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支票
旅行支票,簡稱旅支(英語:traveler's cheque),是一種預先印刷的、具有固定金額的支票,持有人需預先支付給發出者(通常是銀行)相應金額,可獲得無條件給付。旅行支票若遺失或被竊可獲補發,經常用於旅行時換取當地貨幣。
由於信用卡的廣泛使用,旅行支票的重要地位已不如從前,接受旅行支票的店家的數量逐年減少,支票持有者僅能到銀行兌換為當地貨幣使用。結果,Travelex現在也發售可像信用卡般使用的旅行支票卡。甚至旅支最大的發行銀行美國運通,在2007年中終止了其自己的旅行支票卡。美國運通宣佈他們在2007年10月31日將不再兌付有效的卡[1]。
歷史
[编辑]目前最大的旅行支票發行者是美國運通,在1891年率先建立了龐大的旅行支票系統[2]。然而,旅行支票是在1772年1月1日由倫敦信用交換公司首先發行,可在歐洲的90餘個城市使用。而在1874年,英國商人托马斯·库克(Thomas Cook)才正式發展出現今旅行支票使用的型式。
發行和使用
[编辑]旅行支票可用的貨幣有美元、加拿大元、英鎊、日元、澳幣、港幣及歐元,常提供如20、50或100的面額,而經常以五張或十張整疊賣出,例如5張€20為€100。旅行支票不會過期,所以未使用的旅行支票可以保存起來以備未來使用。購買者作為支援旅行支票實際上提供給了發行者免利息的貸款,這也是多數銀行免佣金提供給客戶旅行支票的原因。如果收取佣金,通常是總面值的1%。
購買後,使用者得先在支票上方欄位預先簽名,之後於購買物品或是兌現實體貨幣時,在於下方欄再次簽上自己的名字,收取支票者須核對上下欄的名字是否相同,此種機制目的在於防犯他人盜用或洗钱。
如果旅行支票遺失或被盜,應即時通知發行人及當地警署,並可向發行銀行申請補發,須持有購買支票時的發票。
有關當事人的定義
[编辑]法律條款中旅行支票的當事人是債務人或發行人,即是發行的組織;代理人即是銀行或其他販賣它的地方;購買人是購買的自然人;收款人是購買人在此簽署支票購買商品及/或服務的實體。由於清關原因,債務人又同時是製作人和收款人。
参考文献
[编辑]- ^ THE TRAVELERS CHEQUE CARD FROM AMERICAN EXPRESS 互联网档案馆的存檔,存档日期2007-09-01.
- ^ Host With The Most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Time Magazine, 9 April 1956 issue
外部链接
[编辑]- (繁體中文)美國運通的旅行支票網站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 (简体中文) 美国运通旅行支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