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倫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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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倫敦(英语:Inner London)一詞源於1965年通過的《1963年倫敦政府法案》,指英格蘭大倫敦中心的13或14個倫敦自治市加上倫敦市的統稱,被外倫敦包圍。後來國家統計辦公室(ONS)做了不同的定義,作為統計用途。
內倫敦是歐盟中最富裕的地區之一,單在2004年每人的生產總值達71,338歐元(48,425英鎊)[1],僅次於巴黎全市的€74,944、法蘭克福全市的€73,860[2]。
[编辑] 1963年倫敦政府法案(ILEA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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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1965年通過的《1963年倫敦政府法案》(London Government Act 1963)廢除了倫敦郡,把原有範圍改稱「內倫敦」。內倫敦讓內倫敦教育局(ILEA)管理當地教育。內倫敦面積624平方公里。內倫敦由以下13個行政單位組成:
- 12個倫敦自治市
- 1個倫敦市
[编辑] 國家統計辦公室(ONS版)
國家統計辦公室(ONS)與《1963年倫敦政府法案》對「內倫敦」的定義大致相同,只是再把2個倫敦自治市─哈林蓋、紐漢納入「內倫敦」,同時剔除格林尼治;總數多了1個。歐盟統計局(Eurostat)亦採用ONS版的內倫敦,作統計之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