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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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醫學(英文:Forensic pathology),是一個病理學的分支,是一門專門調查人的死因的學科。中國史上有據最早的法医是秦代的令史。驗屍通常是最主要的法医学检验内容,并经常应用到法律和司法案件中。法医学家通常被要求对某一尸体或相关证据的状态进行分析并作出权威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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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 [编辑]
早在中国古代的秦朝,就有相关法医学的发展。秦律规定,死因不明的案件原则上都要进行尸体检验,司法官如果违法不进行检验,将受到处罚。秦代的《封诊式》对法医鉴定的方法、程序等有较为详细的记载。在人命案件中,鉴定检验的主要内容有尸体的位置、创伤的部位、数量、方向以及大小等。令史检验完成之后,必须提交书面报告,称为“爰书”,是世界上最早的法医鉴定结论和现场勘察报告。此后,宋代时任湖南提点刑獄兼大使行府参议官的宋慈根据个人经验,编写《洗冤集录》,为中国法医研究的集大成者,也是世界历史上第一本以死亡方式系統編輯的法醫學著作。其反映出法医工作的核心:提供醫學上的證據,協助檢察官、辦案者找出司法案件的真相,還原事實[1]。為了提供最客觀正確的事實,因此法医学必須運用各學門的相關知識來幫助辦案。
1575年,法國外科醫生帕雷(Ambrose Paré)發表《外科手術學》。書中,提到某些死亡鑑定方式。1598年,義大利醫師菲德利斯(Fortunato Fidelis)發表《醫生關係論》,这是歐洲第一部法醫學著作。1642年,德國萊比錫首開法醫學講座。1782年,柏林創辦第一份法醫學雜誌。1899年,西方法醫學傳入中國。
使用指紋來做人身辨識的辦案手法,最早出現在7世紀的中國唐朝。其後,南宋宋慈所著《洗冤集錄》則為世界上最早一本紀錄使用醫學方法來偵查犯罪事實的書籍。現代法醫學分為基礎法醫學和應用法醫學,基礎法醫學著重於原理的研究,應用法醫學則是運用基礎法醫學的研究成果,來解決法律上的問題。
发展与运用 [编辑]
世界各國的法醫定位並不相同,視法規不同而可大略分為歐陸法系和英美海洋法系兩大群。一般說來在歐陸法系的國家(如德、法、日)中,法醫的角色僅在於確定死因是否有隱藏之背後犯罪事實,若確定有犯罪事實之後才會進行解剖。海洋法系的國家(如英、美)對於解剖之認定則較為鬆散,只要發現死者之死因非自然死,即可進行解剖,因此在英美兩國之屍體解剖率較諸歐陸法系國家高出許多。在法醫的養成方面,英美法系多以病理科醫師從事之,因法醫學在英美兩國之定義幾乎等同於法醫病理學;而歐陸法系之國家則有較為完善之法醫專科醫師之訓練制度。
此外,各相關學門的應用也逐渐增多:在犯罪者患有精神疾病的情況下,法醫精神病學应运而生,其以判定犯罪者在犯罪當時是否有可供譴責之犯意,以釐清責任歸屬的問題。在大規模災難(如空難、海嘯等等)的現場,屍體數量眾多,導致難以進行人身的辨識,法醫口腔學的技巧,利用齒模來作比對鑑定,便可節省許多辨識的時間。其他如法醫病理學、法醫毒物學、法醫血清學等學門,都逐渐增加了法医学的范围和领域。
法醫學領域 [编辑]
另见 [编辑]
受控医学词表 [编辑]
- CPT (当代操作术语集)
- ICD (國際疾病與相關健康問題統計分類)
- LOINC (观测指标标识符逻辑命名与编码系统)
- MeSH (医学主题词)
- SNOMED CT (医学术语系统命名法-临床术语)
- UMLS (一体化医学语言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