陽光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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陽光法案(Sunshine law),又稱「資訊公開」或「資訊自由」(Freedom of Information),是應用於促使政府機關的資訊向民眾公開的一個通稱,其基本假定是「在一個民主社會,人民有權利知道有關公共政策方面的決定究竟是如何達成的。陽光法案的基本出發點是「人民有知的權利」,但卻有人批評此舉可能妨礙了決策官員以祕密方式處理政務的作法。
目前一般人所理解的陽光法案,具有較為廣泛的意義,包括制定諸如政治獻金法、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遊說法、利益衝突迴避法、資訊自由法、行政程序法等,目的在防止或減少政府機關及人員(包括民意機關代表)違法、濫權、自肥等行為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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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各地的陽光法案
[编辑] 中華人民共和國
维基文库中相关的原始文献:
2007年4月,國務院公佈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訂於2008年5月1日起生效。 为贯彻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8年4月29日,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08]3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施行过程中遇到诸多难题。
[编辑] 中華民國(台灣)
中華民國立法院於2005年12月6日制定了政府資訊公開法,同年12月28日公佈生效;於1993年6月15日制定了公职人员财产申报法,同年7月2日公佈生效。
[编辑] 香港
香港現時沒有立法規定公開政府資料。1995年3月,香港政府制定了一套公開資料守則,以公務員管理規章的形式,要求表列的政府部門設立公開資料主任,向市民提供政務資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