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同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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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同春,號皆生,浙江餘姚縣人,明末政治人物。

生平[编辑]

潘同春少年嗜學,崇禎三年(1630年)庚午科浙江鄉試第七十一名舉人,崇禎十年(1637年)丁丑科二甲進士。授山西蒲州知州[1]。累官工部員外郎。甲申,傳聞降李自成,弘光朝廷清算,判其六等擬杖應贖[2]。卒年九十[3]

參考資料[编辑]

  1. ^ 明崇禎刻本《崇禎十年丁丑科進士三代履歷》:潘同春,皆生,易二房,戊申四月初三日生。餘姚縣人。庚午七十一名,會八十二名,二甲四十五名。都察院覌政。戊寅,授山西蒲州知州。
  2. ^ 清同治十年江蘇書局刻本《明紀·卷五十八福王始末》:六等擬杖應贖者員外郎潘同春、吴泰來、主事張琦、行人王于曜……
  3. ^ 清乾隆五十七年刊本《紹興府志·卷之四十九》:潘同春,字皆生,山陰人。父機,自餘姚徙居郡城,孝友甚著。嘗倡築海塘慮潮汐峕至工無所施望而禱之濤息遂得竣郡饑鎔巵帶散給之。卒年九十。同春少嗜學,父課之勤,而母惜之,昏令就寢。同春用木斗蔽其燈,俟母寐,乃起誦。崇禎庚午舉于鄕,屬主考黃道周所㧞士。丁丑,出馬世奇門。初守蒲州,父著《六諭衍義》及《勸懲錄》示之。庚辰大祲,倣監門為圖請命設法行賑,民獲全活。晉工部郎。韓象雲郊餞之曰:此州三十年無滿秩使君矣。俞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