隧道交通督導員
隧道交通督導員(英語:Tunnel officer,香港法例列明為「隧道人員」)是香港各隧道管理公司聘請的僱用人員,負責香港高架橋梁、隧道和管制區域內的交通管理、巡邏、執法及安全工作。[1][2][3][4]
歷史
[編輯]香港首條隧道(獅子山隧道)於1967年通車,由香港政府運輸署負責管理的職權。自1993年起,政府將各行車隧道的管理權限間接化,並將法定權力授予負責管理的營運公司,轄下的指定人員再非直接受聘於運輸署的公務員,但其資歷、身份和權責須獲運輸署的認可和監管,並且經過專業訓練及內部考核。
現時的隧道人員是《行車隧道(政府)條例》指定的獲授權人員(authorized officer),非公務員,但是仍為公職人員,日常工作受到運輸署監管,亦由運輸署監督培訓和進行專業評估考核。
資格
[編輯]隧道交通督導員必須具有中三或以上程度的學歷,持有第一、二類駕駛執照及有效急救證書。當值時,交通督導員須穿著警務處批准的整齊制服,並帶備有交通督導員委任證以供查閱。
培訓由運輸署監督,其中一些專業考核(例如:開大喉救火、壞車處理、道路安全知識、磅秤車輛訓練、偵察車速訓練等)必須由運輸署高級運輸主任親自考驗及評核,屬於內部考核形式。
報讀交通管理課程者可以投身隧道交通管理行業,職位由低至高可分爲交通督導員、高級交通督導員、營運主管、助理營運監督、營運監督、總營運監督、營運經理、隧道總經理等。不同階級,須具有一定的資歷,例如:
- 具有隧道 / 公路 / 橋梁 / 幹線的交通管理工作經驗
- 駕駛能力,持有合格駕駛執照、剷車(抗衡型及伸展型)車牌
- 急救能力,持有心肺復甦法證書、心臟去顫器證書及有效急救證書
- 在密閉空間工作的能力,持有密閉空間合資格人士證明書
工作和權力範圍
[編輯]隧道交通督導員日常的工作在於處理、檢查、檢舉、監察和疏導道路交通的情況,及在交通意外時撲滅火警、救助受難者及處理不同類型的突發事件;並且在指定的隧道(或管制區)範圍內執行相關隧道(或管制區)的條例,除了未獲授權對司機進行酒精呼氣測試以外,其他職能與交通警察十分類似。工作範圍包括:
- 處理交通意外事故
- 拖走故障車輛
- 指揮交通
- 截停車輛
- 封閉道路
- 磅秤車輛
- 偵測車速
- 檢查車輛貨載
- 向環保署檢舉噴大煙 / 噴黑煙車輛
- 執行並檢控違反該隧道 / 管制區條例的司機 / 行人 / 使用者
- 進入、檢查與搜查任何車輛或其內或其上的任何物件
- 扣留任何駕駛人或車輛或兩者一併扣留(如有需要可使用合理武力),直至交由警務人員看管為止
- 代政府收取該隧道 / 管制區收費區內的通行費
- 監察交通
- 撲滅火警
- 急救受傷者
- 道路(快速公路)及隧道巡邏
- 檢查公路設施
- 維護隧道 / 管制區的安全
- 處理其他不同類型的突發 / 緊急事故
裝備
[編輯]交通督導員的裝備包括:
- 法定記事簿
- 哨子
- 白袖
- 反光衣
- 白手套
- 交通指揮棒
- 強力手電筒
- 安全頭盔
- 安全手套
- 安全鋼頭鞋 / 靴 / 水鞋
- 隨身急救包
- 袋裝面罩
- 心臟去顫器
- 小型滅火筒
另見
[編輯]參考資料
[編輯]- ^ 《行車隧道(政府)條例》第2條及第10條:「 「獲授權人員」(authorized officer) 指獲監督書面委任任何公職人員或受僱於經營人的人為獲授權人員。」
- ^ 《西區海底隧道條例》第56條:「 「隧道人員」(tunnel officer) 指公司就隧道區內交通的管制、限制及安全而僱用的人。」
- ^ 《青馬管制區條例》第2條及第11條:「 「獲授權人員」(authorized officer) 指任何獲運輸署署長以書面委任任何公職人員或某營運者所僱用的任何人為獲授權人員。」
- ^ 《青沙管制區條例》第2條及第9條:「 「獲授權人員」(authorized officer) 指任何獲運輸署署長以書面委任任何公職人員或某營運者所僱用的任何人為獲授權人員。」
外部連結
[編輯]- 香港運輸 - 隧道及橋梁 (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運輸署
-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律政司雙語法律資料系統搜尋「隧道人員 (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的結果
- 『72行知多少?』第30集︰隧道交通督導員 - 羅家豐先生 (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搭上搭義工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