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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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正犯的本质为功能支配,即通过多数行为人分工协作,以共同故意共同实现不法构成要件者。
[编辑] 本質
关于共同正犯“共同”之本质,结果无价值论者採「犯罪共同说」。依此,数行为人实现不同构成要件则无从成立共同正犯;行为无价值论者采「行为共同说」,只要行为事实共同即使构成要件不同亦可成立共同正犯。通说採折衷之「部分犯罪共同说」。本說认為,虽所实现不法构成要件不尽相同,在重合范围内亦可成立共同正犯。如甲以杀人之故意、乙以伤害之故意,共同施暴行于丙,在伤害罪范围内二人系共同正犯。
[编辑] 法律效果
由于存在功能支配,共同正犯的法律效果奉行「部分行为全部责任」原则,即各行为人皆需对所有行为人之行为及结果负责。比如甲乙共同开枪杀丙,甲击中要害,乙未击中,二人皆为故意杀人罪既遂。甲、乙共同犯下侵入住宅盗窃,甲窃得100元,乙窃得500元,二人以盗窃600元论。
[编辑] 參考文獻
- 林山田,《刑罰通論》(增訂六版),台大法律系
- 大冢仁,《刑法概說》(總論),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
- 韋塞爾斯,《德國刑法總論》,法律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