ||
王廷一 | 浙江 | 1933年5月~1934年11月 | ||
許家□ | 1934年11月~1936年2月 | |||
李襄宇 | 湖北蘄春 | 1936年2月~1949年?月 | ||
福建高等法院第二分院 | 邱信□ | 福建長樂 | 1933年7月~1941年10月 | |
李午亭 | 福建水吉 | 1941年10月~1945年11月 | ||
張光龍 | 福建閩侯 | 1946年3月~1949年 | ||
福建高等法院第三分院 | 周錫九 | 1935年6月~1938年1月(兼) | ||
曾壁奎 | 福建龍岩 | 1940年11月~1941年10月 | ||
邱信□ | 福建長樂 | 1941年10月~1949年1月 | ||
福建高等法院第四分院 | 李寶森 | 浙江富陽 | 1935年6月~1937年8月(兼) | |
王元超 | 福建閩侯 | 1937年8月~12月(兼) | ||
柯淩漢 | 福建長樂 | 1944年9月~1945年9月 | ||
馬元樞 | 福建閩侯 | 1945年11月~36年3月 | ||
林建 | 福建閩侯 | 1947年4月~1949年 | ||
福建高等法院第五分院 | 張焜 | 湖北禮山 | 1935年6月~10月(兼) | |
張文烺 | 湖北黃安 | 1935年10月~1936年9月(兼) | ||
陳煥階 | 湖北廣濟 | 1936年9月~1938年1月(兼) | ||
何修 | 湖南衡陽 | 1944年9月~1945年7月 | ||
張駿 | 湖南長沙 | 1945年7月~1948年7月 |
參考文獻
[編輯]引用
[編輯]來源
[編輯]- 書籍
- 福建省地方志編纂委員會 編:《福建省志·審判志》
- 福建省地方志編纂委員會 編:《福建省志·司法行政志》
參見
[編輯]前任: 福建省高等審判廳 |
中華民國福建省最高級司法審判機關 | 繼任: 福建省人民法院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