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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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化

大明刑部尚書
籍貫 江西撫州府臨川縣
字號 字汝德,號繼峰
諡號 莊僖
出生 嘉靖十八年(1539年)
逝世 萬曆十七年(1589年)
出身
  • 嘉靖三十八年己未科同進士出身

舒化(1539年—1589年),字汝德,號繼峰江西承宣布政使司撫州府臨川縣(今江西省撫州市)人,明朝政治人物,嘉靖己未進士。萬曆間官至刑部尚書。卒莊僖

生平[編輯]

江西鄉試第二十六名舉人。嘉靖三十八年(1559年)中式己未科三甲第十四名進士[1][2],授職湖廣衡州府推官[3],改任鳳陽府推官[3],候補升戶科給事中。隆慶元年(1567年),任刑科右給事中[4]。隆慶三年,改任兵科右給事中[5]、戶科左給事中[6]、刑科都給事中[6]。隆慶四年(1570年),請求釋放被囚禁的大臣鄭履淳李芳,等到朝廷會審,又請求釋放李巳,幾人都得到寬恕。當時高拱執政,路楷楊順因處決沈鍊而判死罪。高拱想改變路楷處境,稱楊順是禍首,楊順處死,路楷可以不死。舒化將獄案文件向高拱展示說:「白蓮教案中本無沈煉姓名,而由路楷加入。故路楷確是禍首。」高拱又提議寬恕方士王金等人罪過,舒化稱:「這是先帝的遺詔,假如想免罪,應該怎麼解釋?」與高拱意見相抵,被貶出京城,任陝西參政[7],他因此上疏乞歸[8]

萬曆三年(1575年),出任山西按察使[9]。萬曆五年,改任河南按察使[10]。晉升為太僕少卿,又因病回鄉。再由南京大理卿[11]召至京師,任刑部左侍郎。任內,雲南、緬甸反叛平定,皇帝親臨午門樓察看俘虜。舒化宣讀奏詞,聲音洪亮,抑揚頓挫,萬曆帝非常賞識。遇上刑部尚書空缺,皇帝親擬詔令錄用舒化。舒化上奏稱:「陛下的仁慈出自天性。知府錢若賡、知州方復乾因為酷刑而死於戍邊。請求申命大小臣僚,讓他們各自遵守律法條例,不要濫施酷刑。《大明律》一書,高皇帝在兩廂房中閱覽,親手更改、審定。現在還沒有經過詳細審議的案子就命令從重治罪,已經審定了的案子又下詔指令加罪而後斬殺,這就是說律法不值得為根據。去年冬天不時下雨下雪,災異頻繁出現,過錯就在此處。」皇帝下優詔答覆他。遇上續修《會典》,於是他編輯了嘉靖三十四年以後事例與刑法名稱相關的案子三百八十二條,上奏皇帝。皇帝下詔將它告示朝廷內外[12]

萬曆十四年(1586年),舒化應詔陳言。請求皇帝「清獄訟,速訊讞,嚴檢驗,禁冤濫」,而以恪守天條、安撫百姓、回歸本源的聖心,得到皇帝嘉納。神宗顧慮臣子欺罔,間或有人揭發,就派遣官吏去加以逮捕,搜取證據,文書累疊積壓。舒化稱:「主上治政法則貴在抓住綱要,不應當侵擾有司;徒然使人將過失歸咎於皇上,而下屬反而藉機掩飾過失。」潞王府的小校因事被兵馬司吏目鞭笞,皇帝惱怒,將吏目逮捕,投入詔獄,拷打致死,又將七名捕卒治罪。舒化為此爭辯。皇帝下詔將為首的一人治罪,其餘皆得寬宥[13]

次年京察,南京科道抨擊舒化。於是他多次上疏請求回鄉,神宗不允。遇上考察囚犯的事,他又開始辦公。宦官中的貴人傳達皇帝的旨意要寬恕三十多名死囚,舒化爭辯主張不寬恕。詔令最後依從了他的建議。不久他稱病重,於是回到家鄉。萬曆十七年(1589年)卒,朝廷追贈太子少保,賜諡莊僖[14]

著作[編輯]

著有《大明律附例》、《萬曆問刑條例》、《刑書會據》等。

家族[編輯]

曾祖舒協誠;祖父舒宇廓;父舒璧,教諭。母汪氏[15]

有子舒體震

延伸閱讀[編輯]

[在維基數據]

維基文庫中的相關文本:國朝獻徵錄·卷之四十五
維基文庫中的相關文本:明史卷二百二十》,出自《明史

參考[編輯]

  1. ^ 張朝瑞. 《皇明贡举考》卷五. 《續修四庫全書》史部第828冊. 
  2. ^ 魯小俊,江俊偉著. 贡举志五种 上. 武漢: 武漢大學出版社. 2009. ISBN 978-7-307-07043-1. 
  3. ^ 3.0 3.1 國朝列卿紀 ,9冊133卷 ,89
  4. ^ 明實錄:穆宗實錄 ,25卷 ,689
  5. ^ 明實錄:穆宗實錄 ,30卷 ,785
  6. ^ 6.0 6.1 明實錄:穆宗實錄 ,31卷 ,817
  7. ^ 明實錄:穆宗實錄 ,55卷 ,1374
  8. ^ 《明史》(列傳·220卷):舒化,字汝德,臨川人。嘉靖三十八年進士。授衡州推官。改補鳳陽,擢戶科給事中。隆慶初,三遷刑科給事中。帝任宦官,旨多從中下。化言:「法者天下之公,大小罪犯宜悉付法司。不當,則臣等論劾。若竟自敕行,則喜怒未必當,而法司與臣等俱虛設。」詔是其言。冬至郊天,聞帝咳聲,推論陰陽姤復之漸,請法天養微陽,詞甚切直。有詔言災眚洊至,由部院政事不修,令廠衞密察。化偕同列言:「廠衞徼巡輦下,惟詰奸宄、禁盜賊耳。駕馭百官,乃天子權,而糾察非法,則責在臺諫,豈廠衞所得干。今命之刺訪,將必開羅織之門,逞機阱之術,禍貽善類,使人人重足累息,何以為治。且廠衞非能自廉察,必屬之番校。陛下不信大臣,反信若屬耶?」御史劉思賢等亦極陳其害。帝並不從。已而事竟寢。校尉負屍出北安門,兵馬指揮孫承芳見之,疑有奸,繫獄鞫訊,詞連內官李陽春。陽春懼,訴於帝。言尉所負非死者,出外乃死,承芳妄生事,刑校尉。帝信之,杖承芳六十,斥為民。化請以陽春所奏下法司勘問,不納。四年熱審,請釋纍臣鄭履淳、李芳,及朝審,又請釋李已,皆得宥。時高拱當國,路楷、楊順以搆殺沈鍊論死。拱欲為楷地,謂順首禍,順死,楷可勿坐。化取獄牘示拱曰:「獄故無鍊名。有之,自楷始。楷誠罪首。」拱又議宥方士王金等罪,化言:「此遺詔意,即欲勿罪,宜何辭?」忤拱,出為陝西參政。再疏致仕歸。
  9. ^ 明實錄:神宗實錄 ,39卷 ,906
  10. ^ 明實錄:神宗實錄 ,114卷 ,2173
  11. ^ 明實錄:神宗實錄 ,135卷 ,2515
  12. ^ 《明史》(列傳·220卷):萬曆初,累擢太僕少卿。復以疾歸。由南京大理卿召拜刑部左侍郎。雲南緬賊平,帝御午門樓受俘。化讀奏詞,音吐洪亮,進止有儀,帝目屬之。會刑部缺尚書,手詔用化。化言:「陛下仁心出天性。知府錢若賡、知州方復乾以殘酷死戍。請飭大小臣僚各遵律例毋淫刑。大明律一書,高皇帝揭之兩廡,手加更定。今未經詳斷者或命從重擬議,已經定議者又詔加等處斬,是謂律不足用也。去冬雨雪不時,災異頻見,咎當在此。」帝優詔答之。會續修會典,因輯嘉靖三十四年以後事例與刑名相關者三百八十二條,奏之。詔頒示中外。
  13. ^ 《明史》(列傳·220卷):十四年應詔陳言。請信詔令,清獄訟,速訊讞,嚴檢驗,禁冤濫,而以格天安民歸本聖心。帝嘉納焉。帝慮羣下欺罔,間有訐發,輒遣官逮捕,牽引證佐,文案累積。化言:「主術貴執要,不當侵有司;徒使人歸過於上,而下反得緣以飾非。」潞王府小校以事為兵馬司吏目所笞,帝怒,逮吏目下詔獄,掠死,又罪其捕卒七人。化爭之。詔罪為首一人,餘並獲宥。
  14. ^ 《明史》(列傳·220卷):明年,京察拾遺,南京科道論及化。遂三疏乞歸,帝不許。會當慮囚,復起視事。中貴傳帝意宥重辟三十餘人,化爭不可。詔卒從其議。尋稱病篤,乃聽歸。卒,贈太子少保,諡莊僖。
  15. ^ 龔延明主編. 天一阁藏明代科举录选刊 登科录 点校本. 寧波: 寧波出版社. 2016. ISBN 978-7-5526-2320-8. 《天一閣藏明代科舉錄選刊.登科錄》之《嘉靖三十八年己未科登科錄》 

相關條目[編輯]

官銜
前任:
郭郊
明朝衡州府推官
1556年-1562年
繼任:
鄒崑
前任:
潘季馴
明朝刑部尚書
1584年-1587年
繼任:
李世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