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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民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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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民權即為人民直接參與表達國家意志的民權。通常政府會以選舉罷免創制複決等四種公民投票,讓人民清楚表達民意後,作為政府施政的依據,而另一種,就是讓人民選舉代表人後,由代表人代表選舉民眾行使民權,這種以代表代替人民行使民權者,即稱為「間接民權」。

以行使間接民權為主的政治,也稱為議會政治,此種政治流弊甚多,故又引發「直接民權」的改革。最早由瑞士實施直接民權,後流行至美國多州。第二次世界大戰後,舉辦公民投票行使直接民權的國家越來越多,中華民國憲法總綱第一條三民主義,即主張直接民權為建國基礎民權。惜因內戰以及民代議員等政治利害關係,直接民權在中華民國建國近百年時,才開始啟蒙舉辦,遠遠落後於憲法凝定之時,也落後於其他歐美民主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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