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來西亞兒童權利
外觀
馬來西亞兒童權利(英語:Children's rights in Malaysia)在馬哈地·穆罕默德時代(1981-2003)取得了很大進步,馬來西亞於1995年加入《兒童權利公約》並於2001年推行《2001年兒童法令》。政府和民間社會為實現和維護兒童權利而採取的舉措使兒童教育和初級保健領域取得了進展。
兒童權利公約
[編輯]1995年,馬來西亞政府加入《兒童權利公約》,這是一項國際人權條約,維護所有18歲以下未成年人的公民、政治、經濟、社會、健康和文化權利。聯合國於1989年11月20日通過的《兒童權利公約》基於四項核心原則,即生存權利、發展權利、參與權利、受保護權利[1]。
主要成就
[編輯]《兒童權利公約》幫助馬來西亞減少5歲以下兒童死亡人數、加快女童教育以及增加該國偏遠地區兒童受教育機會的努力。2002年,小學教育成為義務教育,以確保增加入學率和完成學業。
《2001年兒童法令》(611號法令)引入了多項舉措,以保護兒童免受暴力、虐待、忽視和剝削。亂倫被《刑事法典》(574號法令)定為刑事犯罪,而《1994年家庭暴力法令》(521號法令)保護兒童免受家庭暴力。
參見
[編輯]參考文獻
[編輯]- ^ A children's treaty. UNICEF Malaysia. UNCIEF Malaysia. [2023-04-26].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8-07-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