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莱西诉弗格森案
普莱西诉弗格森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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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论:1896年4月13日 判决:1896年5月18日 | |||||
案件全名 | 荷马·A·普莱西 诉 弗格森 | ||||
引註案號 | 163 U.S. 537 16 S. Ct. 1138; 41 L. Ed. 256; 1896 U.S. LEXIS 3390 | ||||
法庭判决 | |||||
州政府的“隔离但平等”政策符合宪法平等保护条款的规定。 | |||||
最高法院法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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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意见 | |||||
多数意见 | 布朗 联名:富勒、菲尔德、格雷、希拉斯、怀特、佩卡姆 | ||||
不同意见 | 哈伦 | ||||
布鲁尔没有参与该案件。 | |||||
适用法条 | |||||
美利坚合众国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1890年路易斯安那州第152号法案 | |||||
被推翻 | |||||
布朗诉托皮卡教育局案,347 U.S. 483 (1954) |
普莱西诉弗格森案(英語:Plessy v. Ferguson),有时简称“普莱西案”,是美国歷史上一个标志性案件,这个判决维护了种族隔离的合法性,使得美国南部各州在公共场合实施的“隔离但平等”的种族隔离法延续了半个多世纪,直到1954年最高法院判决布朗诉托皮卡教育局案及此后国会于1964年通过的民权法、1965年通过的投票权法后,南部各州实施的种族隔离法才彻底消失。
事實
[编辑]1892年6月7日,具有八分之一黑人血统的路易斯安那人權組織公民委员会成员荷马·普莱西(Homer A. Plessy),故意登上东路易斯安那铁路的一辆专为白人服务的列车,根据路易斯安那州1890年实施的吉姆·克劳法,白人和有色人种必须乘坐隔離但平等的车厢。根据该条法律,普莱西看上去像白人,所以不会被拒绝上车。但普莱西事實上被认定为“有色人种”,公民委员会还特意安排了一名有拘捕权的侦探,在车上将普莱西拘捕,罪名是他违反了种族隔离法律,坐上了白人才可以坐的火车,而普莱西对此并不认罪。该案由法官约翰·弗格森(John Howard Ferguson)来处理。弗格森判决铁路公司有权按照州的法律分隔白人与黑人,普莱西被判罚款25美元。普莱西当庭不认罪。普莱西接着向路易斯安那州最高法院控告弗格森法官的裁决,但该法院维持了弗格森的原判。最后一直上诉联邦最高法院。
結論
[编辑]普莱西的律师在上诉时,主要的法律依据是宪法第13、第14修正案,他们认为“吉姆·克劳法”与这两项修正案的精神相违背,因此违宪。1896年5月18日最高法院以7比1判决路易斯安那州实施的种族隔离法没有违宪。最高法院在判决书中表示,没有发现分隔两个种族的做法有违宪法,因为分隔本身并不代表不平等,原告的抗辩是出于自卑,在这个案件中,没有发现提供给白人的专车与提供给黑人的专车有什么不同,因此,判决原告败诉。
影響
[编辑]该案的裁决事实上确认了种族隔离政策的合法性,直到1954年布朗诉托皮卡教育委员会案后,这一政策方才失去其合法地位。
參見
[编辑]参考资料
[编辑]本文全部或部分内容来自美国联邦政府所属的美国国务院国际信息局网站“雾谷飞鸿”。根据版权条款,其发布的内容属于公有领域。
- Fireside, Harvey, Separate and Unequal: Homer Plessy and the Supreme Court Decision That Legalized Racism, Carroll & Graf, New York, 2004
- Medley, Keith Weldon, We As Freemen: Plessy v. Ferguson, Pelican Publishing Company, March, 2003
外部链接
[编辑]- Plessy v. Ferguson, 163 U.S. 537 (1896)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full text with hyperlinks to cited material)
- Brown v. Board of Education of Topeka, 347 U.S. 483 (1954) (full text with hyperlinks to cited materi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