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條目存在以下問題,請協助 改善本條目或在 討論頁針對議題發表看法。
| 此條目需要精通或熟悉相关主题的编者参与及协助编辑。 (2014年11月2日) 請邀請適合的人士改善本条目。更多的細節與詳情請參见討論頁。 |
| 此条目序言章节没有充分总结全文内容要点。 (2014年11月2日) 请考虑扩充序言,清晰概述条目所有重點。请在条目的讨论页讨论此问题。 |
|
清朝康熙年間將臺灣納入版圖後設立了臺廈道,與廈門共署,並同時隸屬於當時的福建省。(道為清朝非正式行政區劃之一,屬於軍區劃分,為省的派出機關,其地位在省與府之間,清朝後期權力逐漸增加,《內政年鑑》便視之為正式行政區劃)臺灣島方面,設一府三縣。而總管廈門與臺灣的臺廈道道署設於廈門,臺灣府則設於臺南。而基層行政區劃則沿襲明鄭時期,各縣下劃分堡里鄉澳,其下再轄自然村等級的街庄社鄉。
- 1727年(雍正5年)臺灣道正式與廈門分離,並將道署移署於臺南[1],設一府四縣二廳,1731年(雍正9年)彰化縣之大甲溪以北劃歸淡水廳
- 1887年(光緒13年)臺灣才獨立設省,因為與福建省仍有部分行政業務,因此官方正式名稱稱為福建臺灣省,不過一般仍稱分治後的臺灣為臺灣省。臺灣建省之後下設臺北府、臺灣府、臺南府三府,此時的「臺灣府」範圍約是現今的臺灣中部地區。另外臺灣雖建省,但臺灣道並沒有廢除,形成省下只轄一道,且轄區完全相同的窘境,也因此造成巡撫與道台爭權的情況。
- 簽訂馬關條約後,日本即規劃將臺灣改為三縣一廳,將三府改為縣,府轄縣和廳改為派出性質的縣轄支廳,而臺東直隸州與澎湖廳則各有區劃層級的變動;與下表不同處在於嘉義支廳在此規畫中屬於臺灣縣。然而其後爆發了乙未戰爭,規劃並未施行,而改用未有自治能力的派出機關「民政支部」取代縣,支廳則改為出張所,彰化支廳被改名鹿港出張所。直到戰爭結束後,才正式施行下表中的區劃,而與原規劃不同在於臺灣縣改為臺中縣,嘉義改屬臺南縣,施行後不久鹿港支廳旋即恢復名稱為彰化支廳。
相關連結
參考資料
外部連結
|
---|
| 福建省臺廈道 (1684年-1727年,一府) | |
---|
| 福建省臺灣道 (1727年-1875年,一府) | 臺灣府 |
- 臺灣縣
- 鳳山縣
- 諸羅縣 → 嘉義縣(1787年改名)
- 彰化縣
- 澎湖廳(1727年增設)
- 淡水廳(1731年增設)
- 噶瑪蘭廳(1812年增設)
|
---|
|
---|
| 福建省臺灣道 (1875年-1887年,二府) | |
---|
| 福建臺灣省臺灣道 (1887年-1895年,三府一州)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