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晨一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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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晨一吻
失踪情况服刑中
职业無業
刑事处罚曾在2010年、2013年及2015年分別判監3年、3年半及4年
定罪入屋犯法罪

凌晨一吻(1967年—),原名譚永祥,香港爆竊積犯。[1]曾經多次因為潛入公屋單位犯事被捕入獄。

背景[编辑]

本名譚永祥的凌晨一吻只有中二程度,早年輟學後曾經從事非技術性散工,直至2004年。他對八、九十年代十分沉醉,懷念那時期的音樂和電影,又喜歡取日本人名字,故此以譚詠麟的歌曲「凌晨一吻」作為自己姓名。[2]

凌晨一吻個性剛烈,易發脾氣,父母早逝,而且是獨生子,沒有結交任何朋友。他因為難以與人相處,工作不穩定,此後為了生計才會犯案。[3]除了靠入屋爆竊維持生計外,他沒有任何職業,以綜援維生。[4]

他本身居住於公屋單位,惟他入獄後,房屋署收回其單位,並將其個人物品棄置,包括價值一千多元的明星海報。出獄後的他無處容身,在公園、天橋底等地露宿,偶爾靠爆竊賺取金錢入住賓館。[5]

2010年,他已經有10次爆竊紀錄,同年因為企圖潛入公屋單位爆竊,被警員撞破,被判監禁3年。[6]而在2013年,更有18次爆竊紀錄,同年1月因為企圖潛入新界葵盛西邨兩個單位進行爆竊,被警方發現被捕,判囚三年半。[7][8]他在2015年出獄後,又旋即犯案,以九龍及新界的公屋單位作為爆竊對象,他在9月17日爆竊竹園南邨單位失手後就擒。[9]同年12月18日被判入獄四年,當時法官已指凌晨一吻是職業爆竊者,以爆竊為生,自1982年開始已累積31次爆竊案底,之前判刑亦起不了阻嚇作用。[10]


參考文献[编辑]

  1. ^ 法庭:爆竊積犯 「凌晨一吻」囚42月 (東方日報). [2015-09-2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5-07-15). 
  2. ^ 「凌晨一吻」活在八九十年代 與名曲同名 孤僻爆竊慣犯判監(蘋果日報). [2015-09-2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6-03-05). 
  3. ^ HKSAR v. LING SUN YAT-MUN AND ANOTHER [2013 HKDC 644; DCCC 355/2013 (14 May 2013)]
  4. ^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凌晨一吻 [2010 HKDC 728; DCCC 159/2010 (12 August 2010) ]
  5. ^ 「凌晨一吻」活在八九十年代 與名曲同名 孤僻爆竊慣犯判監(蘋果日報). [2015-09-2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6-03-05). 
  6. ^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凌晨一吻 [2010 HKDC 728; DCCC 159/2010 (12 August 2010) ]
  7. ^ 「凌晨一吻」活在八九十年代 與名曲同名 孤僻爆竊慣犯判監(蘋果日報). [2015-09-2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6-03-05). 
  8. ^ HKSAR v. LING SUN YAT-MUN AND ANOTHER [2013 HKDC 644; DCCC 355/2013 (14 May 2013)]
  9. ^ 「凌晨一吻」落網 出獄後9度爆竊(文匯報). [2015-09-2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6-03-04). 
  10. ^ 「凌晨一吻」出獄後連環爆竊判囚4年(星島日報). [2016-11-1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6-1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