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者討論:Symplectopedia/741-760
741. RE
[編輯]這不是人身攻擊,只是就事論事。--萌華社 (留言) 2011年11月8日 (二) 13:59 (UTC)
742. 劉志軍被半保護是否恰當?
[編輯]劉志軍被管理員User:Ellery 加入重複模板和惡意的模板,並進行半保護,請問是否合理?--113.64.124.39 (留言) 2011年11月12日 (六) 07:28 (UTC)
- (~)補充:根據維基百科:半保護政策,半保護政策只可用來保護受到嚴重維基百科:破壞的頁面,這個政策不是用來保護具有爭議的頁面的,因為這會限制了部份使用者編輯頁面的自由。管理員在執行這政策時應持與執行完全保護政策時同一樣的要求,不論是由他們自行決定還是由其他頁面要求的,如請求管理員幫助、請求保護頁面或其他相類的頁面。
- 而劉志軍這個條目加入的模板屬於惡意模板(在討論頁根本沒有說明),頂多屬於有爭議的頁面,但是管理員User:Ellery將爭議的編輯視為破壞進行辦保護,並加入重複的模板,其行為屬於濫權--113.64.124.39 (留言) 2011年11月12日 (六) 07:50 (UTC)
對不起,本來只想加外語連結結果捅婁子,實在很遺憾的向您致歉。--俠刀行 (留言) 2011年11月12日 (六) 14:14 (UTC)
744. 移動
[編輯]請先將史密斯豬籠草的移動回退,待我將文獻查好後再做改動。因為史密斯豬籠草這個名稱很可能是來源於《食蟲植物觀賞與栽培圖鑑》。烏拉跨氪 2011年11月13日 (日) 03:16 (UTC)
請問關於Pitopang的翻譯,有相關參考嗎?烏拉跨氪 2011年11月13日 (日) 11:23 (UTC)
745. 甜蜜小天使(日本電影)快速刪除通知
[編輯]請不要自行移除快速刪除模板。若提刪理由不適當或您已對條目做了適當修改,請在被提刪頁面的頂部、快速刪除模板下方放置{{hangon}}
模板,並在討論頁中說明。您也可以同提刪的維基人進行溝通。
提示:在該條目被刪除後,您可聯繫管理員,要求他們將刪除前的條目內容通過郵件發送給您。 --唐吉訶德的劍(風車之戰)十步殺一人 低頭思故鄉 2011年11月16日 (三) 03:28 (UTC)
746. Re:報告破壞
[編輯]已處理,thanks :) --天上的雲彩‧ธันวา | สนทนาธรรมได้ที่นี่ 2011年11月16日 (三) 16:46 (UTC)
747. 我們真該好好聊聊
[編輯]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規定,合理使用必須滿足以下四個條件: 被使用的作品必須已經發表; 被使用作品的目的必須是出於非商業用途; 合理使用不應侵犯著作權人的著作財產權以外的其他合法權力; 合理使用還需尊重被使用作品著作權人的著作人身權,使用作品必須指明作者的姓名、作品名稱、作品的出處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界定了合理使用,摘錄如下:
第二十二條
在下列情況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並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一)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二)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三)為報道時事新聞,在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中不可避免地再現或者引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四)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其他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已經發表的關於政治、經濟、宗教問題的時事性文章,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在公眾集會上發表的講話,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為學校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翻譯或者少量複製已經發表的作品,供教學或者科研人員使用,但不得出版發行; (七)國家機關為執行公務在合理範圍內使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八)圖書館、檔案館、紀念館、博物館、美術館等為陳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複製本館收藏的作品; (九)免費表演已經發表的作品,該表演未向公眾收取費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報酬; (十)對設置或者陳列在室外公共場所的藝術作品進行臨摹、繪畫、攝影、錄影; (十一)將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已經發表的以漢語言文字創作的作品翻譯成少數民族語言文字作品在國內出版發行; (十二)將已經發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前款規定適用於對出版者、表演者、錄音錄影製作者、廣播電台、電視台的權利的限制。
我想我們對版權的理解有分歧,為什麼不和我說說我哪裡錯了,我該怎麼改呢,我願洗耳恭聽。--Fxqf·留言簿 2011年11月17日 (四) 04:05 (UTC)
748. 不要鬧笑話了
[編輯]「維基百科不屬於媒體吧?」,問出去就會被人笑。
2萬字節的條目去年就通過DYK的條目居然被你說成侵權,我最後一次編輯還是在2月份,要是侵權早有人發現,我只能認為你在搞針對。--Fxqf·留言簿 2011年11月17日 (四) 10:26 (UTC)
749. 冷靜
[編輯]我已將甘肅幼兒園重寫,宜黃事件回退,我希望你不要再貼條。幼兒園我可以重寫,是因為它現在還比較小,改起來比較方便,宜黃事件2萬多字節(DYK都通過了,還侵權?),真改要吐血的。
我覺得我們都要學學《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我也看看你的英文指引。
我希望我們都能冷靜地想想,我覺得我們在版權的理解問題上都不是專家,都還要學習。
連殺十人案我也準備回退。--Fxqf·留言簿 2011年11月17日 (四) 11:19 (UTC)
750. 關於User:fxqf的條目
[編輯]注意到您在頁面存廢討論中提出了宜黃「9·10」強拆自焚事件、鞍山連殺十人案和2011年甘肅正寧幼兒園校車車禍歸入侵權條目的說法,我查閱了條目中列出的參考資料,發現大部分沒有被直接使用。User:fxqf也說過編寫條目時已經過自己的修改,不是單純的複製粘貼,應符合維基百科的要求。他已冷靜下來提出與你直接交流,希望您能接受。--I.R.A.·留言 2011年11月17日 (四) 15:16 (UTC)
751. 宜黃事件
[編輯]我重新看了一下宜黃事件,拆遷背景大部分改寫自關於「宜黃縣一拆遷對象潑灑汽油不慎燒傷」的事實情況的政府通告,它屬於第五條 本法不適用於:(一)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所以不侵權。
「處理責任人」屬於政府決定(不侵權)--Fxqf·留言簿 2011年11月18日 (五) 05:18 (UTC)
752. re報告破壞
[編輯]你好,Aoke1989已經處理--Kegns♖ 2011年11月19日 (六) 07:40 (UTC)
754. 奧古斯特·艾德蘭·普快速刪除通知
[編輯]755. 保良局羅傑承(1983)中學
[編輯]如果你看學校網頁的校名圖像就不會見到中間有空格,首頁那個空格應該是意外添上的。其他人打校名時也不會故意打個空格上去,沒有空格比較合理和容易尋找。--圖門縣候補知縣 (留言) 2011年11月23日 (三) 03:15 (UTC)
我重定向後才發現原來你們在括號後面、「中學」之前還加了個空格。想再重定向才發現原來已有人開了個「保良局羅傑承(一九八三)中學」的頁面,但被你重定向到後來有空格的頁面了。這樣我已經不知道怎樣才能把頁面轉回這個沒空格的頁面,麻煩閣下解決一下。(後話﹕身為校友會副會長,學校冠名校友諮詢會我每次都有出席,局方校方從沒說過校名中間還要加空格的,這是誤會。)--圖門縣候補知縣 (留言) 2011年11月23日 (三) 03:28 (UTC)
756. Re:關於各國/各國籍分類
[編輯]- 由於各國及各國籍顯然是指不同的東西,而人物應以國籍分類,而不應以國家分類,例如各國政治人物是指參與各國政治的政治人物還是各國國籍的政治人物?而且參看對照的英文維基,其意思顯然不是各國,而是各國籍,目前中文維基的這種人物分類會產出歧義和許多問題。目前已暫停重定向的工作,但仍希望可以就此作出討論和更正。--黑暗魔君 (留言) 2011年12月3日 (六) 21:13 (UTC)
- 已在互助客棧提出這個問題,祈閣下能參與討論。--黑暗魔君 (留言) 2011年12月3日 (六) 21:45 (UTC)
757. 給您一杯茶!
[編輯]謝謝提報。已封禁。--Gakmo (留言) 2011年12月5日 (一) 08:06 (UTC) |
758. Re
[編輯]完成,如果不管用的話可能得暫時找其他管理員。我一會兒有事可能不在線。-Mys 721tx(留言) 2011年12月5日 (一) 08:09 (UTC)
759. Template:PRU-1803頁面存廢討論通知
[編輯]我們歡迎您參與討論並留下關於頁面是否符合方針、應當如何處理等意見;請在「Wikipedia:頁面存廢討論/記錄/2011/12/10#Template:PRU-1803」中留下您的意見,記得使用~~~~簽名。您也可以在討論期間改寫您原先的頁面,但請不要移除條目頁面的條目刪除模板。謝謝合作,祝編輯愉快!--卍田卐✰Justincheng12345 2011年12月10日 (六) 11:16 (UTC)
760. 武漢公安局
[編輯]為什麼不貼北京市公安局?我在編輯說明里說了「參考北京市公安局撰寫,……」。--Fxqf·留言簿 2011年12月10日 (六) 12:33 (UT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