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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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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種異教信仰符號

異教,指不同的教。

有兩種含義:

  1. 第一種含義是指不同的文化教俗,如「五帝殊禮,三王異教」[1]
  2. 第二種含義是指站在一種文化教俗的角度稱其他不同的教為異教,即不同的外教。這種含義又分成三種情況:
    1. 第一種情況是將不同于自己文化教俗的國外的教稱為異教,中國人將不同于中國文化教俗的外國的教稱為異教[2]
    2. 第二種情況是同一個社會的不同思想教派將其他的教稱為異教。
    3. 第三种情况是信仰任何不同于主要宗教(如佛教,伊斯蘭教等)的宗教信仰,音译为徘艮宗教[3]

广义上特指非主要宗教(亞伯拉罕,印度宗教等)的诸宗教,包括适此定义的现当代新宗教如大本教。稍为狭义则指非主要宗教中的原始宗教形式,特别是充斥着巫、多神、萨满、民族神话元素的具有代表性的原始宗教如雅兹迪,及由这类宗教派生的现当代新宗教如白教。最狭义的用法是指欧洲民族,特别是日耳曼北欧凯尔特斯拉夫古希腊罗马及南欧等民族的非亚伯拉罕系民族原生宗教,及基于这些欧洲原生宗教的现当代新宗教威卡教日耳曼新異教運動等。

以英语中的习惯为例,亚伯拉罕诸宗教指“别的宗教信徒”的诸名词,如"Pagans", "Heathens", "Infidels", "Kafirs/Kufar", "Goyim",通常界限较为模糊。甚至有时两个亚伯拉罕系宗教如基督教与伊斯兰教,会互相把对方的信徒称为"Heathens", "Infidels", "Kufar"。

異教一詞在一些宗教中被使用。例如佛教稱佛教以外的婆罗门教耆那教顺世论道教、基督教、伊斯蘭教等等非佛教的思想流派、宗教都称為異教或外道阿育王曾將以萬計的分那婆陀那國的拜偶像外道屠殺,甚至将异教徒全家活活烧死屋中[4];亦曾因佛教僧侶不與外道一起和合說戒,而屠殺了都城內的佛教僧侶[5]。據記載因為此事導致阿育王的老師亦被當是外道屠殺了,於是阿育王後悔了,之後的他也再没有迫害其它教派的具體記載,相反对婆罗门教和耆那教也予以慷慨捐助。所以後來的人都認為阿育王强调宽容和非暴力主义,稱他在民众的欢呼声中统治了长达41年的时间。

由於閃米特一神諸教教義對於神學方面的排他性與不妥協性,猶太教基督教伊斯蘭教之間互相稱對方為異教徒,而閃米特一神諸教又將所有不信閃米特一神諸教的人在更大規格上稱為異教徒。異教徒受到的歧視迫害是西方歷史上的現象。

參考資料

  1. ^ 晉書·華譚傳》
  2. ^ 例如,中國人將波斯的祆教、西洋的基督教等等稱為異教。如,《明史》:「陪京都會,不宜令異教處此。」
  3. ^ 牛津英語詞典,劍橋詞典,和麥美倫英英辭典對“徘艮宗教”的定義為“不同於主要宗教的宗教信仰”,“現代新異教”等
  4. ^ 《阿育王經.卷第三》(梁扶南三藏僧伽婆羅譯):复有一国名分那婆陀那(翻正增长)。彼国一切信受外道。复有一人受外道法事裸形神。画作如来礼其神足。有一佛弟子见此事白阿育王。王时闻已语驶将来。阿育王所领。於虚空中半由旬上。一切夜叉悉系属王。地下一由旬一切诸龙悉系属王。是时夜叉闻王语已。於一念顷即将外道弟子并画像来。时阿育王见已生大瞋心。於分那婆陀那国一切外道悉皆杀之。於一日中杀十万八千外道。复有一外道弟子。受外道法事裸形神。画作如来礼其神足。时阿育王复闻是事。即敕余人令取此人及其亲属。置一屋中以火焚之时王复敕。若有人能得一尼揵首者。我当与其金钱一枚
  5. ^ 錫蘭覺音論師著,漢譯《善見律毘婆沙》卷二:「阿育王知已,遣一大臣,來入阿育僧伽藍,白眾僧:「教滅鬥爭和合說戒」。大臣受王敕已入寺,以王命白眾僧,都無應對者。臣便還更諮傍臣,王有敕令,眾僧滅爭而不順從。卿意云何?傍臣答言:「我見大王往伏諸國,有不順從王即斬殺,此法亦應如此。」傍臣語已,使臣往至寺中,白上座言:「王有敕令,眾僧和合說戒,而不順從。」上座答言:「諸善比丘!不與外道比丘共布薩,非不順從。」於是臣從上座次第斬殺,次及王弟帝須而止。……帝須比丘便前遮護,臣不得殺。臣即置刀,往白王言:我受王敕,令諸比丘和合說戒,而不順從,我已依罪次第斬殺。」此事同樣見於錫蘭銅鍱部傳的《大王統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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