饒維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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饒維岳(1903年1月13日—1964年),日本名宮崎峰明,是台灣法官律師新竹州竹南郡頭分庄出身,日治時代至戰後初期在日本內地和台灣擔任法官。正六位

略歷[编辑]

名古屋第八高等學校京都帝國大學法科畢業。1929年12月,文官高等試驗司法科合格,1930年7月,任東京地方裁判所司法官試補。1932年12月,由東京地方裁判所兼東京區裁判所預備判事(法官)轉任台北地方法院合議部判官。1935年12月,任台中地方法院判官兼單獨部判官。[1][2]

1945年中華民國接收臺灣後,饒維岳任台中地方法院院長[3],任內監察院收到人民陳情指控饒違法判決[4],以及大部分職員皆為饒維岳親戚,妻舅之子1人、妻舅之女婿1人、妻舅之弟1人妻舅之外孫1人,其他遠親近戚等二十餘人,佔全法院職員50人之半數以上,當時遭《民報》批評[5],《二二八事件責任歸屬研究報告》將此饒維岳索親引戚之事列為「大陸人士」的弊端[6]:32

1947年,發生二二八事件,同年3月,遭國府軍逮捕,列為台中地區「三二」事件重要人犯,羈押約7個月,並遭刑求。後經台灣高等法院判決無罪,之後轉任律師[7],並曾任臺灣區硫磺礦業同業公會候補理事、臺灣鑛業公司董事長[8]:372

參考資料[编辑]

  1. ^ 台灣新民報社,《台灣人士鑑》,台灣新民報社,1937年
  2. ^ 興南新聞社,《台灣人士鑑》,興南新聞社,1943年
  3. ^ 歷任院長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4. ^ 台中地方法院院長饒維岳被訴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
  5. ^ <長官禁令哪裡去?索親引戚比比皆是 各地方法院之醜態>,民報,1946年7月6日,二版
  6. ^ 《二二八事件責任歸屬研究報告》,2006年
  7. ^ 二二八事件受難案件處理報告書-行政院公報資訊網. [2021-04-1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7-03-12). 
  8. ^ 《自由中國工商人物誌》,中華民國工商協進會主辦工商徵信所,中華民國工商協進會,1955年1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