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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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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英語:Credit Card)是一種由金融機構或經授權的支付機構向個人法人發行的非現金交易支付工具,其核心特徵在於賦予持卡人在特定信用額度內先行消費、後續清償債務的權利[1]。持卡人須經申請與信用審核程序方可取得信用卡,發卡機構會根據其信用狀況與還款能力設定可使用的最高借款金額,即所謂信用額度。信用卡交易本質上構成一種短期消費信貸安排,使持卡人得以在不即時動用自有資金的情況下完成付款。作為現代金融體系的一部分,信用卡在零售支付系統中扮演連結消費、信貸與清算網絡的重要角色,並已成為多數經濟體中常見且制度化的非現金支付工具[2]

在制度運作上,信用卡消費金額通常會彙整於定期帳單之中,並於約定的到期日要求持卡人償還。多數信用卡設有帳單結算日至到期日之間的還款寬限期,在此期間內全額清償欠款,一般不會產生利息;若未能全數償還,未清償部分則可能進入循環信用狀態,並依合約約定計算利息[3]。信用卡制度亦通常允許持卡人支付最低還款額以維持帳戶正常狀態,但剩餘餘額仍會持續計算利息。

信用卡有別於要求每期帳單全數清償的簽帳卡,後者不提供長期循環欠款的機制[4];信用卡亦不同於借記卡提款卡,後者的交易金額會即時或接近即時自持卡人銀行帳戶中扣除,而非形成信貸關係。雖然在交易清算流程中,信用卡與其他銀行卡同樣涉及商戶、收單機構、發卡機構及信用卡組織等多方參與,但信用卡的制度重心在於信用授予與風險管理,而非單純的資金轉移。

傳統信用卡多為符合國際標準的塑膠卡片,其尺寸與技術規範由ISO 7810ISO/IEC 7816系列標準所界定[5]。隨着市場與品牌策略的發展,部分發卡機構亦推出金屬材質卡面。隨着資訊科技的發展,信用卡所支援的交易形式亦不斷演變。非接觸式支付技術利用近場通訊(NFC)等方式,使持卡人或流動裝置可在無須插卡或輸入密碼的情況下完成交易,此類技術不僅提升綫下交易速度,亦配合加密與驗證機制,以保障付款資訊的安全。

歷史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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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期的商戶記帳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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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的商戶記帳制度(book credit)自18世紀已相當普遍,尤其盛行於服裝布料與高價奢侈品市場,裁縫師和布商是最常提供長期記帳的行業。該類制度主要針對資產充裕、但未必隨身攜帶大量現金的顧客,容許其在特定商戶先行取貨,再於短期內結算款項。這種記帳行為不僅是商業活動,更是一種社會地位的象徵。

至19世紀末的維多利亞時代,隨着第二次工業革命帶來的社會變遷,百貨零售與旅遊業迅速發展,記帳式信用支付更廣泛地被其他行業採用[6][7]。倫敦的哈洛德百貨利寶百貨已建立成熟的月結帳戶制度,吸引中產階級與上層客戶可「先購買、後付款」,成為現代消費信用制度的重要前身[8]。然而,這些早期的信用支付形式通常僅限於個別商戶或地區網絡,並不設明確的授信額度,亦不容許長期拖欠,信用基礎多依賴顧客的社會地位與財務聲譽。由於風險控制及追討機制有限,一旦出現違約情況,商戶往往難以有效收回欠款,當時的銀行亦因此未有廣泛介入此類制度的運作。

這類以商戶為主導的簽帳支付工具有各種形式,包括簽帳卡片(charge card)或簽帳代幣(charge coin)等,常見材質包括賽璐珞及其他淺色金屬[9]。部分簽帳代幣設計成硬幣形狀,並附有小孔,方便顧客繫於鑰匙圈之上,主要提供予在酒店或百貨公司設有賒帳帳戶的固定客戶使用。這類代幣通常刻有帳戶編號,以及商戶名稱與標誌,用作識別客戶身分。這些簽帳工具的主要功能,在於協助商戶快速而準確地將帳戶資料轉錄至銷售單據之上[10]。交易時,店員可透過壓印方式,將代幣上的資訊複製到紙張簽帳單上,從而減少人手抄寫所引致的錯誤。這種設計在當時的零售環境中,提高了交易效率,亦便利了商戶的帳務處理。

零售商戶簽帳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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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920年代起,消費信貸在美國社會迅速普及,並逐漸成為經濟運作中不可或缺的一環。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時支付少量首期款項,然後按月分期償還餘額。此類信貸安排通常由商品或服務的銷售者直接提供,信貸關係與交易本身緊密結合,尚未形成獨立於商戶之外的專門支付或信貸體系。1920年代,酒店業、零售商與石油公司亦開始發行簽帳卡,用作促進銷售及培養顧客忠誠度。這些簽帳卡屬於單一商戶發行的支付工具,只能在發卡企業或其直屬網絡內使用。

對持卡人而言,該類卡片雖能在特定場景下提供一定便利,但在使用彈性上相當有限。百貨公司發行的簽帳卡通常不被競爭對手接受,若非由具全國網絡的連鎖企業發行,其在跨地區消費或旅遊時的實用價值亦十分有限。部分高檔酒店曾向特定常客發行簽帳卡片,但其功能相對有限,亦只能用於酒店内消費,更多用於識別與區分顧客身分,而非作為廣泛使用的支付工具。這類卡片主要服務於經常住宿或具有一定社會地位的住客,對一般以現金結帳的顧客群體而言,其實用性並不高。石油公司發行的汽油簽帳卡在地理覆蓋範圍上相對較廣,能配合當時汽車日益普及的趨勢,但其使用範圍同樣受限於發卡公司本身,既不適用於競爭對手的加油站,亦無法滿足加油以外的消費需求。

1928年,美國法靈頓製造公司開發出名為“商戶簽帳牌”(Charga-Plate)的簽帳工具[11],被視為信用卡的主要前身之一。簽帳牌為一塊長約64毫米、寬約32毫米的金屬片,其設計概念源自地址壓印機英语Addressograph軍人識別牌。卡片正面以凸字方式標示顧客姓名及居住城市與州份,背面則附有一張小型紙卡供持有人簽名。進行交易時,店員會將簽帳牌放入壓印機的凹槽,再於其上放置簽帳單,透過加墨色帶的壓印方式,將客戶資料轉印到單據之中[12]。每個月底,商戶會寄出帳單,消費者必須清償全部餘額。

這款商戶簽帳牌於1930年代至1950年代在美國大城市廣泛應用,通常只能在發卡的特定百貨公司內使用,例如美斯百貨(Macy's)、金貝爾斯百貨英语Gimbels(Gimbels)和馬歇爾·菲爾德百貨英语Marshall Field's(Marshall Field's)等,運作模式與其後出現的百貨公司信用卡相近。在部分情況下,該類金屬板並非由顧客隨身攜帶,而是由發行商戶集中保管;當獲授權的顧客進行消費時,店員會從檔案中取出相應的簽帳牌以完成交易。此制度有效加快了後勤記帳流程,並減少因人工處理而產生的錯誤。

航空旅行簽帳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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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0年代中期,美國航空業率先引入一種嶄新的票務支付安排,即後來被稱為“航空旅行卡”(Air Travel Card)的簽帳制度[13]。該制度由航空公司在業界組織的協調下推動,旨在為乘客提供較現金支付更為便利的購票方式。持卡人可以簽帳方式購買機票,即在購票時無須即時支付現金,而是於其後結算帳款。作為推廣乘搭飛機的市場推廣活動之一,持卡乘客在參與計劃的航空公司購票時,通常可享有一定比例的票價折扣。此類「先消費、後付款」的安排,有助降低旅客初次或頻繁乘搭飛機的經濟負擔[14]

至1940年代,美國主要航空公司已普遍接受航空旅行卡,形成早期的跨企業支付網絡,透過該系統結算的交易已佔航空公司收入中相當重要的比重。交易過程中,持卡人會出示附有金屬壓印板的卡片,該壓印板載有帳戶資料,店員或票務人員再以壓印方式將資料轉錄至交易單據,持卡人簽署確認後即可完成交易,其後再由發卡體系統一結算帳款,這種做法在當時有效簡化了售票與記帳流程。同時,該制度引入一套統一的編號架構,用以同時識別發卡機構與持卡乘客的帳戶,為跨航空公司結算提供技術基礎,其編號邏輯成為後來銀行卡號標準化的早期先例之一[15]

1948年,航空旅行卡的適用範圍擴展至國際層面,升級為「環球航空旅行計畫英语Universal Air Travel Plan」(Universal Air Travel Plan,UATP),成為首個可於國際航空運輸協會成員航空公司之間通用的簽帳卡[16],這是史上第一次由單一公司發行的簽帳卡片,可以在其他公司甚至國外消費並完成結帳,這種跨機構通用和集中結算的特質,正是後來VisaMastercard等組織的核心運作模式。不同公司之間的清算與結算機制,亦在航空業中率先得到了解決方案,此一發展為日後由金融機構與卡組織主導的通用信用卡體系,奠定了重要的制度基礎。

大來簽帳卡(194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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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紀中葉,現代信用卡制度的雛形開始出現。在此之前,信用支付多以商戶為中心,使用範圍有限,而真正改變支付結構的關鍵突破,則可追溯至1949年大來卡(Diners Club)所推出的簽帳卡制度。此一構想的誕生,源於商人弗蘭克·麥克納馬拉(Frank McNamara)在紐約一家餐廳用餐時忘記帶錢包,幸好他的妻子及時出現,幫他解決了這個問題,並支付了帳單[17]。尷尬之下,麥克納馬拉萌生了設計一張可在全國各地餐廳使用的信用卡的想法[18]。大來卡的創新之處,在於引入由獨立機構主導的支付安排。該公司本身並不提供餐飲或住宿服務,而是作為第三方,與酒店及餐廳等商戶簽訂合作協議,建立跨商戶的簽帳網絡,並向通過信用審核的個人發行卡片。持卡人通常需繳付年費(1950年代為5美元),以換取在多個商戶使用同一張卡進行消費、而無須即時以現金或支票付款的便利。大來卡最初僅適用於少數合作餐廳,隨着合作商戶數目增加,其使用範圍亦逐步擴展至酒店、零售商店和航空公司。

在交易流程上,當持卡人於參與計劃的商戶消費時,商戶會將交易帳單提交予大來卡。該公司隨後按約定向商戶結算款項,並扣除一定比例的服務費(接受該卡的商戶則需向大來卡支付每筆消費金額的7%至10%作為佣金),再透過銀行系統完成付款。其後,大來卡會定期向持卡人發出結算帳單,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內全數清償相關費用。此一制度雖不允許長期循環欠款,但成功將支付、結算與信用管理功能集中於獨立機構之中。這種由第三方統一管理的簽帳模式,突破了傳統單一商戶信用的限制,使支付工具得以跨越不同企業與行業使用,並顯著提升了非現金交易的便利性與可擴展性。正是在此基礎之上,結合其後銀行業的參與與電子資料處理技術的成熟,通用信用卡制度於1960年代逐步形成,並成為現代零售支付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

銀行信用卡(195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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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大來卡被普遍視為現代信用卡制度的開端,但它本身仍屬於雙方制(dual-party)的簽帳卡模式,即由發卡機構同時負責向持卡人收款及向商戶結算。真正令通用型信用卡廣泛進入消費者日常生活的關鍵創新,則是由銀行主導的銀行卡制度。所謂銀行卡,是一種可在多種消費場景中使用的通用支付工具,並由銀行作為中介,分別連接持卡人與商戶。1940年代至1950年代間,美國多家銀行曾嘗試推出可在多個商戶使用的通用信用卡計劃,但不少方案因初期成本高昂而未能持續[19]

1951年,位於紐約州富蘭克林廣場富蘭克林國家銀行英语Franklin National Bank推出「Charge-It」計劃,通常被視為最早的銀行信用卡制度之一。該計劃允許持卡人在本地商戶消費後,由銀行代為向商戶付款,再向持卡人結算帳款。這一模式為日後銀行信用卡的發展奠定了制度基礎。然而,因為當時技術落後(全人工核對額度)、壞帳率高、欺詐風險大,最終在推廣至全國前就遇到了困難[20]。亦有部分銀行成功在其所在地區推出信用卡服務,例如紐約州水牛城馬林米德蘭銀行英语Marine Midland Bank於1953年推出信用服務是當時地方性銀行成功的典範,並在其後參與組建銀行間合作網絡,後來還成為了銀行卡協會(Interbank Card Association,ICA)的早期成員之一,這也就是今日萬事達卡的前身[21]

美國運通簽帳卡(195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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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6年,美國運通公司開始留意到大來卡的迅速成長。然而,在當時,美國運通仍然主導旅行支票市場,管理層普遍認為進軍簽帳卡業務未必有利,甚至可能分流其旅行支票的收入,因此一度選擇按兵不動。儘管如此,大來卡持續而快速的擴張,始終令美國運通內部對簽帳卡的討論未曾完全消失。市場上亦曾流傳,美國運通或可透過換股方式,收購大來卡的多數股份,從而直接進入該市場。早期評估顯示,大來卡可能以約400至500萬美元的股票作價被收購,但在這一價格水平下,美國運通內部認為,與其收購,不如自行推出簽帳卡產品。然而,在當時的決策環境下,公司仍未即時採取實際行動。與此同時,大來卡繼續鞏固其市場地位,由1950年到1957年,其持卡人數已僅有約200名激增至超過40萬。美國運通其後再次評估收購方案,但此時大來卡的估值已大幅上升,管理層最終再次否決收購計劃,選擇維持觀望[22]

然而,大來卡的成功逐漸對美國運通的核心業務造成實質影響。大來卡於1950年代初已進入墨西哥市場,其後亦在歐洲設立業務。愈來愈多旅客在海外旅行時,選擇使用大來卡結帳,而非購買美國運通的旅行支票。在此情況下,美國運通已難以忽視信用卡市場的競爭壓力。最終,美國運通決定正式進軍信用卡市場。美國運通「旅遊及娛樂卡」(Travel and Entertainment Card,簡稱T&E)於1958年10月1日正式推出。該卡的理念與大來卡相若,容許持卡人於多個商戶及不同地點使用同一張卡進行簽帳,常見使用場景包括酒店、餐廳及相關服務業。

由於其最初鎖定的市場為經常出差的商務旅客,旅遊及娛樂卡在設計上特別強調跨地域使用的便利性與集中結算的功能。據當時的構想,既然大來卡的年費為5美元,美國運通的新卡便定價為6美元,以此營造較高端的形象。美國運通並引入以塑膠製成、尺寸接近名片的卡片,標誌着支付卡實體設計的重要轉變。旅遊及娛樂卡的推廣策略,結合了直接郵寄宣傳與精準客群定位,早期做法部分承襲自石油公司簽帳卡的市場經驗,並集中吸納高消費能力人士。這類卡片除提供延後付款的便利外,亦有助企業僱員在商務旅遊期間集中記錄開支,方便日後報銷及稅務處理。值得留意的是,「旅遊及娛樂卡」本質上與大來卡無異,都是屬於雙方制的簽帳卡模式,必須每月全額還款。直到近三十年後的1987年,美國運通才推出其第一張具備循環信用的信用卡——运显卡(Optima)。

BankAmericard(195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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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1958年之前,多數銀行信用卡計劃尚未提供循環信貸功能,因此無法透過收取利息來建立穩定的收入來源。直至1950年代中期,信用卡制度才逐步引入免息期(亦稱寬限期或浮動期),即持卡人在指定期限內清還結餘毋須支付利息,這一安排才開始成為制度的一部分。然而,當時不少銀行同時放棄收取年費,進一步削弱了信用卡計劃的盈利能力。實際結果是,當時一項又一項信用卡計劃相繼失敗。在1947年後於美國推出的約一百個銀行信用卡計劃之中,至1958年仍能持續運作的僅約二十七個。銀行始終無法掌握關鍵變數,包括應由何種組織負責招募商戶、向商戶收取何種折扣率、需要多少活躍持卡人方可達致盈利,以及應採用何種電腦設備處理帳務。1950年代,美國大多數銀行仍屬規模較小的地方性機構,主要服務對象為工商企業客戶。當時的法規嚴格限制銀行的跨州經營,導致多數銀行無法迅速擴張規模,亦難以累積足夠的持卡人與商戶數量以達致臨界規模,信用卡計劃往往因此迅速失敗。

然而,總部設於加州美國銀行,則未收到上述的結構性困境所影響。美國銀行在當時已展現出與眾不同的經營模式。至1958年,該行在加州境內已設有超過800間分行,並積極拓展個人金融業務,包括住宅按揭及汽車貸款等消費信貸。此外,美國銀行亦屬較早投資大型電腦系統及建立廣泛電話通訊網絡的銀行之一,藉此提升帳務管理與交易處理的效率。1958年,美國銀行在加州弗雷斯諾推行“BankAmericard”計劃,向大量既有客戶郵寄塑膠信用卡,作為推廣新型支付與信貸工具的一部分,美國銀行並以「全州購物便利」(statewide shopping convenience)作爲宣傳口號。“BankAmericard”通常被視為首批具備「真正信用卡」特徵的產品之一,其關鍵在於引入循環信貸機制,即持卡人若未能在結算期內全數清還帳款,須就結欠餘額按月支付利息。

在計劃初期,不少消費者未能充分理解該卡所涉及的利息與還款責任,誤以為該信用卡屬於成本極低甚至「免費」的便利工具。結果,部分持卡人過度消費或未能按時還款,導致美國銀行在早期承受相當程度的呆帳與損失[23]。儘管如此,銀行並未因此放棄信用卡業務,而是逐步修正風險管理、信貸標準及營運流程。1963年,在信用卡制度首次向國際市場擴展之際,美國銀行已成功令“BankAmericard”轉虧為盈。至1965年底,該系統的交易額已達1億8,500萬美元,擁有約176萬名持卡人及61,000家接受卡片的商戶。

“BankAmericard”成功解決了信用卡普及初期常見的「雞與蛋」問題,即消費者不願使用缺乏商戶接受的卡片,而商戶亦不願接受使用者稀少的支付工具。美國銀行在零售網絡、客戶基礎及營運規模上的優勢,成為其信用卡計劃成功的關鍵因素。1950年代的加州本身是一個規模龐大且持續增長的經濟體,同時容許州內分行制度運作,而美國銀行在全州設有廣泛而密集的零售分行網絡。美國銀行選擇弗雷斯諾作為試點,部分原因在於當地約四成半居民已是該行客戶,銀行一次過向約60,000名居民寄發信用卡,迅速建立持卡人基礎,從而促使本地商戶接受該卡作為支付方式。這種地理與制度條件,使其能在單一州內建立大規模的信用卡系統,而無須即時突破跨州經營的法律限制。其後,美國銀行又成功建立一套組織架構,吸納其他銀行加入體系,並由這些銀行進一步招募商戶與持卡人,從而逐步形成全國性的網絡。

這一發展路徑,實際上是在國會於1956年利用《銀行控股公司法英语Bank Holding Company Act》阻止美國銀行透過銀行控股公司形式建立全國性銀行之後,所轉向採取的替代策略。這項法律的通過,對後來信用卡的發展路徑產生了深遠影響。隨着業務發展,美國銀行有意將“BankAmericard”模式推廣至加州以外地區,但當時的美國聯邦銀行監管制度嚴格限制銀行跨州經營,令銀行難以直接在其他州份開展零售銀行及信用卡業務,迫使美國銀行放棄透過直接設立分行來擴張,轉而採用「特許授權」模式推廣其信用卡,間接促成其日後透過授權與聯盟方式發展跨州信用卡網絡的策略[21]

信用卡組織的誕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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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迴避當時美國聯邦法規對銀行跨州經營的限制,美國銀行自1966年起與其他州份及海外的銀行簽訂授權協議,容許對方使用“BankAmericard”名稱及制度發行信用卡。這種以授權為核心的擴展方式,使美國銀行能在不違反監管規定的情況下迅速建立跨地域的信用卡使用網絡。最初的“BankAmericard”體系仍然由美國銀行主導,但隨著參與的授權銀行越來越多,利益衝突開始浮現,地方銀行不希望自己的信用卡業務永遠聽命於競爭對手。迪伊·霍克(Dee Hock)曾是美國華盛頓州一家地方銀行的副總裁,這家銀行獲得了美國銀行的特許經營權,可以發行其“BankAmericard”信用卡。在1969年於加州索薩利托舉行的一次銀行會議上,迪伊·霍克曾成功說服美國銀行放棄對信用卡授權項目的控制權和所有權,取而代之的是,授權被轉移到一個由其成員銀行共同擁有的新實體,旨在改善當時混亂的信用卡市場。這項創新舉措徹底顛覆了金融界[24]

至1970年,美國銀行正式將“BankAmericard”業務剝離,成立一個由參與銀行共同擁有的獨立機構——全國美銀卡股份有限公司(National BankAmericard Inc.,簡稱NBI),霍克成為該公司的首任首席執行官。這使得該信用卡系統不再受單一銀行及地域限制,得以在全國乃至國際層面運作。後來,迪伊·霍克提出了「渾序組織」(chaordic organization)的管理概念,用以描述他在1970年重組美銀信用卡系統時創立的組織模式,意指NBI是一個由成員銀行共同擁有並以非營利方式運作,使銀行能在共同規則下進行清算,從而解決跨銀行合作中的信任問題[25]。1976年,“BankAmericard”更名為“Visa”,不僅是視覺識別的更新,更是霍克推動全球化與組織整合的關鍵策略。更名旨在去除美國銀行的品牌標籤,使品牌在國際市場更易被接受;同時,“Visa”一詞在多數語言中易於發音,象徵「通行無阻」,符合全球支付網絡的定位。更名也標誌著美國的NBI與海外的IBANCO在統一品牌下完成整合,旨在統一當時於全球22個國家以不同名稱發行、但實際屬同一體系的藍、白、金三色信用卡。

為回應“BankAmericard”的大舉授權及發行,其他銀行亦相繼採取類似模式發展信用卡業務。1966年,多家紐約地區的銀行包括聯合加利福尼亞銀行英语United California Bank富國銀行克羅克國民銀行英语Crocker National Bank加利福尼亞銀行英语Bank of California組成銀行聯盟,成立「銀行卡協會」(Interbank Card Association,簡稱ICA)。這些銀行意識到單一銀行無法對抗美國銀行,因此選擇組建一個非營利、成員共有的聯盟組織。該組織在隨後十多年內不斷吸納美國本土及海外銀行加入,逐步建立起另一個跨銀行的支付網絡。爲了創造一個易於被消費者記住的品牌標識,ICA於1968年從西部州銀行卡協會(WSBA)取得“Master Charge”名稱及其著名的重疊紅橙雙圓標誌的使用權。此後,該系統所發行的信用卡以「Master Charge」為品牌。1969年,花旗銀行終止其“Everything Card”計劃並加入ICA,改發行「Master Charge」信用卡。作為美國最大的銀行之一,花旗銀行的加入大幅提升ICA的市場覆蓋與競爭力。隨著1970年代後期的組織重整與全球化,該品牌最終在1979年正式更名為“MasterCard”。

1976年5月,NBI修訂其會員規則,允許成員銀行同時發行競爭對手的「Master Charge」信用卡,此舉迅速引發全國銀行加入兩大信用卡系統的浪潮。自該政策生效後,NBI在短短半年時間內接納了88家新會員銀行,遠高於過往每年平均約14家的增幅,其中大多數同時亦是「Master Charge」的成員銀行。推動銀行加入雙重會員體系的主要動機在於爭奪商戶資源。由於商戶相關收入佔銀行信用卡業務總收入的相當比例,銀行普遍認為有必要向商戶提供同時處理兩種主要信用卡的服務,以維持競爭力。此舉亦使部分銀行開始向商戶提供所謂的「一站式服務」,取代過往需分別與不同銀行簽訂Visa與Master Charge合約的做法。分析認爲,NBI本身曾長期反對雙重會員制度,但最終在1976年改變立場,部分原因在於擔心繼續維持排他政策可能引發美國司法部反壟斷調查[26]

技術革新和普及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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儘管信用卡制度在1960年代至1970年代逐步成形,但在此後相當長一段時間內,信用卡交易在整體零售支付中所佔比例仍然偏低,原因之一在於交易處理成本高昂[27]。在電子化支付尚未普及之前,商戶通常使用手動刷卡機英语Credit card imprinter(Knuckle Buster)轉印凸字卡號,再以電話向授權中心確認是否超過額度上限,並查閱由發卡機構定期發放的失竊卡號名冊,同時比對簽帳單上的簽名與卡面簽名,並將紙本簽帳單寄交發卡機構以進行結算[28]。由於相關成本不低,不少商戶會向使用信用卡付款的顧客收取額外費用,這在實際上降低了消費者使用信用卡作為日常支付工具的意願,也限制了信用卡在早期零售市場中的普及速度。而且由於相關程序繁瑣,不少商戶在金額較小或對顧客較為信任的情況下選擇略過部分步驟,自行承擔潛在的詐騙風險;若未依規定核實,相關損失一般需由商戶自行負責。

1970年代起,信用卡支付系統伴隨科技進步而出現重大轉變。在迪伊·霍克的推動下,NBI先後推出全球第一個即時電子授權系統「BASE I」,以及電子化清算與結算系統「BASE II」[29];與此同時,ICA亦推出相對應的系統,分別稱為「INAS」 和 「INET」 ,使信用卡的授權與清算流程進入電腦化時代。此外,在IBM的推動下,信用卡磁條技術於1970年代初逐步標準化,使持卡人資訊能被機器讀取,不再依賴人工抄寫或打字。1980年代初期,惠爾訊英语Verifone(Verifone)等公司推出價格較爲親民的電子授權終端(EFTPOS)[30]。商戶刷卡後,撥號刷卡機會自動透過電話線撥號連綫至授權中心,使授權流程從過去相當耗時的人工電話核對大幅縮短至數十秒內。

然而,在即時連線的電子支付終端尚未普及之前,許多商戶仍依賴人工核實程序處理信用卡交易。當時,雖然後台系統已具備即時授權能力,但商戶端必須有相應終端設備能連上這個系統。在寬頻上網未普及的年代,商戶必須透過數據機經由電話線撥號授權,意味著商戶需要為每一筆交易支付額外的撥號上網費,這限制了小商戶安裝電子終端的意願。1970年代出現的電子授權與清算系統主要解決了銀行與銀行之間(後台)的對帳與風險管理問題,但商戶端(前台)的電子化則受限於網絡條件、硬件成本與商業習慣,直到21世紀初隨著互聯網普及,EFTPOS真正廣泛部署到各類商戶,前台電子化才得以全面實現,這一漫長過程走了將近三十年[31]

與此同時,隨着信用卡網絡逐步擴展,發卡銀行與收單銀行開始意識到,降低商戶端的參與成本是推動信用卡普及的重要條件之一。在交易量尚未形成規模之前,較高的商戶折扣率(merchant discount)往往抑制了商戶接受信用卡的意願;隨着持卡人數與交易次數增加,銀行得以透過規模效應與制度設計,調整商戶手續費的結構,使部分商戶的實際負擔有所下降[32]。1970年代末至1980年代初,美國等地的監管環境出現變化,銀行在循環信用貸款利息及年費的設定上獲得更大的彈性。信用卡業務的主要盈利來源因而逐漸由商戶端手續費,轉向以持卡人為核心的利息收入與各類費用[33]。這一轉變改變了發卡銀行的市場誘因結構,使其更願意在商戶端承擔部分初期成本,以換取交易量的增長與長期收益。在此背景下,銀行於1980年代開始更積極地推動電子交易設施的普及,包括補貼或以低成本方式向商戶提供EFTPOS設備,降低了商戶引入信用卡支付的技術門檻,並進一步強化信用卡作為零售支付工具的市場地位。

消費者保護與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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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0年代中期,美國信用卡業務仍屬相對有限的銀行服務。1965年,全美發行信用卡的銀行不足70家,但至1970年,這個數目已迅速增至約1,200家。隨着美國銀行率先掀起銀行信用卡熱潮,眾多銀行仿效其做法,大量向現有客戶郵寄數量以千萬計、未經申請、可即時使用的信用卡,這種做法在銀行業內被稱為「投放」(drop)。當時的媒體與公共討論亦指出,該制度在實際運作中未能完全避免風險控制不足的問題,部分持卡人並不具備穩定還款能力,垂手可得的信用卡猶如“給糖尿病患者提供糖”[34]

由於大量信用卡在短時間內進入市場,信用風險迅速累積,最終引發監管關注。這些問題促使監管部門及立法機構重新審視信用卡業務的風險與消費者保障機制。1968年,在《誠實借貸法英语Truth in Lending Act》立法的國會聽證上,首次系統性地揭示了未經請求郵寄信用卡的做法,並逐步形成限制甚至禁止此類行為的政策共識。至1970年,美國正式立法禁止郵寄「即用型」信用卡,同時確立持卡人在信用卡遺失或被盜情況下的有限責任原則。但在相關法例生效前,估計已有約一億張信用卡被投放至美國社會。此後,銀行僅可在未經邀請的情況下郵寄信用卡申請表,而非直接寄發信用卡。

在此背景下,1968年《誠實借貸法》(Truth in Lending Act)、1970年《公平信用報告法英语Fair Credit Reporting Act》(Fair Credit Reporting Act)及1974年《公平信用結賬法英语Fair Credit Billing Act》(Fair Credit Billing Act)相繼生效,透過強制資訊披露、規範信用報告英语Credit history使用及保障消費者對帳權利,為信用卡市場建立基本的法律保障框架。1974年《平等信貸機會法英语Equal Credit Opportunity Act》(Equal Credit Opportunity Act)通過之前,女性在申請信用卡時普遍面臨制度性歧視。單身女性往往被要求提供男性親屬作為共同簽署人,而已婚女性即使獲批信用卡,亦常需以丈夫名義開立帳戶,其信貸紀錄與法律責任均依附於配偶。該法明文禁止基於性別或婚姻狀況的信貸歧視,確立女性在法律上享有與男性相同的信貸申請權利。1976年,美國聯邦政府在《真實借貸法》修正案中禁止商戶對信用卡交易收取附加費,以降低消費者使用成本並促進信用卡普及[35]。該禁令於1984年失效,但Visa與Mastercard的合約條款則仍持續禁止附加費,直到2013年反壟斷和解後,商戶在部分司法管轄區重新被允許向信用卡交易收取附加費[36]

1970年至1978年間,美國的信用卡帳戶數目增加約355%,以銀行信用卡進行的交易金額增長約633%,而透過信用卡所提供的信貸總額則上升約533%。這些數據顯示,信用卡作為支付與信貸工具的實際運用程度增長速度,高於帳戶本身的增長速度。與此同時,信用卡帳戶的拖欠率呈下降趨勢,反映信用卡發行機構在營運與風險管理方面逐步累積經驗,並在信貸審批、帳戶管理及催收制度上已有所進步[21]

英國方面亦出現過針對銀行信用卡的監管討論。英國監管機構最初關注的並非詐騙問題,而是信用卡可能被用作規避外匯管制,特別是透過海外提款或消費引致資金外流。基於這一考慮,英國對循環信貸的引入一直持審慎態度,直至1967年才正式放寬。隨着信用卡逐漸普及,其對個人借貸規模及通脹的潛在影響,亦成為英國政策辯論的一部分。這些討論最終反映於1974年《消費者信貸法英语Consumer Credit Act 1974》(Consumer Credit Act)的制定之中。該法引入年利率英语Annual percentage rate(APR)的統一披露要求,並將個人信貸市場納入公平貿易辦公室英语Office of Fair Trading的監管範圍。相關措施雖然提升了市場透明度與消費者保障,但亦因增加合規成本而一度引起銀行業界的不滿[21]

由北美走向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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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以銀行為核心、跨商戶通用的信用卡商業模式,在1960年代至1970年代初期被複製並引入其他國家。這一國際擴張過程涉及龐大的前期投資,同時亦要求銀行在原本具競爭關係的市場中進行合作。當時,對美國以外的銀行而言,是否引入信用卡制度本身亦充滿不確定性,因為該產品在早期仍屬未經驗證的新興工具,且在短期內被視為對盈利貢獻有限。這種疑慮在墨西哥西班牙等國尤為明顯,當地的收入水平及中產階層規模均低於美國及西歐國家,使信用卡的普及前景更顯保守。然而,信用卡制度的潛在吸引力在於其能夠在交易發生時,將銀行置於商戶與消費者之間,從而取代現金支付,並為銀行創造手續費收入的可能性。儘管在1960年代,手續費收入在多數零售銀行的損益結構中仍屬次要項目,但信用卡的引入可被視為銀行自1950年代末起於西歐與北美逐步推動銀行業務多元化的一部分[21]

採用美國銀行信用卡模式的海外銀行,大多複製了這家加州銀行的業務與組織模式。其中一項做法,是有別於以往將新業務直接納入母行架構的慣例,各銀行在一開始便將信用卡業務設立為獨立或半獨立的附屬公司。這種安排不但把母公司的潛在信貸風險限制於附屬公司的資本範圍之內,同時亦隱含信用卡業務必須具備自身盈利能力的制度預期。為了掌握實際運作經驗,不少銀行曾派遣員工前往加州,直接參觀美國銀行的運作情況。在技術層面,信用卡業務亦促進了各國銀行業務電子化的步伐。例如,巴克萊作為英國第一家引入電腦系統的銀行,於1966年引進美國銀行「BankAmericard」電腦程式並略作修改,將EMIDEC 1100英语EMIDEC 1100電腦用於處理英國的信用卡交易[37]。在西班牙,畢爾包銀行(Banco de Bilbao)引入的首部電腦亦主要用於信用卡相關業務。這在當時已屬相當先進,因為西歐多數銀行在同一時期引入電腦技術,主要仍集中於支票結算及工資處理等會計功能[21]

在信用卡正式進入英國之前,英國銀行界已密切關注美國簽帳卡的發展動向。1951年,模仿大來卡模式的發現者服務公司(Finders' Services)成立,成爲英國第一家提供多商戶簽帳卡服務的公司。為了對抗當時剛進入英國市場的美國運通,該公司與美國的大來卡於1959年簽署了互惠協議,使其持卡人可在雙方的簽約商戶使用。其後,發現者服務公司的信用卡業務與信用卡服務公司(Credit Card Facilities)合併,於1962年成立英國大來卡公司(Diners Club UK Ltd)。在此同時,美國銀行亦正尋求突破美國國內地域監管限制,與英國巴克萊銀行的合作,為其信用卡模式提供了一個向海外擴展的重要契機。

1965年底,巴克萊銀行成功與美國銀行談判,取得在英國以獨家方式經營該信用卡體系的特許權,負責以「巴克萊卡」(Barclaycard)品牌籌備英國市場的推出。1966年,「巴克萊卡」正式推出市場,被視為美國以外首個成功推行的銀行信用卡計劃,標誌着現代信用卡制度開始在美國以外的市場落地。在實際運作上,巴克萊卡基本上沿用了「BankAmericard」既有的商業模式與組織架構,於1966年底已突破一百萬名持卡人的重要里程碑。不過,值得注意的是,這一高速增長並非完全建基於真正意義上的循環信貸制度。由於英倫銀行直至1967年才正式允許信用卡提供結轉欠款的信貸安排,巴克萊卡在推出初期的實際功能,仍與當時英國其他品牌的簽帳卡相當接近[21]

拉丁美洲墨西哥不僅是最早引進通用簽帳卡,也是最早發行本土銀行信用卡的國家。1968年,當時按資產計算為墨西哥最大銀行的墨西哥國家銀行英语Grupo Financiero Banamex(Banco Nacional de México,簡稱Banamex),推出了該地區首張由銀行發行的信用卡。該卡以「Bancomatico」為品牌,並加入了由ICA體系所支援的清算與結算網絡。1969年,墨西哥第二大銀行、亦是Banamex主要競爭對手的——墨西哥商業銀行英语BBVA México(Banco de Comercio,簡稱Bancomer),引入「BankAmericard」模式推出自家信用卡。不久之後,一批中型銀行於1969年組成聯盟,推出第三種銀行信用卡品牌「Carnet」。自此,Bancomatico、Bancomer及Carnet構成了往後數十年間墨西哥銀行信用卡市場的基本格局。

東亞地區,最早推出簽帳卡和信用卡的國家是日本。1960年代的日本正值戰後經濟高速成長期,國民購買力大幅提升。1960年,日本成立了日本大來卡(株式会社日本ダイナースクラブ)。該公司由日本交通公社(JTB)與富士銀行(現瑞穗銀行)等機構共同出資設立,作為美國大來卡在全球的第十個特許經營機構,也是日本最早的多用途簽帳卡公司[38]。隨後在1961年,由三和銀行(現為三菱日聯銀行)與日本信販(現為三菱 UFJ NICOS)等機構發起了日本信用局(JCB),成爲亞洲第一個本土自主品牌的信用卡網絡[39]

1970年代起,亞洲其他地區亦陸續跟隨潮流,推出了自己的簽帳卡和信用卡。1974年,中國信託投資公司(現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發行台灣第一張「信託信用卡」,該卡雖名爲信用卡,但實際上屬於無循環信用功能的簽帳卡;1979年成立「聯合簽帳卡處理中心」(現為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40];1988年為配合金融自由化與國際化,「聯合簽帳卡」正式更名為「聯合信用卡」,並開放國內金融機構發行可於國外使用的信用卡[41]韓國第一張銀行信用卡於1978年由韓國外換銀行(KEB)推出,並透過其子公司KEBCS與維薩國際(Visa International)合作發行[42]

同年,中國銀行開始代辦外國信用卡業務,標誌著信用卡概念進入中國大陸市場;1986年,中國銀行總行在北京發行以人民幣為統一結算貨幣的「長城卡」,成為第一張在全中國大陸境內範圍發行的信用卡[43]。需要留意的是,在中國人民銀行的監管框架下,「信用卡」一詞屬於廣義概念,同時涵蓋「貸記卡」與「准貸記卡」,貸記卡是指持卡人可在核定的信用額度內先行消費、後續還款,並通常享有免息還款期,這類產品在功能與制度設計上與國際所稱的信用卡基本一致。准貸記卡則以「先存款、後消費」為主要特徵,持卡人需預先存入備用金,該存款可計息;當帳戶餘額不足時,銀行容許小額透支,但透支部分不設免息期,並自透支當日起計息[44]。准貸記卡屬於中國信用體系尚未成熟、銀行風險管理與通訊技術相對有限時期的過渡性產品,其制度同時具備借記卡與貸記卡的部分特徵[45]。隨着2000年代以後真正意義上的貸記卡(信用卡)逐步普及,以及個人信用制度與支付基礎設施的完善,准貸記卡的市場份額已大幅下降。

支付處理商與電子支付興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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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0年代,隨著EFTPOS電子授權終端的普及,交易資料以電話線即時傳輸至處理中心,銀行必須面對海量且二十四小時不間斷的電子授權請求,電腦系統負荷遠超過傳統帳務處理[46]。由於許多中小型銀行無力建立即時授權網絡與資料傳輸系統,遂逐漸將授權、資料傳輸與核實等功能外判給專門的技術服務公司,促成獨立支付處理商英语Payment processor(payment processor)在1980年代至1990年代的興起,代表性例子包括第一數據英语First Data(First Data)、完全系統服務英语TSYS(Total System Services)和環匯英语Global Payments(Global Payments)等。

1990年代互聯網迅速普及,電子商務隨之興起,徹底改變了支付活動的技術與制度環境。隨着網上零售平台如亞馬遜EBay相繼出現,市場對安全、即時且可擴展的網上支付方式產生了迫切需求。與實體商戶依賴傳統刷卡終端不同,互聯網商戶需要一種虛擬化的支付介面,以便在網絡環境中接收與處理信用卡交易。正是在此背景下,一批專注於網上支付技術的公司相繼出現,例如Bibit(後來的Worldpay英语Worldpay Group)、Authorize.Net英语Authorize.NetCyberSource英语CyberSource。這些企業並未直接與既有的大型支付處理商競爭,而是集中開發面向商戶與消費者的前端技術,將網上交易轉化為可被既有支付網絡處理的標準化資訊。此類服務逐漸被稱為支付閘道(payment gateway),其角色相當於將互聯網交易接入既有支付處理體系的軟件與通訊層[47]

隨着電子商務規模迅速擴大,支付閘道在網上交易中的重要性日益凸顯。部分大型支付處理商選擇與成熟的支付閘道合作,亦有處理商透過併購或自建方式將閘道功能納入自身體系。然而,由於既有商戶系統與新技術之間存在高度異質性,全面遷移至單一平台一直困難重重。結果是,許多處理商在相當長一段時間內同時維持舊有系統與新型網上支付技術,形成混合式的技術架構。進入2000年代後,支付閘道與軟件開發商之間的整合日益加深。透過應用程式介面(API),交易請求可被動態路由至不同的處理商或收單機構。

支付安全技術的演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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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期以磁條為主的信用卡,由於資料可被複製且交易驗證方式有限,較容易遭受偽造與盜用。為回應此一問題,Europay英语Europay International、Mastercard與Visa在1990年代合作制定EMV晶片標準,並於其後逐步推動商業化應用。EMV晶片能在交易過程中動態生成驗證資料,大幅降低卡片複製與重送攻擊的風險,因此被普遍視為較磁條更安全的支付技術。隨着EMV的普及,非接觸式支付流動支付可穿戴式智能產品亦得以在相同的安全架構下發展。

在制度層面,2006年推出的支付卡產業資料安全標準英语Payment Card Industry Data Security Standard(PCI DSS),標誌着支付安全進入更系統化的監管與自律階段。該標準由主要卡組織共同制定,針對所有儲存、處理或傳輸支付卡資料的機構,規定一系列技術與管理要求,以降低資料外洩與未經授權存取的風險。未能符合相關要求的企業,可能面臨罰款、交易限制或其他合約性後果。

卡片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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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信用卡的正面示意圖例:
①發卡機構(銀行)
EMV晶片
防偽雷射標記
卡号
⑤信用卡別
⑥有效期限
⑦持卡人名 ⑧可感應標識
一般信用卡的背面示意圖例:
信用卡磁條
持卡人簽名欄
信用卡安全碼

大多數信用卡的尺寸為85.60×53.98毫米(約3⅜吋×2⅛吋),四角為圓角設計,圓角半徑約為2.88至3.48毫米,符合ISO/IEC 7810所訂立的ID-1標準[48]。此一尺寸規格亦適用於提款卡及其他支付卡[48]。信用卡一般以塑膠製成,但亦有部分發卡機構推出金屬材質的信用卡以提升產品形象[49][50]

信用卡上印有或壓印一組銀行卡號碼,該號碼遵循ISO/IEC 7812編碼標準。卡號最前段為發卡機構識別碼,傳統上稱為銀行識別碼(Bank Identification Number,BIN),用以識別發卡銀行或金融機構[51]。過去該識別碼通常為首六位數字,但隨着編碼資源的調整,國際標準已逐步擴展至八位數。其後的數字為持卡人的個別帳戶號碼,而最後一位則為校驗碼,用來檢查整組號碼的有效性,校驗碼是根據ISO/IEC 7812-1中所規範的Luhn演算法產生[52][53]

上述編碼與尺寸標準均由國際標準化組織(ISO)/國際電工委員會(IEC)第一聯合技術委員會英语ISO/IEC JTC 1第十七分委員會第一工作組(ISO/IEC JTC 1/SC 17/WG 1英语ISO/IEC JTC 1/SC 17/WG 1)負責維護及更新。傳統信用卡一般設有符合ISO/IEC 7813英语ISO/IEC 7813標準的磁條,用於讀取帳戶資料。現代信用卡則多數結合智能卡技術,在卡內嵌入EMV晶片晶片,以提升交易安全性及支援加密驗證。

除主要卡號外,信用卡通常還載有發卡日期及到期日期(以月份為單位),以及額外的識別或安全代碼,例如卡背的安全驗證碼。不同發卡機構及卡組織所採用的附加代碼種類與位數並不完全一致。部分採用動態安全碼技術的智能信用卡,能在每次交易時產生不同的驗證碼,從而提升網上交易的安全性。信用卡亦設有多種防偽特徵,以防止偽造,包括全息圖像、特殊印刷與其他需借助特定光源或角度方可辨識的設計。

早期信用卡上的卡號及持卡人姓名多以壓印方式呈現,以便透過碳式複寫紙將資料轉印至紙本簽帳單。隨着紙本交易逐漸式微,現今不少信用卡已不再採用壓印設計,部分卡片甚至不再將卡號置於正面[54]。此外,近年亦出現直向設計的信用卡款式,打破傳統橫向佈局,但其功能與標準規格仍與一般信用卡一致。

運作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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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與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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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sa類型卡

信用卡交易是一種典型的多方參與支付安排,其運作並非僅限於消費者與商戶之間的簡單交換,而是依賴一套由金融機構與支付網絡所構成的制度性架構。此一架構通常包括持卡人、商戶、收單銀行、發卡銀行,以及卡組織等核心參與者,各方在法律責任、資金流動、風險承擔資訊處理方面均有明確分工[55]

持卡人(cardholder)是信用卡交易的需求端,通常為個人或企業用戶,透過發卡銀行取得信用額度,並在授權範圍內進行消費[56]。對持卡人而言,信用卡結合了支付信貸兩種功能:一方面可即時完成交易,另一方面則允許將實際付款延後至帳單結算日,並在選擇循環信用服務時支付利息。持卡人需同時承擔合約義務,包括按時還款、支付相關費用,以及在卡片遺失或遭未經授權使用時履行通知責任。

商戶(merchant)是信用卡交易的供給端,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服務,並選擇接受信用卡作為支付方式。商戶通常不直接與發卡銀行建立關係,而是透過收單銀行接入信用卡網絡。作為交換,商戶需支付一定比例的商戶折扣費用(merchant discount),以涵蓋交易處理、資金結算及部分信用風險成本。商戶在交易過程中負有遵守卡組織規則的義務,例如正確進行交易授權、保存交易紀錄,以及配合爭議處理與退款程序。

收單銀行英语Acquiring bank(acquiring bank)是為商戶提供信用卡受理服務的金融機構,負責處理交易請求、向卡組織提交授權與清算資料,並將扣除手續費後的款項結算給商戶。收單銀行在制度上扮演商戶與整個信用卡支付網絡之間的接口角色,同時承擔部分操作風險與詐騙風險。為擴大交易規模,收單銀行往往負責商戶招募、終端設備部署,以及技術支援[57]

發卡銀行(card issuer)則是向持卡人發行信用卡並提供信用額度的金融機構。其主要職能包括審核申請人信用狀況、設定信用額度、承擔持卡人違約風險,以及向持卡人收取利息與各類費用。在交易發生時,發卡銀行負責對授權請求作出即時判斷,並在清算階段向收單銀行支付交易金額。發卡銀行的盈利模式,長期以來主要依賴循環利息、年費及部分由商戶端轉移而來的收入[57]

卡組織英语Card association(card association),又稱支付網絡或交換網絡(interchange network),是連接發卡銀行與收單銀行的中介性制度安排,其本身通常不直接向消費者放貸,亦不直接與商戶結算資金。卡組織負責制定統一的交易規則與技術標準,營運跨行清算與結算系統,並確保交易在不同地區與金融機構之間的互通性。此外,卡組織的網絡效應在風險管理及品牌推廣方面亦發揮關鍵作用。

交易處理商英语Payment processor(payment processor)是連接商戶端與銀行及卡組織網絡的中介角色。處理商負責接收來自商戶的交易資料,按照既定的技術與通訊標準,將授權請求傳送至卡組織網絡,並最終轉交予發卡銀行進行授權判斷。交易完成後,處理商亦參與清算與對帳流程,確保交易資料能正確進入結算系統。雖然處理商在整個流程中居於關鍵位置,但在多數情況下,商戶並不直接選擇其所使用的處理商,而是由其合作的收單銀行或商戶服務提供者所指定;對商戶而言,處理商的存在通常屬於後台運作,並不直接可見[56]

支付閘道(payment gateway)是一種常見於電子商務的軟件服務提供者,負責讓商戶安全地接入信用卡支付網絡。當持卡人透過刷卡、輸入卡號、插卡或非接觸式感應等方式提交支付資訊時,支付閘道會即時接收相關信用卡與交易資料,並對數據進行SSL/TLS加密代碼化英语Tokenization (data security)(tokenization)處理,然後經由交易處理商將授權請求傳送至發卡銀行。發卡銀行完成風險評估與信用核准後,會透過同一路徑將授權結果返回,最終由支付閘道將結果回傳至商戶系統[56]

交易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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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交易涉及兩個相互關聯的過程:一是促成交易完成的資訊流轉,二是結算交易所需的資金流動。整體支付流程可分為三個主要階段,即授權(包括路由)、清算及結算[55]

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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麥當勞POS机刷卡

信用卡交易通常由持卡人主動啟動。消費者可以在實體環境下使用信用卡進行付款,即所謂「有卡支付」(card-present transaction,CP);在電子商務或部分實體支付情境中,亦可透過網上或電話方式提供信用卡資料,進行「無卡支付」(card-not-present transaction,CNP)交易。無論交易形式為何,持卡人均需向商戶提供必要的資訊,以便進行後續處理[55]

在進行「有卡支付」時,透過銷售點終端(POS機)進行聯網交易是信用卡最常見的使用方式。在操作過程中,商戶端應先核對信用卡的有效期等基本資訊,並根據發卡機構及結算貨幣選擇合適的終端設備。交易時,操作員會將晶片卡插入卡槽或將磁條卡於讀卡器劃過;隨技術演進,現時亦多採用近場通訊(NFC)技術進行感應式支付。若信用卡已設定密碼驗證,持卡人需於終端機輸入正確密碼以授權交易。信用卡資料經由讀卡器處理後,商戶的POS系統會擷取交易細節,並以加密方式把資料傳送至支付處理商。處理商再把交易資料轉交收單銀行,並透過相應的支付網絡傳送至發卡銀行,以請求交易授權(authorization),確認是否可進行資金轉移的程序[58]

在進行「無卡支付」時,交易資料可能會先經由支付閘道處理。支付閘道的角色是安全地接收、加密及轉送交易資料,其是否被使用,取決於商戶的技術架構及所採用的支付服務方案。若使用支付閘道,該系統會把交易請求轉送至收單銀行;若未使用,交易資料則可能直接由商戶的支付處理商或收單銀行接收[58]

收單銀行在接收到交易請求後,會把相關資料轉交至相應的信用卡網絡,例如Visa、Mastercard或其他卡組織。信用卡網絡隨後負責把授權請求路由至持卡人所屬的發卡銀行,以進行實際的授權審核。發卡銀行在收到授權請求後,會對交易進行多項核實程序。首先,銀行會驗證卡片及交易的真確性,可能包括檢查地址驗證服務英语Address verification service(Address Verification Service,AVS)資料,以及核對卡片保安碼,例如CVV、CVV2、CVC2或CID等安全碼,以降低欺詐風險。同時,發卡銀行亦會確認持卡人帳戶內是否有足夠可用額度或資金,以支付該筆交易[58]

當上述驗證及資金確認均順利完成後,發卡銀行便會批出授權,並產生一個批准代碼(approval code)。該授權結果會沿原有的通訊路徑,經由信用卡網絡及收單銀行(以及如適用的支付閘道),傳回至商戶的支付系統。商戶在收到授權批准後,即可完成交易並向顧客提供相應的貨品或服務。就商戶及消費者而言,交易在此階段已告完成,但實際的資金轉移仍須經過其後的清算與結算程序[55]

對於傳統刷卡或插卡交易,通過授權後系統會打印出至少兩聯簽帳單,持卡人確認資訊無誤後於單據上簽署。操作員隨後須核對單據上的署名是否與信用卡背後的簽名及筆跡相符。完成身份核實後,商戶會將信用卡及其中一聯簽帳單交予持卡人保存。若使用感應式支付,在一般情況下持卡人無需簽署確認。部分地區及發卡機構會對感應式支付設定單筆交易金額上限,例如英國目前限制為100英鎊(將於2026年3月起取消並改由銀行自定[59]);歐盟多數國家對免輸入密碼的感應式支付設定單筆50歐元的上限[60];香港則一般為500港元或1,000港元,視乎個別商戶的設定[61][62]。若交易金額超過上限,系統通常會要求持卡人改用插卡方式並輸入密碼或簽署以完成授權。

路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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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授權的過程中,商戶可選擇所使用的支付處理商(包括其合作銀行或其他商戶服務供應商),並在一定程度上指示處理商將不同類型的支付授權經由不同的網絡進行路由(network routing)。亦有商戶選擇由服務供應商根據其收費結構,自行決定授權所使用的支付網絡。此外,部分處理商僅與特定銀行或卡組織網絡合作。當支付被啟動時,處理商會把所需的授權資料經由選定網絡傳送至收單銀行,再由收單銀行經其所屬網絡與發卡銀行溝通。

雖然商戶可在選擇商戶服務供應商及設定部分路由指示方面享有一定彈性,但支付網絡對終端技術仍設有若干限制,從而影響交易被引導至特定網絡。一般而言,POS終端可能支援由持卡人自行選擇交易處理方式,或由商戶預先設定路由規則;亦有終端不支援上述選項,而只會優先選擇某一網絡。在實務上,若商戶未設定特定路由邏輯,或在大多數其他支付情境下,交易往往會經由與Visa相關的網絡處理[55]

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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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授權程序完成並獲批准後,交易並不會即時完成資金轉移,當消費者刷卡並完成通過授權時,系統只是暫時「凍結」了這筆款項,並確認該卡有充足的支付額度。清算(clearing)則是介乎授權與結算之間的中間步驟,主要用以準備實際資金轉移。一般而言,商戶會在營業日結束時,透過其銷售點終端或支付系統,把當日所有已獲授權的交易彙集成一個批次(batch)並提交處理。在採用終端批次上傳機制的情況下,該批次會先傳送至交易處理商或支付閘道(如有使用),由其進行基本驗證與整理。

處理商與支付閘道在核實交易批次的完整性後,會把相關資料轉交予收單銀行。收單銀行隨後把來自不同商戶的交易批次加以彙總,並提交至相應的信用卡網絡,以進行清算處理。信用卡網絡在清算過程中,會按照交易所屬的卡片類型及發卡銀行,將每一筆已獲授權的交易資料(例如付款金額及交易雙方的帳戶號碼)轉送至相關的發卡銀行。當結算條款確定後,交易即告完成清算[55]

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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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完成清算後,交易便進入結算階段(settlement)。發卡銀行在收到清算資料後,會正式確認該等交易,並把款項納入其對外結算安排之中。透過信用卡網絡所建立的清算與結算機制,發卡銀行會向收單銀行履行資金交收責任,而信用卡網絡則在此過程中負責計算各方應付及應收的淨額,確保資金在銀行體系內有效轉移。收單銀行在完成與發卡銀行之間的結算後,便會把相應款項存入商戶於其名下的結算帳戶,通常已扣除相關的手續費及其他費用。

清算與結算合計一般需時一至三個工作天。需要指出的是,資金存入商戶帳戶的時間未必與上述結算周期完全一致。通常在交易獲授權後,商戶銀行便會先行把銷售款項(扣除相關費用)記入商戶帳戶,實際上相當於向商戶提供短期信貸,其後再在結算過程中由發卡銀行償還。於某些情況下,特別是當收單銀行或處理商認為存在較高的「拒付」風險(即顧客對交易提出爭議)時,收單方可能會將部分款項保留於備用帳戶中,以保障潛在的損失,並在爭議期限屆滿後才向商戶發放相關資金[55]

信用卡交易所涉及的各項處理費用,則可能按月結算、按批次扣除,或以其他合約約定的方式向商戶收取。與此同時,發卡銀行亦會把該筆交易正式記錄於持卡人的帳戶之中,並在其信用卡月結單上反映。這一入帳行為通常發生於清算完成後,並構成持卡人最終需承擔付款責任的依據。

預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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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權(pre-authorization)是指發卡銀行在信用卡帳戶中,暫時保留一筆特定金額的可用額度或存款,以確認該卡片有效,並具備足夠資金或信用額度應付潛在交易。此項金額只屬凍結性質,並未實際轉移至商戶帳戶。預授權通常用於交易最終金額在交易開始時尚未確定的情況,例如住宿加油或其他需在服務完成後才確定費用的交易場景[63]

預授權所維持的時間並非固定,一般約為5至7日,但實際期限會因發卡銀行的內部政策、卡片種類及交易性質而有所不同。部分銀行可能會把預授權保留至14日,而在某些行業(例如酒店或租車服務)中,預授權的凍結期甚至可延長至約30日。於此期間,相關金額會從持卡人的可用額度中扣減,直至預授權解除或轉為正式扣款。

預授權的主要作用,在於確保商戶日後能順利收取實際交易金額。當服務完成並確定最終費用後,商戶會提交正式扣款,原有的預授權凍結隨即解除,並由實際扣除的金額取而代之。若交易最終未有完成,或商戶並未提交正式扣款,該筆預授權金額會在凍結期限屆滿後自動釋放,恢復為持卡人的可用額度;實際釋放時間則取決於發卡銀行的處理安排。

預授權廣泛應用於交易金額不確定,或服務開始與完成之間存在時間差的行業。例如,酒店及其他住宿設施常會在客人入住時進行預授權,以預留款項應付房價以外的雜項開支或可能的設施損壞賠償;租車公司則通常凍結一筆金額,用以涵蓋租金、保險及可能出現的維修費用。加油站在自助加油服務中,會先進行預授權,以確認該卡具備足夠資金支付實際加油金額。

此外,在餐飲業中,當顧客開立賬單或酒吧賬戶時,商戶亦可能先行預授權,以核實付款方式的有效性;部分銷售高價商品的零售商,亦會在完成交易前進行預授權,以確保顧客有足夠資金。網上服務及訂閱制平台有時會進行小額預授權,用來驗證付款方式的有效性,並在試用期結束後轉為正式付款。旅行代理商航空公司在處理機票或行程預訂時,亦可能透過預授權預留款項,以應付票價及可能產生的更改或取消費用[63]

信用卡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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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可按其功能、發行對象及附加權益分為多種類型,各類信用卡在使用範圍、利率結構及附帶服務方面均有所不同。

一般用途信用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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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用途信用卡(general-purpose card),包括聯名卡與認同卡,是指由銀行或金融機構等發卡機構發行,可在廣泛各類商戶與服務提供者使用的信用卡,透過卡組織網絡處理銀行間信用卡交易的結算[64]。此類信用卡的收入來源,除持卡人支付的利息與各項費用外,亦包括按交易金額比例計算的交換手續費,用以補償銀行的處理成本。

發卡銀行常與企業協會非牟利組織合作推廣信用卡,形成所謂的結盟卡或聯名卡,這些信用卡一般印有合作夥伴的名稱與標誌,可在相關網絡接受的任何地點使用,有時亦可用於購買合作夥伴的產品或服務。銀行依合約發卡,而合作夥伴則透過營銷推廣背書獲得約定的財務回報,其金額通常與持卡人數目及用卡活動掛鈎[64]

雖然「認同卡」與「聯名卡」兩個概念有時交替使用,但實際上仍有分別。認同卡(affinity credit card)又稱聯盟卡,多與校友會專業團體或非牟利組織合作,讓持卡人既可獲得信貸,又能表達對該團體的認同。相關組織一般會按年費、續卡費、交換手續費或利息收入的一部分獲得回報,為其提供相對低成本的資金來源,而銀行則藉此接觸被視為較具忠誠度的客戶群。聯名卡(co-branded credit card)則多與零售商酒店航空公司等大企業合作,合作方可分享部分收入,或按開戶數目與交易量獲得補償,並在某些安排下分擔信貸損失或相關成本[64]

為鼓勵持卡人使用特定信用卡,尤其是認同卡與聯名卡往往提供獎賞計劃,通常與特定品牌合作夥伴之產品相關。常見的信用卡獎賞計劃模式主要分爲三類:按消費金額的特定百分比扣減帳單結欠的現金回贈(cashback);或以消費換取的獎賞積分(reward points),累積後兌換各類禮品或消費優惠,典型例子為可賺取飛行哩數並累積到飛行常客獎勵計劃的航空公司聯名卡;最後一種是在特定合作商戶刷卡可獲得優惠的專屬商戶折扣(merchant discount)[65][66]。2000年代起,此類獎賞機制亦擴展至由金融機構單獨發行的一般用途信用卡,銀行建立起自己營運的獎賞積分平臺,使其回饋制度不再與特定品牌直接掛鈎,花旗銀行的「Citi ThankYou Rewards」便是代表之一[67]

自有品牌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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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屬卡(proprietary card)或自有品牌信用卡(private-label credit card,PLCC)一般僅可於指定零售商戶使用,用以購買該商戶提供的商品或服務。除傳統零售商外,銷售高價商品(例如家具家用电器)的商戶,亦常推出此類信用卡,以推銷分期或延後付款計劃。這類卡的合作安排,通常涉及發卡銀行與零售商之間的收入與成本分攤,模式與一般用途信用卡的聯名或認同計劃相近[64]同步金融英语Synchrony Financial(Synchrony Financial) 是美國最大的自有品牌信用卡發行商[68],與亞馬遜(Amazon)、勞氏公司(Lowe's)、山姆會員店(Sam's Club)、傑西潘尼(JCPenney)等大型零售企業均有合作。

專屬卡的一項常見特點,特別是在高價商品零售領域,是設有推廣期內「免息」的安排。相關計劃一般容許消費者在指定期間內不支付利息,但結構可分為兩種情況:第一種是利息在推廣期內仍然計算,但若期滿時未能全數清還,累計利息會一次過加入結欠;第二種是推廣期內完全不計息,但若未能在期滿前清還全部款項,則由期滿日起開始計息。

部分發卡機構亦會提供延後償還本金或延後付款的推廣方案,在一段期間內毋須作出任何還款,這類安排多屬於開戶推廣優惠,並通常只適用於信貸質素較高的客戶。即使標榜「免息」,審慎的放貸原則仍要求持卡人作出最低每月還款,以確保結欠能在合理時間內逐步攤還,而該金額不應低於可在合理年期內攤銷現有結欠的水平[64]

定期的最低月供是零售信貸穩健運作的重要基礎,有助建立還款紀律,讓銀行持續評估借款人的還款意願與能力。相反,若缺乏固定還款安排,可能導致還款期過長,並掩蓋信貸組合的實際表現與風險。因此,涉及此類推廣計劃的信用卡帳戶,金融機構通常會將其與其他帳戶分開監察,以分析其違約率及整體表現,並作為審慎風險管理的一部分[64]

商業信用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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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信用卡(business credit card)是以已註冊的企業名義申請的信用卡,主要用於支付與商業經營活動相關的開支,也是小型企業自僱人士的靈活融資工具之一[69]。雖然發卡機構一般在條款中規定該類信用卡應用於商業用途,但在實際操作上,其使用限制主要依賴持卡人遵守合約規定,而非由支付系統作出技術性限制。

商業信用卡通常提供針對企業需要而設的功能與優惠,例如在速遞服務辦公用品商務旅游開支及相關消費方面提供回贈或獎賞。由於不少中小企業的信用歷史有限,發卡機構在審批申請時,往往會參考企業負責人或主要擁有人的個人信用紀錄。此外,申請資格評估亦可能計入多種收入來源,因此即使是新成立或尚未建立完善信用紀錄的企業,亦有機會獲批商業信用卡[70]

在信用紀錄處理方面,不同發卡機構的做法並不一致。部分商業信用卡發卡銀行不會將帳戶的日常使用情況定期向個人信用評級機構報告,或僅在帳戶出現拖欠或違約時才作出申報[71]。在這些安排下,企業的信用卡活動在一定程度上可與持卡人的個人信用紀錄分開處理,但並不代表企業負責人完全免除最終法律或財務責任。

擔保信用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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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信用卡(secured credit card)的使用方式上與一般無擔保信用卡並無分別,但發卡機構所提供的信用額度,會由持卡人提供的抵押品作部分或全數擔保,最常見的形式為銀行存款。此類信用卡主要面向信貸紀錄有限或曾出現不良紀錄、未必符合申請無擔保信貸資格的個人,使申請者無需提供收入證明即可獲得信用卡,並常被視為協助其建立或改善信貸紀錄、日後「升級」至一般無擔保信用卡的過渡工具。

擔保信用卡持卡人於開戶時須將一筆資金存入發卡銀行或其他存款機構,並將該筆存款作為信用卡帳戶的抵押。該存款通常以持卡人名義或為其利益而設,但在帳戶有效期間一般不可動用;如持卡人未能履行還款責任,發卡銀行可動用該存款以清償相關債務。該存款是否可賺取利息,則視乎合約條款而定,銀行亦須設有適當內部控制,以防抵押品被不當釋放。擔保信用卡對銀行而言的營運成本較高,亦往往涉及較大的合規風險,因此需要更嚴謹的管理與監察[64]

附屬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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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屬卡(supplementary card)是附屬於既有信用卡帳戶(主卡)的次要信用卡。主卡持有人可授權親友或照顧者成為附屬卡持有人,而所有由附屬卡所產生的交易,法律及財務責任均由主卡持有人承擔[72]

當主卡持有人為帳戶新增附屬信用卡時,發卡機構通常會另行製作並寄送一張實體信用卡。為降低詐騙風險,該實體卡一般會寄送至主卡持有人登記的通訊地址,而非附屬卡持有人的地址。附屬信用卡的卡號有時會與主卡相同,有時則會使用不同的卡號以作識別。不論卡號是否相同,帳戶內的所有消費紀錄,包括由附屬卡持有人作出的交易,均會合併計入同一信用卡帳戶,並由主卡持有人負責還款。

申請與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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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設賬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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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信用卡最迅速的方式通常是透過網上申請。許多發卡機構為網上申請提供即時審批服務,可在數分鐘內給予初步結果。除網上申請外,大部分金融機構亦接受郵寄或電話申請,但處理時間一般較長。當申請獲得批准後,新的信用卡會隨同一份持卡人協議郵寄給申請者,該協議是持卡人和發卡機構之間的一份法律合約,規範信用卡使用、還款責任、費用計算及違約處理。

在申請信用卡時,發卡機構會查閱申請人的信貸紀錄英语Credit history,這通常屬於一次正式的信貸查詢(hard inquiry),可能在短期內對信貸評分造成輕微影響。申請人亦需提供其他資料,例如收入水平,以便發卡機構評估其還款能力,並據此決定是否批出信用額度及其上限。一般而言,各國金融機構均要求申請人須年滿18歲方可申請信用卡,而收入及信貸評分則是審批過程中的主要考慮因素[73]。對於未建立信用紀錄的人士,能選擇的產品通常較為有限,往往只可申請抵押信用卡[74]

收入是發卡機構評估申請的重要依據之一。申請過程中,申請人可能需要申報其就業狀況,例如受僱自僱失業退休,以及包括薪金投資收益物業租金等收入來源的全年總收入。此外,發卡機構亦可能要求提供住屋開支資料,如每月租金或按揭供款,以及基本的銀行帳戶資料,以全面評估財務狀況。信貸評分則反映申請人過往的信貸行為。評分一般基於多項因素,包括還款紀錄、信貸使用率、信貸歷史長短、新增信貸帳戶及信貸種類。其中,還款紀錄通常對評分影響最大,而信貸組合及新增信貸的影響相對較小。

在現代銀行業務中,信用卡申請通常會透過電腦化的信用評分與風險評估系統處理,將申請人提交的相關資料轉化為量化指標,作為審批決策的重要參考。發卡銀行在評估過程中所採用的具體因素、權重及演算方式,屬於其內部風險管理與商業機密,外界一般難以掌握其完整內容[75][76]。由於各家發卡銀行在風險承受能力、市場定位及審批政策方面存在差異,即使申請人提交相同的資料,在不同銀行之間,亦可能出現獲批的信用額度不同、可核發的信用卡類型不一,甚至某些銀行批准而另一些銀行拒絕申請的情況。

在正式申請前,部分發卡機構會主動向消費者提供「預先批核」(pre-approval)或「預先資格審核」(pre-qualification)的信用卡邀請,表示該機構已根據信貸資料進行初步評估,認為申請人有較高機會符合特定產品的基本要求。「預先核准」與「預先資格審核」並無統一的法律定義,各發卡機構對相關用語的使用亦不盡相同。預先批核一般被視為較嚴謹的程序,但即使獲得相關邀請,申請人仍需通過進一步審查,發卡機構才會作出最終批核決定[77]

信用額度是指發卡機構在信用卡或循環信貸帳戶中,向持卡人提供的最高可動用信貸金額。信用卡發卡機構通常會綜合評估多項因素,其中最主要的包括申請人的信貸評分、收入水平及現有負債狀況。信用額度不僅影響持卡人的即時消費能力,亦直接關係到其信貸額使用率(credit utilization ratio),而信貸使用率本身亦是信貸評分計算中的重要組成部分[77]

多數大型發卡機構會根據申請人的信貸風險,採用分層式的信用額度設定模式。一般而言,信貸評分較高、財務狀況穩定的申請人,往往可獲批較高的初始信用額度;相對地,信貸評分較低或信貸紀錄有限的人士,初始額度通常較低。初始信用額度的高低會因發卡機構的風險政策、市場環境及個別申請人條件而有所差異,並不存在統一標準。在帳戶開立後,發卡機構通常會定期審視持卡人的用卡表現。若持卡人能持續準時還款、維持相對較低的信貸使用率,以及展現穩定的財務狀況,發卡機構可能會主動提高其信用額度,亦有部分機構要求持卡人自行提出申請。

還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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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發卡機構每月會向持卡人寄送對帳單(月結單),列明當期使用信用卡的消費明細、未付費用、應付總額以及最低還款額。「記賬日」或「過帳日」(posting date)是指發卡機構將持卡人已完成的交易金額正式記入信用卡帳戶的日期,該日期通常為交易當日或隨後的工作日,視乎支付清算安排而定。信用卡帳戶一般設有固定的「賬單日」(statement date)及「到期還款日」(payment due date),用以界定結算與還款週期。帳單日到到期日亦即「免息期」,指持卡人在一定時間內還清帳單餘額、避免產生利息的期間[78]。免息期的長短因信用卡種類及發卡銀行而異,一般介乎約20至55天。

在賬單日,發卡機構會彙總持卡人於上一個賬單週期內的所有已記賬交易,以及相關費用與已結算的利息,並形成當期賬單金額。根據該賬單,銀行會計算持卡人在下一個到期還款日前須償還的款項,包括全數應還金額及最低還款額,並向持卡人發出對賬單。持卡人收到後,若發現對帳單中有錯誤或未經授權的交易,可以向發卡機構提出異議。

持卡人需於指定到期日前支付最低還款額,或選擇支付更高金額。部分發卡機構允許在同一帳單期內進行多次還款,使持卡人能多次使用信用額度。若持卡人未能在到期還款日前清繳全部結欠,發卡機構將對未清還的金額收取利息。「每日餘額法」(daily balance method)是信用卡計算利息的常見方式之一,發卡機構會在賬單週期內,按每日帳戶結欠金額乘以「每日利率」計算當日利息,而每日利率一般由適用的年利率(APR)換算得出,通常為年利率除以365,整個賬單期內的每日利息會累計,形成當期應付的利息金額[79]

部分發卡機構可能會採用每日複利計息,即把前一日已產生的利息加入當日結欠,再按新的結欠計算當日利息。除每日餘額法外,信用卡利息亦可按其他方式計算,例如「調整後餘額法」(adjusted balance method)只就上一賬單期結欠扣除其後還款後的金額計息,而不計入本期新增消費;「前期餘額法」(previous balance method)僅以上一賬單期結束時的總結欠計算利息,並不考慮本期內的付款或新交易。不同計息方法會直接影響持卡人實際承擔的利息水平[79]

逾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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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一旦逾期還款,除了會累積滯納金和高額利息外,並會對持卡人的信用評分造成負面影響,銀行會將逾期紀錄呈報至當地的信用機構英语Credit bureau。當信用卡持卡人長時間拖欠還款(通常指超過90天以上),銀行一般會將其視爲「嚴重逾期」(serious delinquency),拖欠比率(delinquency rate)則是指逾期超過90日而在申報月份最後1日仍未償還的信用卡應收帳款總額佔信用卡應收帳款總額的比率[80]

信用卡發卡機構在帳戶逾期還款未滿約六個月時,通常會透過內部的追收部門,或以發卡機構名義行事的第一方追收代理進行追收。對於逾期時間較長的帳戶,發卡機構則往往委託第三方收數公司律師事務所處理,而雙方之間的合約一般會訂明可採用的追收政策與操作方式。銀行亦可能會將這些壞賬打包並低價售予債務買家,由買家自行承擔風險並繼續追討[81]

根據《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任何人都不得僅因無力履行約定義務(如欠債)而被監禁[82]。在國際上,大多數國家將單純的信用卡逾期行爲列爲民事糾紛,而非刑事犯罪;只有當持卡人藐視法庭或在申請時提供虛假資料時,才會面臨刑事追訴[83]。個別司法管轄區會將信用卡欠款視爲刑事犯罪。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少數在法律中明確規定「信用卡詐騙罪」的國家,根據《刑法》和司法解釋的規定,持卡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規定期限透支,且經發卡銀行兩次催收後超過三個月仍不歸還的,被視為「惡意透支」,數額較大者可處有期徒刑[84][85][86]。此外,阿聯酋過去也曾將信用卡欠款視為刑事犯罪,持卡人可能因此入獄,但2021年阿聯酋進行了刑法改革後,已將大部分債務糾紛去刑事化[87][88]

收費與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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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持卡人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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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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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少信用卡在開卡初期會提供所謂的優惠期利率(introductory pricing),即在限定時間內以低於一般水平的利率計息。這類利率對於需要進行較大金額消費的持卡人尤其具吸引力,因為可在較長還款期內分期償還而只承擔較低利息。不過,優惠期利率通常設有明確的到期日,一旦屆滿,利率可能會大幅上調至合約所訂的正常水平。因此,持卡人必須仔細閱讀相關條款,並在優惠期結束前清還全部或大部分結欠,方能充分發揮其成本優勢[89]

消費利率(purchase rate)適用於日常購物交易的利率,通常高於優惠期利率,但低於現金透支利率。對於有意長期保留結欠金額的消費者而言,選擇一般消費利率較低的信用卡,有助降低整體融資成本[89]

結餘轉戶利率英语Credit card balance transfer(balance transfer rate)則適用於從其他信用卡轉移過來的欠款。許多發卡機構會為結餘轉戶提供限期的推廣利率,讓持卡人以較低利息整合及清還現有債務。與優惠期利率相同,結餘轉戶利率在推廣期結束後往往會回復至較高的標準水平。

現金透支利率(cash advance rate)適用於持卡人透過自動櫃員機銀行櫃檯便利支票提取現金所產生的結欠。此類利率一般高於消費利率,而且利息通常由提取現金當日即時開始計算,不設免息期。由於成本高昂,現金透支一般只適宜在沒有其他較低成本的融資方式時才使用。

部分發卡機構亦設有懲罰性利率(penalty pricing rate),當持卡人未能遵守信用卡合約條款時便會啟動,其中最常見的觸發情況是未能準時繳付每月最低還款額。懲罰性利率通常遠高於一般利率。在特定情況下,如持卡人能連續多期準時還款,該利率可被調回至正常水平。

手續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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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利率外,信用卡亦可能涉及多種手續費用。年費(annual fee)是部分信用卡就持卡資格而每年收取的固定費用,常見於抵押信用卡或提供特定獎賞計劃的中高端信用卡。此費用與交易利息分開計算[89]

結餘轉戶費(balance transfer fee)是持卡人將欠款由一張信用卡轉移至另一張信用卡時所需支付的費用,通常按轉移金額的一定百分比計算,約為1%至5%不等,並另行計算利息。不同發卡機構的收費結構差異甚大,持卡人在接受轉戶優惠前須細閱細則。

現金透支費(cash advance fee)則是在使用信用卡提取現金時即時收取的手續費,通常為提取金額的一定比例,並設有最低收費水平,即使提取金額較小亦須支付最低費用。同時,相關財務費用會由透支當日起累積。

逾期費用(late payment fee)又稱滯納金,會在持卡人未能於到期日或之前繳付最低還款額時被徵收,通常是月結單結欠的一個百分比或一個固定金額,視乎個別銀行政策而定。即使其後已全數清還結欠,逾期紀錄仍可能對信用評分產生不利影響,因此準時還款對維持良好信用紀錄尤為重要[89]

外幣交易手續費(foreign transaction fee)是指持卡人以信用卡進行外幣結算,或交易經由境外收單銀行處理時,由發卡機構收取的附加費用。這類情況不僅包括在海外實體商戶消費,亦可能出現在向設於境外、或以外幣結算的網上商戶付款。外幣交易手續費通常約為交易金額的1%至3%,並往往由兩部分構成,一部分由發卡銀行收取,另一部分則由支付網絡收取。由於手續費通常在貨幣兌換處理完成時一併計入,持卡人一般不會在交易時即時看到該項費用,而是於交易完成並兌換為發卡地區或帳戶所屬貨幣後,才會在月結單中顯示[90]

向商戶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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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交易涉及一系列向商戶收取的費用,支付予其往來銀行、發卡銀行,以及負責處理交易的支付網絡與服務供應商。雖然相關費用在形式上由商戶承擔,但在市場條件允許的情況下,成本可能會透過商品或服務價格間接轉嫁予消費者。依據經濟理論,在競爭激烈且消費者對價格高度敏感的市場中,商戶較難轉嫁相關成本,否則可能流失顧客;相反,在競爭程度較低的市場,商戶轉嫁成本的能力通常較高[55]

在運作模式上,支付網絡與處理商負責將資金由消費者的銀行轉移至商戶的銀行。作為交換,商戶須就每宗交易支付一項稱為「商戶折扣率」(Merchant Discount Rate,MDR)的刷卡費。該費用先支付予商戶的銀行,其後再分配予發卡銀行及其他服務供應商,形式包括交換費(interchange fees)、網絡評估費(assessment fees)及支付處理費(processing fees)等。MDR一般約為交易金額的1%至3%,實際水平視乎商戶所購買的服務內容及其交易特性而定,收費結構可為單一百分比,或固定金額加百分比的組合。

交換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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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換費是支付給持卡人發卡銀行的費用,亦是MDR中佔比最大的一部分。該費用用以補償發卡銀行在批准及處理交易時所承擔的營運成本,以及為交易相關的壞帳風險提供保障。雖然交換費最終由發卡銀行收取,但其收費水平並非由銀行自行決定,而是由卡組織統一訂定。支付網絡透過設定交換費水平以吸引銀行加入其體系並發行使用該網絡的信用卡,一般而言,交換費愈高,銀行選擇發行該網絡信用卡的誘因亦愈大。交換費也是支撐信用卡獎賞計劃(如現金回贈、里數)的主要資金來源[91]

在收費結構上,交換費通常以交易金額的一定百分比,另加一項固定金額計算。交換費的實際水平會因交易所使用的卡種及交易方式而異,例如實體刷卡、手動輸入卡號,或透過網上交易,其產生的交換費均有所不同。此外,交換費率往往綜合考慮多項因素,包括商戶在該支付網絡的交易量、商戶類別代碼(Merchant Category Code)、交易的安全性安排,以及信用卡產品本身的性質和類型等。雖然交換費制度相當複雜,仍可歸納出若干規律。信用卡的交換費通常高於扣帳卡,反映其較高的信貸及風險成本。無卡支付,例如網上消費,由於詐騙風險較高,其交換費一般略高於實體刷卡交易。商戶類別代碼亦會影響費率水平,不同行業往往適用不同的收費標準。此外,本地交易的交換費通常低於跨境交易。而附帶專享權益的高等級信用卡,例如Visa的御璽卡(Visa Signature)和無限卡(Visa Infinite),以及Mastercard的世界卡(World Mastercard)和世界之極卡(World Elite Mastercard),因涉及獎賞和待遇成本,其交換費亦普遍較高[55]

卡組織支付網絡透過設定交換費率以吸引發卡銀行加入其體系,從而反映參與該網絡本身所帶來的價值。對卡組織而言,發卡銀行數目愈多,經其系統處理的交易金額亦愈大,卡組織便能從網絡費用及各類輔助服務中取得更高收入。此外,交換費亦反映了商戶及其收單銀行在搜尋成本(searching cost)方面所節省的價值[55]。當商戶完成一宗交易時,收單銀行實際上會先行向商戶提供一種短期信用,並在其後向消費者所屬的發卡銀行收回款項。能夠透過一個便利而可靠的支付網絡,與大量持卡人及其銀行進行交易往來,對商戶及收單銀行均具有重要價值。若與發卡銀行之間的溝通及結算更為複雜,收單銀行可能需要提高收費以彌補額外成本,甚至在款項尚未結算前,降低向商戶提供信用的意願。

由於交換費最終由商戶承擔,各國監管機構對其水平有不同立場,導致各地交換費差異極大。美國主要由市場決定費率,信用卡平均交換費率約為1.5%至2.5%,是全球最高地區之一[92],因此美國信用卡的獎賞和福利最為豐厚。歐盟委員會則通過法規限制過高的交換費,大多數歐洲國家的交換費設定為0.30%,瑞士的交換費最高但亦僅爲0.47%。澳洲的信用卡交換費受到澳洲央行的嚴格監管,設有0.5%的基準費率及0.8%的單筆上限[93],並於2025年7月發布的諮詢文件中,考慮將其進一步下調至0.3%,與歐盟標準看齊[94]。交換費限制導致銀行幾乎沒有利潤空間來提供高額回饋,因此這些地區的信用卡獎賞通常遠低於美國。

卡網絡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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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MDR之中,只有一小部分會直接支付予卡組織,這類費用通常稱為卡品牌費(card brand fee)、網絡接入費(network access fee)或品牌使用費(brand usage fee)。該費用一般相對較低,約佔每宗交易金額的0.1%至0.2%,但實際收費可因持卡人與商戶所屬銀行的所在地、交易使用的貨幣或其他因素而上調[55]

處理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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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戶折扣率中其餘的部分,則支付予支付處理商。支付處理商負責接收信用卡付款,並透過實體讀卡器或網上支付閘道,將交易傳送至支付網絡。處理費的收費模式差異甚大,既可能按每宗交易計算,亦可能採用固定服務費。與交換費及網絡評估費不同,處理費通常可以由商戶與服務供應商協商。雖然支付處理費在MDR中所佔比例不高,卻是這些金融科技公司的重要收入來源[55]。以Stripe為例,憑藉高達1.4兆美元的交易處理量,其年度營收在2024年超過50億美元[95]。此外,除基本處理費外,部分服務供應商亦會就身份驗證、代碼化處理、支付閘道服務或硬件租賃等附加項目,另行收取額外費用。

信用卡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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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組織又稱銀行卡網絡或支付網絡,是協助支付信用卡交易的核心機構,負責制定信用卡使用規範、授權範圍及操作流程,確保交易資訊能在各銀行間準確轉接。目前全球主要的卡網絡包括維薩(Visa)、萬事達卡(Mastercard)、美國運通(American Express)、發現卡(Discover)、大來國際(Diners Club)、中國銀聯(UnionPay)及JCB

在運作模式上,Visa與Mastercard採取開放式網絡結構,主要透過與業界成員合作來完成支付過程。在此架構下,發卡銀行負責向合資格消費者發卡,而收單銀行則為商戶提供收款帳戶,並負責從發卡行結算資金並存入商戶戶口。相較之下,美國運通與發現卡則擁有較高的獨立性,雖然它們亦會與第三方發卡機構合作,但主要仍由卡網絡直接向持卡人發卡,並自行處理大部分的交易清算與收單程序。

除此之外,部分國家或地區也有自己的區域性卡組織英语Card scheme(Regional Card Schemes)或銀行卡轉接網絡英语Interbank network(Interbank Network),例如聯合信用卡(臺灣)、NETS英语NETS (company)(新加坡)、BC卡(韓國)、Mir(俄羅斯)、Napas越南语Napas(越南)等。雖然它們的全球知名度不及國際卡組織,但它們在各自的國家或地區內扮演著同等的技術標準制定與清算中心角色,並受到各國政府的政策支持。

中國大陸的情況則較爲特殊。在相當長一段時間內,國際卡組織一直嘗試進入中國市場但進展有限。銀聯作為國有的銀行卡清算機構,長期在中國信用卡及銀行卡清算市場佔據主導地位。這種格局一方面與人民幣尚未全面自由兌換、資本流動仍受管制有關,另一方面亦涉及國家對國有企業的保護取向。世界貿易組織曾於2012年批評中國在銀行卡清算服務方面對境外機構存在歧視,中國政府當時承諾會逐步開放市場並發布相關規範,但其後多年實際進展有限。為照顧國際旅客的需要,部分酒店及餐廳仍會受理外國信用卡,但相關交易通常必須透過與中國本地的清算機構中國銀聯合作完成,流程相對複雜且成本較高,因此中小型商戶一般不接受境外信用卡[96]

为兼顾国际通用性,中国大陆的银行曾发行「双币信用卡」,同时印有银联及外国卡组织标志。然而,由于受制于两套不同技术标准的兼容限制(中国银联使用国产的PBOC标准,而Visa和Mastercard使用国际的EMV标准。),此类双币卡多仅具备磁条功能,无法加装晶片或支援感应支付。后来,为了提升安全性,部分银行转而发行Visa或Mastercard的单标志晶片卡,但因当时这些卡组织无境内清算权,这类卡片无法于境内商户以人民币进行交易,仅供境外消费使用。 2020年,美国运通透过其在中国的合资公司连通(杭州)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获准进入中国市场,这是中国首次向外资银行卡清算机构发出银行卡清算业务许可证[97]。 Mastercard紧随其后,于2023年透过其合资公司万事网联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获得牌照[98]

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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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詐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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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詐騙是指他人在未獲授權的情況下,使用持卡人的實體卡片或相關資料進行消費。信用卡詐騙是一種相當普遍的犯罪行為,既可發生於實體交易環境,亦可透過數碼途徑進行。所謂實體卡交易詐騙,是指不法分子使用被盜信用卡或偽造、複製的卡片,在商店等面對面交易場合進行未經授權的消費。非實體卡交易詐騙則是在未取得實體信用卡的情況下,非法獲取卡資料並作出消費。常見手法包括利用網絡釣魚惡意程式入侵用戶的電腦或裝置,以記錄鍵盤輸入或監視操作,從而遠端竊取信用卡資料,並自行使用或轉售予他人進行詐騙[99]

另一常見手段是讀卡器竊取資料(skimming)。詐騙者會在商戶不知情的情況下,於自動櫃員機、加油站油泵或其他合法讀卡設備內暗藏電子裝置,於交易過程中複製信用卡磁帶內的資料。有些裝置更會配合隱藏攝錄鏡頭或假鍵盤,記錄個人識別碼(PIN)。在取得卡資料後,詐騙者可能進一步進行信用卡複製(cloning),將竊取的資料寫入空白卡或其他被盜卡片上,再用於直接消費或提取現金。信用卡詐騙往往屬於有組織犯罪,例如有人專門收集並販賣資料,有人負責製作複製卡,另有人則使用這些卡片進行交易[99]

若信用卡遺失或被盜,持卡人需即時透過銀行手機應用程式鎖卡,然後致電發卡機構註銷卡片,以限制他人進行未經授權的交易。多數國家均設有關於未經授權信用卡交易的消費者保護機制,將盜刷風險的主要承擔者由消費者轉移至銀行。例如,美國的《公平信用結賬法英语Fair Credit Billing Act》(FCBA)規定,持卡人對於未經授權之信用卡簽帳,法律責任上限為50美元;若於盜刷發生前已完成掛失,則無需承擔任何損失[100]。英國《消費者信貸法英语Consumer Credit Act 1974》規定,對於未經授權的交易,持卡人的最高法律責任為35英鎊。歐盟《支付服務指令英语Payment Services Directive》(PSD2)規定,要求網上支付必須經過雙重認證,否則發生盜刷時銀行必須負全責;對於未經授權的支付,消費者的最高承擔額通常限制在50歐元[101]。香港《銀行營運守則》規定,除非持卡人涉及欺詐或嚴重疏忽,否則持卡人對未經授權交易的最高責任限額為500港元[102]。在中国大陆,根据2021年5月起实施《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若持卡人能证明在盗刷发生后已及时报案并通知发卡机构,法院通常会支持由银行承担相关损失,儘可能免除使用者的責任[103][104][105][106]

為降低無卡交易的風險,不少發卡機構提供受控支付號碼(亦稱虛擬信用卡或一次性卡號)。此類號碼與實際帳戶相連,但不披露真實卡資料,通常只在限定時間、金額或指定商戶內有效,即使遭到洩露,亦難以被重複或未經授權使用。類似的安全控制亦可應用於實體卡片,例如限制使用時段、交易金額或地區,並配合即時通知系統,讓持卡人於異常交易嘗試發生時即時獲悉。

十號代碼(Code 10)是一種專門為商戶設計的緊急溝通機制。當商戶在處理信用卡交易時,如果懷疑卡片是偽造、被盜或持卡人行為異常,但又不便當面指控以免引發衝突或危險時,就會撥打撥收單行的授權中心,並在對話中向接線員提到“十號代碼”,接下來接線員會採取「是非題」模式提問,商戶只需回答「是」或「否」,讓持卡人以為商戶只是在處理普通的授權問題。常見提問包括「你是否懷疑該卡片是偽造的?」、「持卡人是否表現得焦慮或具有威脅性?」、「你是否需要我們報警?」。如果確認有詐騙嫌疑,接線員會要求商戶在安全情況下沒收卡片,或直接拒絕交易。隨著晶片卡及感應支付的普及,實體卡盜刷的難度大幅增加,依靠人工識別詐騙已逐漸過時[107]

數據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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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的數據安全事故多與商戶的資料處理不當有關,例如未妥善加密儲存或傳輸信用卡資料,或因內部管理不善而導致外洩。即使資料經加密,若保護措施不足,仍存在被破解的風險。其中一個最轟動的案例是2005年發生於美國第三方支付處理商CardSystems Solutions英语CardSystems Solutions的大規模數據洩露事故。當時該公司位於亞利桑那州杜桑數據中心黑客入侵,導致約4,000萬個信用卡帳戶資訊(包括卡號及有效期)外洩,影響範圍涵蓋Visa、Mastercard及美國運通等多家國際卡組織。事後調查顯示,該公司違規儲存敏感交易記錄,為黑客利用SQL注入等手段自伺服器截取交易數據提供了可乘之機。此事件導致Visa與Mastercard終止與該公司的業務往來,迫使其最終被收購。該事故促使全球支付產業全面推行支付卡產業資料安全標準英语Payment Card Industry Data Security Standard(PCI-DSS)[108],對第三方處理商的數據處理流程確立了嚴格的法規限制,成為支付安全史上的重要轉折點[109]

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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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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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部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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