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lk:叢林的法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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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叢林的法則」或「叢林法則」主要是用來描述殘酷競爭社會的概念,也較早流傳。而這個電視節目正好跟那個概念同名,可能是故意取這個名字的。就「這兩個名詞」來看,這個電視節目條目應該在節目名後再加上括號,而不是直接搶走原來概念用法的條目名稱。可以參考英文條目,他們也是如此作法,中文與英文正好有同樣的情況。Ecology Defender留言2017年8月11日 (五) 02:03 (UTC)[回复]

请注意,“叢林法則”是一个专有名词,中间不应穿插任何连接词,就如同“民主主义”不应为“民主的主义”、“人类安全”不应为“人类的安全”、“行为科学”不应为“行为的科学”一样,因此不存在所谓抢走,因为名称仅是相似而非相同。--Jerre Jiang  讨论参与清理积压站务  2017年8月11日 (五) 02:12 (UTC)[回复]
还有一点请注意,在没有共识的前提下请勿擅自移动页面,而且阁下之前的移动甚至连移动摘要都未填写。--Jerre Jiang  讨论参与清理积压站务  2017年8月11日 (五) 02:14 (UTC)[回复]

璞玉成璧【舍我其誰:胡適第一部】,作者:江勇振。第438頁,「這是因爲叢林的法則( law of the jungle )、強權就是公理這種哲學主宰了國際關係。歐戰的第二個教訓就是人類必須去求治本之道…」可見可以穿插連接詞,你上段舉的那些例子應該也是都可以穿插的。Ecology Defender留言2017年8月11日 (五) 02:21 (UTC)[回复]

当存在相同名称条目的情况下理应使用关注度较高的条目作为主条目,阁下看谷歌搜寻一下,很明显搜索“丛林的法则”这个词时几乎所有搜寻结果都指向综艺节目而非这个词所指的科学理论。--Jerre Jiang  讨论参与清理积压站务  2017年8月11日 (五) 02:30 (UTC)[回复]

搜尋不能當來源吧,這節目是2011年才拍的,在這之前「叢林的法則」的用法早就有了,另外你知道「這個電視節目的韓文」正好跟「社會概念的叢林法則的韓文」一樣都是「정글의 법칙」嗎?你的說法是利用邏輯上的錯覺。一個英文專有名詞有多種中文翻譯法是正常現象,「叢林的法則」與「叢林法則」這兩個來源為同一的英文詞的條目名稱都應該回到它原本的意思。Ecology Defender留言2017年8月11日 (五) 02:38 (UTC)[回复]

搜寻当然不能算作来源,但却可以作为一种条目关注度的衡量标准存在,也就是说当搜寻中所有结果都指向某个条目主体时,那么基本可以断定这个词的广泛认知为此,所以主条目也应优先使用此主体,更何况阁下所指的词语已经在广泛认知为“叢林法則”这个词,因此使用顶注进行说明已足够。--Jerre Jiang  讨论参与清理积压站务  2017年8月11日 (五) 02:47 (UTC)[回复]

我連搜尋「叢林法則」這四個字,這四個字喔。得出的結果都是這個電視節目,你說搜尋結果能當衡量標準?Ecology Defender留言2017年8月11日 (五) 02:51 (UTC)[回复]

还有,如果阁下执意移动,那么理论上阁下要为移动所带来的后果负责,叢林的法則这个页面链入了上百个条目,所以阁下在移动后上百个条目都会链入到错误的页面,我想阁下应该未曾打算修正这些页面吧。--Jerre Jiang  讨论参与清理积压站务  2017年8月11日 (五) 02:52 (UTC)[回复]
所以“丛林法则”这个词都有歧义且关注度高,也就是说这个词难道不也应该重定向到电视节目上吗?--Jerre Jiang  讨论参与清理积压站务  2017年8月11日 (五) 02:54 (UTC)[回复]

我已經在原來的描述社會的叢林法則條目頂端加上了消歧義連結,這樣想找電視節目的人應該可以用消歧義連結找到。使用原有概念名稱的新製電視節目或作品不應該拿走原有概念的名稱。Ecology Defender留言2017年8月11日 (五) 03:04 (UTC)[回复]

这并不是一个负责任的行为,阁下在移动后理应将所有移动产生的错误修正,以及所谓拿不拿走只看谁关注度高,而不在于谁新谁旧。--Jerre Jiang  讨论参与清理积压站务  2017年8月11日 (五) 03:11 (UTC)[回复]

維基百科的用戶只能自願的修正他看到的問題,你不能自己排定工作再丟到其他用戶上,更何況「那並不會阻擋他人尋找他想要看的條目」。關注度也不能靠搜尋量來決定,熱門搜尋是可以人為衝出來,而且忽視非網路文獻。Ecology Defender留言2017年8月11日 (五) 03:18 (UTC)[回复]

虽然维基不强迫任何人编辑,但问题在于这是阁下所致的错误,而阁下却无心修正,这是态度上的问题,“更何况“那并不会阻挡他人寻找他想要看的条目””这句话显然只是逃避错误的借口罢了。文献的确不能忽略,但也不具备普遍性,正如搜索森林法則时出现的是科学理论,而搜索丛林的法则时出现的却是电视节目一样,显然在大众的认知都为此时,阁下不应强行改为阁下自己的认知,显然阁下给出的那则参考来源也不具备普遍性。--Jerre Jiang  讨论参与清理积压站务  2017年8月11日 (五) 03:30 (UTC)[回复]

--Jerre Jiang  讨论参与清理积压站务  2017年8月11日 (五) 03:38 (UTC)[回复]

你也只是把自己的認知當作大眾的認知。現在不加括號的情況是妨礙用戶搜尋該詞的原始定義,至少移動後讓叢林的法則原始定義能夠直接被大眾得知,因此移動後的錯誤是比現在少的。有正常智力的人都會分辨一句俗語與一個電視節目的不同,這不叫做逃避錯誤。
這個節目的韓文名與英文名都是故意號作跟該詞原始定義同名的「정글의 법칙」、「Law of the jungle」,就是在利用這個詞彙玩雙關語。(Law_of_the_jungle_(disambiguation))不移動反而才是反客為主。
還有「叢林法則」或「叢林的法則」不是什麼科學理論,只是一個類似成語的普通描述,加上你在移動摘要表明「丛林的法则本身是个动词,而森林法则则是个名词」可以得知你不但對這些條目沒有基礎的認識,中文也不太好,只是把搜尋引擎頭幾個出現的項目當作關注度絕對標準,然而這是個錯誤的評斷法,不然連叢林法則四個字也要重定向到這個電視節目條目了。Ecology Defender留言2017年8月11日 (五) 15:08 (UTC)[回复]
大众的认知不是我说的算,是搜索引擎得出的客观结果;问题不在于查阅者能不能找到条目,而在于阁下愿不愿意为移动后产生的错误内链进行修正,阁下明明知道在下在说什么还顾左右而言他更说明了阁下压根就不想管这个,然后留个烂摊子给别人处理;中文维基不是英文维基的附属品,华人也不是外国人的奴隶,没有必要去对比英文维基,美国人也不看韩国综艺,没有比较的意义;我看是阁下中文不好吧,连森林法则条目的分类都没看到,而且这分明就是一个伦理哲学理论;还有再重申一遍,不是阁下觉得是什么就是什么,我承认这个节目的名称是由Law of the jungle这个概念所引出的,但根据搜索引擎的结果很显然这个节目的名气比这个法则本身更高,这就足够作为主条目了,而且根本没有说所谓的它早他就应该在前面这种说法,阁下难道没听到过“青出于蓝而胜于蓝”这句名言吗。--Jerre Jiang  讨论参与清理积压站务  2017年8月11日 (五) 16:14 (UTC)[回复]

一般人並不會知道google搜尋引擎的排序規則是什麼,搜尋引擎得出的結果,不能直接替代大眾認知,好比2012 (電影)在搜尋結果比2012排更前面,也不能把「2012」改成「2012 (消歧義)」,而把「2012 (電影)」改成「2012」。中文維基對叢林法則原始意義的目前分類沒有來源根據支持,我目前能相信的是英語條目中給的來源牛津辭典的說法,叢林法則只是個慣用語。內連問題,慢慢給自願者更新就好了,我沒事也可以用搜尋修改,也能用機器人來解決,不然積非成是則是更不好的。Ecology Defender留言2017年8月22日 (二) 16:09 (UTC)[回复]

我建议阁下还是先从英文版翻译一下森林法则条目比较好,不论关注度单就以现在丛林法则条目的质量(仅仅达到小作品的水准),怎么看做主条目都显得不足。--Jerre Jiang  讨论参与清理积压站务  2017年8月23日 (三) 00:29 (UTC)[回复]
还有在下不认为森林法则、森林的法则、丛林法则、丛林的法则都应该重定向到一个条目,很显然任何一个事物都有一个比较常用的名称,而其他的名称并不常用,由其是在不常用的名称中还有其它事物非常常用的名称,这种情况显然不适合直接重定向,重定向指引中关于删除重定向相关内容第二条中明确写到“容易引起混乱的重定向。如因为在某个来源当中,张三被偶然地称作张小三,就将“张小三”重定向到“张三”,并且可能造成与其他名称相似的条目的混淆,那么这种重定向应该删除。”,显然此条指引适用于此例。--Jerre Jiang  讨论参与清理积压站务  2017年8月23日 (三) 00:39 (UTC)[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