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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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第二条规定:[1]

分类[编辑]

乡镇企业设立在中国乡镇以下,由地方政府监管的市场导向的企业。根据出资主体,可分为:

  • 乡镇办企业
  • 村办企业
  • 村民小组办企业
  • 乡(镇)、村(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举办的股份合作制企业、股份制企业;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合资、合作举办的,且乡镇企业投资超过百分之五十,或者虽不足百分之五十,但能起到控股或者实际支配作用的各类企业;
  • 农民合伙企业
  • 农民独资企业

根据是否具有法人资质,可分为:

  • 法人乡镇企业,应当向工商局申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其他类型的法人执照
  • 非法人乡镇企业,应当向工商局申领《营业执照》。

登记备案[编辑]

依照《乡镇企业法》第八条“经依法登记设立的乡镇企业,应当向当地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乡镇企业的登记备案的作用包括:

  • 确认乡镇企业资格
  • 享受乡镇企业的权利和扶持政策
  • 承担支援农业的义务

乡镇企业在本地的占用使用土地的性质,还是集体所有土地,不需要支付巨额的国有土地出让金。[2]一定时期内对乡镇企业减征一定比例的税收。享有国务院规定的优先贷款、优惠贷款。

乡镇企业管理费[编辑]

依照《乡镇企业法》第十六条“乡镇企业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支援农业和农村社会性支出,其比例和管理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个字[1993]194号《关于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能否向农村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收取管理费问题的答复》规定,乡镇企业管理费的缴纳对象是“乡(镇)、村举办的乡镇企业”,农村个体工商户与农村私营企业不应缴纳乡镇企业管理费。2002年财政部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取消部分涉及乡镇(集体)企业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2001]78号)取消乡镇企业管理费。

历史[编辑]

乡镇企业的前身是社队企业。即由人民公社生产大队、或生产队三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举办的企业。1984年人民公社生产大队、或生产队分别改称乡镇、村、村民小组后,社队企业改称乡镇企业。

乡镇企业在1984-1988年和1992-1996年经历了两个高峰。最初目的是在改革开放初期在不突破集体经济框架下进行市场化改革,用乡镇中的集体所有的生产资料组织企业,参与市场竞争。1984年中共中央颁布中发[1984]4号文件。鼓励支持乡镇企业发展,各地乡镇企业发展迅速,发展出“来料加工”,“三来一补”等对外贸易。旺盛的市场也催生出物价上涨,财政信贷失控,钞票大量发行,不正之风盛行,社会秩序较为混乱,一定程度上促成了学运与六四事件的发生。六四之后以赵紫阳为首的改革派下台,有人把社会问题归因于乡镇企业,于是政策收紧,乡镇企业发展陷入低潮。1992年邓小平南巡推动改革,中共中央总书记江泽民提出发展市场经济,1992年国务院下发了国发[1992]19号文件,要求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把发展乡镇企业作为一项战略任务,于是乡镇企业又迎来快速发展。1998年亚洲金融危机使得大批乡镇企业破产,造成银行大量呆坏账。

乡镇企业将集体生产资料引入市场,促进了地方的经济发展。不过也带来不少问题。如环境污染,地方官员贪污腐败,银行坏账。

参考文献[编辑]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 [2015-05-07].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7-17).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2. ^ 《乡镇企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举办乡镇企业使用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有关用地批准手续和土地登记手续。”

参见[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