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志宏案
外观
謝志宏案,又稱歸仁雙屍命案,謝志宏是被告之一。2000年台灣台南縣歸仁鄉發生一女一男遭人以利刃刺死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謝志宏與郭俊偉均被判死刑[1]。不過仍有些疑點尚未釐清[2]。 2019年3月14日,台南高分院指出,因新證據及先前證據綜合判斷,可合理相信有足以使謝志宏受無罪或較有利判決可能性,於是裁定本案再審並停止羈押,總計關押6,838日也就是19年。[3]台南高分院2020年5月15日撤銷原判決,宣判無罪,全案可上訴。[4]由於檢方並未提出上訴,全案於2020年6月11日0時起,無罪確定。[5]
控方案情
[编辑]2000年6月23日晚上11時許,郭俊偉與謝志宏兩人相約於郭俊偉家喝酒並出去兜風,在路上遇到約18歲的女子陳寶珠,郭俊偉上前搭訕並邀請她一起出遊。陳女雖答應,但路途上發生口角。
郭俊偉拿出蝴蝶刀要求交往,被害人答應,郭俊偉並將被害人帶回其屋內臥室強制性交。隨後,郭俊偉暫時離開,謝志宏亦向被害人調戲,然被害人拒絕。
三人再度騎車外出,被害人要求返家,郭俊偉不耐,便持該蝴蝶刀殺害被害人。隨後,謝志宏因前調戲被害人遭拒,心懷不滿,即接手蝴蝶刀刺殺被害人,被害人傷重不治。 二人行兇過程剛好被騎腳踏車出門的68歲農民張清木看見,被郭、謝發覺,因怕事跡敗露,2人因而再殺掉張清木滅口[6]。
辯方爭點
[编辑]- 第1份筆錄:謝志宏自白殺人及性侵,但沒有律師陪同
- 第2份筆錄:謝志宏改口稱沒有性侵,中途謝志宏的辯護人出現,要求重新做筆錄,
- 第3次筆錄:在律師的陪同下,謝志宏否認參與所有犯行,表示自己是清白的,自白是因為受到刑求,然而第一次筆錄的錄音光碟已經不見,無法還原第一次的情況。
- 法醫鑑定報告也於2003年提出錯誤的科學鑑定,以死者傷口方向判斷應為兩人所為,石台平法醫及更(六)審法醫研究所鑑定推翻更正其報告,表示由刀傷方向無法推斷行兇人數。
- 測謊報告的爭議:郭俊偉一口咬定謝志宏也一同犯案,郭俊偉通過了測謊,判決因此認定謝志宏也有殺人,把他判死刑[7],而謝志宏的測試則因情緒不穩定,無法鑑判。但是法院採用對謝志宏不利的郭俊偉測謊報告作為判決依據。然而,美國國家科學院就曾評論,要以測謊機找出真相,「比純粹靠運氣強,但決未能盡善盡美。」,測謊的結果不是一定正確的[8]。
歷審判決
[编辑]- 2020年5月15日,台南高分院撤銷原判決,宣判無罪,全案可上訴[9]
- 2019年3月14日,裁定開始再審,同日台南高分檢釋放謝志宏[10]
- 2018年7月11日,監察院監察委員王美玉提出調查報告[11]指出原確定判決違反公平法院原則,將函請法務部轉請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研提非常上訴與再審。後由台南高分檢林志峯檢察官重啟調查
- 2011年5月12日,最高法院駁回上訴[12]
- 2011年1月6日,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更(七)審宣判:謝志宏死刑、褫奪公權終身[13]
- 2010年7月29日,最高法院第7次發回更審[14]
- 2010年4月29日,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更(六)審宣判:謝志宏死刑、褫奪公權終身[15]
- 2009年8月13日,最高法院第6次發回更審[16]
-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8年上重更(五)68號
- 2009年2月19日,最高法院第5次發回更審[17]
-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7年上重更(四)47號
- 2008年1月10日,最高法院第4次發回更審[18]
-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4年上重更(三)591號
- 2005年10月20日,最高法院第3次發回更審[19]
-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3年上重更(二)320號
- 2004年7月8日,最高法院第2次發回更審[20]
-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1上重更(一)569號
- 2002年11月7日,最高法院第1次發回更審[21]
-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0年上重訴499號
- 2001年10月26日,臺南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89重訴第30號[22]
參考文獻
[编辑]- ^ 兩惡煞各判兩死刑. [2015-09-0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5-12-08).
- ^ 歸仁雙屍命案 謝志宏遭判死喊冤. [2015-09-0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5-12-08).
- ^ 謝志宏犯雙屍案死刑確定 台南高分院裁定再審. 中央通訊社. [2019-03-14].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06-30) (中文(臺灣)).
- ^ 涉台南雙屍案羈押19年 死囚謝志宏高院再審無罪. 中央通訊社. [2020-05-1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5-15) (中文(臺灣)).
- ^ 張榮祥. 謝雅竹; 黃世雅 , 编. 台南雙屍案謝志宏無罪確定 律師團將提刑事補償. 中央通訊社. 2020-06-11 [2020-06-1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6-11).
- ^ 歸仁雙屍命案 2嫌死刑確定. [2015-09-0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5-07-02).
- ^ 不科學的「科學證據」:冤獄被害人呂介閔與謝志宏. [2015-09-0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5-09-24).
- ^ 檢察官以測謊結果為起訴唯一證據,違反司法實務原則. [2015-09-0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5-09-01).
- ^ 張榮祥. 謝志宏無罪/涉台南雙屍案羈押19年 死囚謝志宏高院改判無罪. 中央社. [2020-05-16].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5-30).
- ^ A02謝志宏 Hsieh, Chih-Hung. 台灣冤獄平反協會. [2020-05-16].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2-03-05).
- ^ 107司調0025
- ^ 一○○年度台上字第二四七○號. [2015-09-0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5-10-25).
- ^ 99年度上重更(七)字第186號. [2015-09-0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5-10-25).
- ^ 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四七五八號. [2015-09-0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5-10-25).
- ^ 98年度上重更(六)字第235號. [2015-09-0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5-10-25).
- ^ 最高法院98年台上字第4558號. [2015-09-0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5-10-25).
- ^ 最高法院98年台上字第 781號. [2015-09-0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5-10-25).
- ^ 最高法院97年台上字第41號. [2015-09-0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5-10-25).
- ^ 最高法院94年台上字第5781號. [2015-09-0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5-10-25).
- ^ 最高法院93年台上字第3440號. [2015-09-0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5-10-25).
- ^ 最高法院91年台上字第06321號. [2015-09-0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5-10-25).
- ^ 案件名稱:謝志宏. [2015-09-0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5-0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