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晨一吻

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凌晨一吻
失踪情况服刑中
职业无业
刑事处罚曾在2010年、2013年及2015年分别判监3年、3年半及4年
定罪入屋犯法罪

凌晨一吻(1967年—),原名谭永祥,香港爆窃积犯。[1]曾经多次因为潜入公屋单位犯事被捕入狱。

背景[编辑]

本名谭永祥的凌晨一吻只有中二程度,早年辍学后曾经从事非技术性散工,直至2004年。他对八、九十年代十分沉醉,怀念那时期的音乐和电影,又喜欢取日本人名字,故此以谭咏麟的歌曲“凌晨一吻”作为自己姓名。[2]

凌晨一吻个性刚烈,易发脾气,父母早逝,而且是独生子,没有结交任何朋友。他因为难以与人相处,工作不稳定,此后为了生计才会犯案。[3]除了靠入屋爆窃维持生计外,他没有任何职业,以综援维生。[4]

他本身居住于公屋单位,惟他入狱后,房屋署收回其单位,并将其个人物品弃置,包括价值一千多元的明星海报。出狱后的他无处容身,在公园、天桥底等地露宿,偶尔靠爆窃赚取金钱入住宾馆。[5]

2010年,他已经有10次爆窃纪录,同年因为企图潜入公屋单位爆窃,被警员撞破,被判监禁3年。[6]而在2013年,更有18次爆窃纪录,同年1月因为企图潜入新界葵盛西邨两个单位进行爆窃,被警方发现被捕,判囚三年半。[7][8]他在2015年出狱后,又旋即犯案,以九龙及新界的公屋单位作为爆窃对象,他在9月17日爆窃竹园南邨单位失手后就擒。[9]同年12月18日被判入狱四年,当时法官已指凌晨一吻是职业爆窃者,以爆窃为生,自1982年开始已累积31次爆窃案底,之前判刑亦起不了阻吓作用。[10]


参考文献[编辑]

  1. ^ 法庭:爆竊積犯 「凌晨一吻」囚42月 (東方日報). [2015-09-2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5-07-15). 
  2. ^ 「凌晨一吻」活在八九十年代 與名曲同名 孤僻爆竊慣犯判監(蘋果日報). [2015-09-2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6-03-05). 
  3. ^ HKSAR v. LING SUN YAT-MUN AND ANOTHER [2013 HKDC 644; DCCC 355/2013 (14 May 2013)]
  4. ^ 香港特别行政区 诉 凌晨一吻 [2010 HKDC 728; DCCC 159/2010 (12 August 2010) ]
  5. ^ 「凌晨一吻」活在八九十年代 與名曲同名 孤僻爆竊慣犯判監(蘋果日報). [2015-09-2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6-03-05). 
  6. ^ 香港特别行政区 诉 凌晨一吻 [2010 HKDC 728; DCCC 159/2010 (12 August 2010) ]
  7. ^ 「凌晨一吻」活在八九十年代 與名曲同名 孤僻爆竊慣犯判監(蘋果日報). [2015-09-2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6-03-05). 
  8. ^ HKSAR v. LING SUN YAT-MUN AND ANOTHER [2013 HKDC 644; DCCC 355/2013 (14 May 2013)]
  9. ^ 「凌晨一吻」落網 出獄後9度爆竊(文匯報). [2015-09-2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6-03-04). 
  10. ^ 「凌晨一吻」出獄後連環爆竊判囚4年(星島日報). [2016-11-1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6-1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