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lk:做十六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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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考[臺灣私法商事編],及[福建省例]、及其他碑文,當時不論閩臺,尤其臺灣私法商事編更直錄府城郊商給碼頭工人挑、運費之計價辦法,皆是按照貨品種類、重量或件數、挑行路程或水程遠近計價,絕無按照年齡計價之算法。甚至筆者訪問清史學者、清代社會史研究者及臺灣史學者,根本不曾見過各種史料提及"童工"或"囝仔工"之類的詞彙。其中臺灣私法商事編之資料雖是日本時代初期之資料,但若參照清代方志其他物品航運費皆照前述方式計價,臺灣私法商事編之挑運腳費計價方式,則或可能費用有所漲跌,但就計價方式而言則無變動。雖然郊商發工資給工人主要是透過工頭轉發,但工頭依情依理,亦應是依照工人工作量而分發薪資(否則郊商給的錢既是按工作量計算,十六歲以下而有成人工作能力者只領到半薪豈願認真工作?或成人但工作能力差者,旁人豈願其亦與己領相同薪資?)。時府成五條港碼頭工各為五姓把持,以工頭與工人之關係,如親誼甚疏(只是同宗甚至同性關係而已)但又互相熟悉(因聚在一起工作)的大家族成員與大家長,若真有十六歲後可領全薪之事,是否需要透過做十六歲昭示成年,工頭才會知道要給予全薪,是一問題;且若真以十六歲為標準,生日於七夕後不久之青少年,何甘待到明年才領全薪?必於生日即申請領全薪才合情理。故而做十六歲以求領全薪之說以目前資料看來很有問題。
又就中國古成年禮考證,趨勢乃越來越簡化,簡化至後來幾乎都只在婚禮前甚至婚禮當天、婚後才辦理,臺灣更把所有宴客儀式完全與婚禮結合,從最初三加冠服之禮到後來僅有一加,或只以梳頭三次當做三加冠,做十六歲之禮因"越來越繁複"而變得只有富厚之家做得起之說更可存疑。再考連橫所載做十六歲儀式,雖到了連橫的時代或較早才被明載用於做十六歲,但相同的為孩子祈福的儀式,早在康熙年間的臺灣,如上文黃叔璥之記載,即有類似儀式;反觀簡單的、工人可能做得起的捾絭、換絭、脫絭等儀式,在臺灣則似至日本時代鈴木清一郎的[臺灣舊慣習俗信仰]才見到,所以做十六歲應正是因為越來越簡化,所以工人才做得起,而非越來越繁複導致五條港碼頭工人做不起。
—小南 2010年3月8日 (一) 23:11 (UT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