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內焚化爐弊案

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林內焚化爐弊案案由為達和公司為取得臺灣雲林縣林內鄉焚化爐開發經營權,事前規劃7000萬元公關費,再與另一家負責焚化爐土地開發的旭鼎簽,將此項費用列入土地款中,其中3000萬元透過旭鼎負責人徐治國行賄時任雲林縣縣長張榮味,匯1000萬元至張榮味的好友[1]呂昆展在美國帳戶。

縣長逃亡[编辑]

張榮味涉及林內鄉焚化爐貪瀆弊案後,檢方多次傳喚未到案,雲林地檢署於2004年8月26日發布通緝,成為台灣自治史上第一個任內被通緝的縣長[2]。之後,他就像是從人間蒸發。最後於該年其妹張麗善立法委員選舉前一日,12月10日由警探逮捕落網。

偵結公訴[编辑]

2005年1月17日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臺灣省雲林縣林內鄉焚化廠弊案偵結,包括雲林縣長張榮味等十名官商被依貪污治罪條例提起公訴,其中張榮味遭求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環保局長顏嘉賢被求刑十五年,褫奪公權十年,張、顏兩人合併須追償一千萬元不法所得。林內鄉長陳河山被求刑十五年,褫奪公權十年,追償不法所得一千八百萬元,前林內鄉林中村長柯火墀被求刑七年六個月,褫奪公權五年,追償不法所得八十萬元,男子呂昆展擔任白手套遭求刑七年,達和公司副總經理鄭炳煌、業務處長朱國源、專員黃輝強,及土地仲介業者徐治國、潘淑慧,則被檢方建議院方予以緩刑;同案被告呂昆展因逃亡中國大陸已遭通緝。

司法審判時程及結果[编辑]

裁判案由:貪污等/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

起訴案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偵字第2536號、2960、3073、3040號、93年度偵緝字第229號

  • 2005年10月28日,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一審宣判,張榮味處有期徒刑十四年、褫奪公權七年,犯罪所得財物新臺幣一千萬元追繳沒收[3]
  • 2007年7月5日,最高法院撤銷關於張榮味等人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的判決,發回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6]
  • 2011年2月17日,最高法院撤銷關於張榮味等人的判決,發回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8]
  • 2013年6月20日,最高法院撤銷關於張榮味等人的判決,發回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
  • 2015年7月17日,前雲林縣長張榮味被控涉及91年間的林內鄉焚化廠工程弊案,索賄3000萬元,最高法院認為部分事證尚待釐清,撤銷更三審,發回台南高分院進行更四審[12]
  • 2018年7月4日,最高法院駁回被告張榮味等人上訴,全案依更四審判決結果定讞,張榮味將入監服刑。

參見[编辑]

參考資料[编辑]

  1. ^ 洪榮志、許素惠. 焚化爐弊案 張榮味更三審判9年. 中國時報. 2014-06-25 [2018-08-2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9-11-14). 
  2. ^ 焚化爐弊案 張榮味更三審判9年. 蘋果日報. 2014-06-24 [2014-06-24].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7-08-09) (中文(繁體)). 
  3. ^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44號刑事裁判書 (民國94年10月28日).
  4. ^ 焚化廠案/張榮味1審判14年 2審無罪 互联网档案馆存檔,存档日期2010-08-02.
  5. ^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4年度矚上訴字第1182號刑事裁判書 (民國95年5月9日).
  6. ^ 最高法院九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三五七七號刑事裁判書 (民國96年7月5日).
  7. ^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6年度矚上更(一)字第295號刑事裁判書 (民國99年1月28日).
  8. ^ 最高法院一○○年度台上字第七○四號刑事裁判書 (民國100年2月17日).
  9. ^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0年度重矚上更(二)字第42號刑事裁判書 (民國101年5月9日).
  10. ^ 最高法院一○二年度台上字第二四六九號刑事裁判書 (民國102年6月20日).
  11. ^ 雲林焚化爐弊案 張榮味更三審維持判9年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民國103年6月25日).
  12. ^ 最高法院發回更審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民國104年7月17日).
  13. ^ 更四審判刑8年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民國105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