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祚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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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祚昌(?—?),四川重慶府合州人。

生平[編輯]

萬曆四十一年(1613年)癸丑科進士,四十二年授曲周縣知縣[1],天啓元年(1621年)正月考選,授試御史,六月補浙江道,丁憂歸,三年五月起補山西道,七月巡視光祿寺,疏言原任刑部尚書王紀。初建議裁薊遼總督,祚昌上言,仍留之。五年任督餉御史,十二月以邪黨被削籍為民[2]。崇禎元年三月復官,補給誥命[3]

參考文獻[編輯]

  1. ^ 《曲周縣誌》:王祚昌,四川合州進士,萬曆末任邑令,寬裕和靜,庭中幾可張羅,而境內以治,擢御史,民建祠尸祝之。
  2. ^ 《明熹宗哲皇帝實錄卷之六十六》:天啓五年十二月,吏科都給事中趙興邦追論癸亥察典,以御史練國事為趙南星、張問達之黨;挺擊一案以御史李玄為王之采之黨;紅丸一案以御史王祚昌為孫慎行、王紀之黨;又以御史霍鍈薦楊漣、左光斗而參黃克纘、范濟世為黨邪,楊新期疏請開礦為釀禍。得旨:練國事、李玄、王祚昌、霍鍈、楊新期五員雖各有本末,但議論既差,俱系邪黨,不必分別,都著削籍為民,當差仍追奪誥命。
  3. ^ 《崇禎長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