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轮班匠
,明代
官府
手工业中服
劳役
的
手工
匠。
明初工匠分为:
由外地调到
京师
的称“轮班”,籍隶各
行省
。每三年或一两年到京师服役三个月,轮班更替,属
工部
管辖,可免全家其他科差。
派在本地服役的又有两种:籍隶京师的称“住坐”,每月服役十天,属内府内官监管理,留在本府杂造、织染等局服役的称“存留”。匠户世代承役,因不堪政府的压榨和剥削,逃亡很多。
成化
二十一年(1485年)开始对轮班匠实行输
銀兩
代服役。
嘉靖
四十一年(1562年)普遍实行“匠班银”制,但
匠户
对政府的劳役义务仍旧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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