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理據及辯解

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理據及辯解(英語:justification and excuse)是刑事法律程序中的兩種抗辯,均承認被告人曾作出法律禁止的作為。

如若該作為之有益影響大於其不良影響,或沒有錯誤或應受責備之處,則為有理可據。例如在火災期間闖入他人住宅營救小童。

如若該作為並非完全出於自願,例如是在脅迫或錯誤信念下作出,則為合理辯解。例如誤以為他人住宅發生火災而闖入試圖營救小童。[1]

參考

[编辑]
  1. ^ Criminal Law Cases and Materials, 7th ed. 2012, John Kaplan, Robert Weisberg, Guyoris the a Bind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