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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嘉訴Accolade案(英語:Sega Enterprises Ltd. v. Accolade, Inc,案号:977 F.2d 1510 (9th Cir. 1992))是美国聯邦第九巡迴上诉法院著作權應用於軟體逆向工程的一判例。本案源於電子遊戲公司Accolade在沒有獲得世嘉授權下發行了數款Mega Drive(在本案發生地被稱為SEGA Genesis)游戏。本案有數個相互關聯的爭議,包括但不限於著作權的範圍、商标的使用以及原始碼合理使用的認定。[1]

此案由加利福尼亞北區聯邦地區法院受理一審,法院作出有利于世嘉的判決──禁止Accolade繼續發行SEGA Genesis平台的游戏,並要求回收違法發行的遊戲。Accolade向聯邦第九巡迴上诉法院聲請上诉,他们認為對Mega Drive逆向工程應屬於合理使用的範疇。上訴法院推翻地区法院的判決,並裁定Accolade使用逆向工程以製作可運行於該平台的游戏受合理使用所保障。在涉及軟體逆向工程和合理使用的相關討論中,该案经常被援引。


时间不多,举首段为例,如果觉得我的看法、思路有道理,写法更好,下文可以参考我对翻译的理解和建议修改:

  1. 世嘉訴Accolade案(英語:Sega Enterprises Ltd. v. Accolade, Inc,案号:977 F.2d 1510 (9th Cir. 1992))是美国聯邦第九巡迴上诉法院將著作權應用於軟體逆向工程的一判例。“977 F.2d 1510 (9th Cir. 1992)”属于法律学界标准格式,不需要解释“案号”,另外这种编码确定你们叫案号?我们直接就说判例编码但这无所谓。我的意见是这句有点绕,可以写成“世嘉訴Accolade案(英語:Sega Enterprises Ltd. v. Accolade, Inc,案号:977 F.2d 1510 (9th Cir. 1992))是美国聯邦第九巡迴上诉法院审理的的軟體逆向工程知识产权案。”思路是:XX诉YY案叫案件不叫判例,普通法系法院审过的案件自然成为判例,但这不改变“XX诉YY案”的案件本质。“將著作權應用於軟體逆向工程的一判例”其实就是“軟體逆向工程知识产权案”,它不可能是“两个案件”,所以“的一”多余,另外对照英语版本说的是知识产权,不是范围更小的著作权。
  2. 本案源於電子遊戲公司Accolade在沒有獲得世嘉授權下發行了數款Mega Drive(在本案發生地被稱為SEGA Genesis)游戏。“本案源于”个人认为很别扭,不就是“案件起因”吗?如果贵地语种的确“本案源于”更常见那我没意见。考虑英语内容,这句话我会写成:“案件起因是游戏发行商Accolade逆向拆解(研究?不确定别的地方叫什么)世嘉的XXX软件,根据研究成果自行发布YY软件且未经世嘉授权”,上面的话只是表达意思和思路,具体请自行考量。
  3. “本案有數個相互關聯的爭議包括但不限於著作權的範圍、商标的使用以及原始碼合理使用的認定。”说的不过是本案涉及的重叠议题(领域也可以)众多,“包括但不限于”属于港台常见的“精确”说法,个人认为缩成“如”即可。“中国古代朝代众多,如明朝、宋朝、唐朝。”敢问是这样像话,还是“中国古代朝代众多,包括但不限于明朝、宋朝、唐朝”?“本案涉及议题众多,如著作权范围、商标使用(权)、计算机源代表的合理使用范畴”。
  4. “此案由加利福尼亞北區聯邦地區法院受理一審,法院作出有利于世嘉的判決”>“加利福尼亞北區聯邦地區法院的一审判决对世嘉有利”,汉语美在简洁,不要用“作出……的……”这种句式;
  5. 禁止Accolade繼續發行SEGA Genesis平台的游戏,並要求回收違法發行的遊戲。“禁制令”、“强制令”这种专用名词不适合改成“禁止”,法院只能下令,执法要靠行政。我觉得这句不单单是用语问题,而是对法院命令的理解有些不当增删,结合英语原句我会写成:“禁制令要求Accolade停止发行XX游戏,并召回全部已售游戏”,产品召回是大陆专用名词,如果贵地的确是叫“回收”那我没意见。
  6. Accolade向聯邦第九巡迴上诉法院聲請上诉,他们認為對Mega Drive逆向工程應屬於合理使用的範疇。我会写成“Accolade以逆向工程受合理使用保护为由向聯邦第九巡迴上诉法院上诉”,上诉就是上诉,无需“声请”(申请?)。
  7. 上訴法院推翻地区法院的判決,並裁定Accolade使用逆向工程以製作可運行於該平台的游戏受合理使用所保障。这句你明显漏半句没译,我会写成:“上訴法院撤销地区法院强制令,判决Accolade靠逆向工程发布XX游戏受合理使用保护,侵犯世嘉商标的指控属世嘉行为失当。”
  8. 在涉及軟體逆向工程和合理使用的相關討論中,该案经常被援引。在……中,被……我会写成:“本案是版权法逆向工程与合理使用领域的重要援引案例。”
  1. ^ Lemley, Mark A.; et al. Software and Internet Law 3rd. Aspen Law & Business. 2006: 126–141, 248–254. ISBN 0-7355-13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