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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丛林的法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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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丛林的法则”或“丛林法则”主要是用来描述残酷竞争社会的概念,也较早流传。而这个电视节目正好跟那个概念同名,可能是故意取这个名字的。就“这两个名词”来看,这个电视节目条目应该在节目名后再加上括号,而不是直接抢走原来概念用法的条目名称。可以参考英文条目,他们也是如此作法,中文与英文正好有同样的情况。Ecology Defender留言2017年8月11日 (五) 02:03 (UTC)[回复]

请注意,“丛林法则”是一个专有名词,中间不应穿插任何连接词,就如同“民主主义”不应为“民主的主义”、“人类安全”不应为“人类的安全”、“行为科学”不应为“行为的科学”一样,因此不存在所谓抢走,因为名称仅是相似而非相同。--Jerre Jiang  讨论参与清理积压站务  2017年8月11日 (五) 02:12 (UTC)[回复]
还有一点请注意,在没有共识的前提下请勿擅自移动页面,而且阁下之前的移动甚至连移动摘要都未填写。--Jerre Jiang  讨论参与清理积压站务  2017年8月11日 (五) 02:14 (UTC)[回复]

璞玉成璧【舍我其谁:胡适第一部】,作者:江勇振。第438页,“这是因为丛林的法则( law of the jungle )、强权就是公理这种哲学主宰了国际关系。欧战的第二个教训就是人类必须去求治本之道…”可见可以穿插连接词,你上段举的那些例子应该也是都可以穿插的。Ecology Defender留言2017年8月11日 (五) 02:21 (UTC)[回复]

当存在相同名称条目的情况下理应使用关注度较高的条目作为主条目,阁下看谷歌搜寻一下,很明显搜索“丛林的法则”这个词时几乎所有搜寻结果都指向综艺节目而非这个词所指的科学理论。--Jerre Jiang  讨论参与清理积压站务  2017年8月11日 (五) 02:30 (UTC)[回复]

搜寻不能当来源吧,这节目是2011年才拍的,在这之前“丛林的法则”的用法早就有了,另外你知道“这个电视节目的韩文”正好跟“社会概念的丛林法则的韩文”一样都是“정글의 법칙”吗?你的说法是利用逻辑上的错觉。一个英文专有名词有多种中文翻译法是正常现象,“丛林的法则”与“丛林法则”这两个来源为同一的英文词的条目名称都应该回到它原本的意思。Ecology Defender留言2017年8月11日 (五) 02:38 (UTC)[回复]

搜寻当然不能算作来源,但却可以作为一种条目关注度的衡量标准存在,也就是说当搜寻中所有结果都指向某个条目主体时,那么基本可以断定这个词的广泛认知为此,所以主条目也应优先使用此主体,更何况阁下所指的词语已经在广泛认知为“丛林法则”这个词,因此使用顶注进行说明已足够。--Jerre Jiang  讨论参与清理积压站务  2017年8月11日 (五) 02:47 (UTC)[回复]

我连搜寻“丛林法则”这四个字,这四个字喔。得出的结果都是这个电视节目,你说搜寻结果能当衡量标准?Ecology Defender留言2017年8月11日 (五) 02:51 (UTC)[回复]

还有,如果阁下执意移动,那么理论上阁下要为移动所带来的后果负责,丛林的法则这个页面链入了上百个条目,所以阁下在移动后上百个条目都会链入到错误的页面,我想阁下应该未曾打算修正这些页面吧。--Jerre Jiang  讨论参与清理积压站务  2017年8月11日 (五) 02:52 (UTC)[回复]
所以“丛林法则”这个词都有歧义且关注度高,也就是说这个词难道不也应该重定向到电视节目上吗?--Jerre Jiang  讨论参与清理积压站务  2017年8月11日 (五) 02:54 (UTC)[回复]

我已经在原来的描述社会的丛林法则条目顶端加上了消歧义连结,这样想找电视节目的人应该可以用消歧义连结找到。使用原有概念名称的新制电视节目或作品不应该拿走原有概念的名称。Ecology Defender留言2017年8月11日 (五) 03:04 (UTC)[回复]

这并不是一个负责任的行为,阁下在移动后理应将所有移动产生的错误修正,以及所谓拿不拿走只看谁关注度高,而不在于谁新谁旧。--Jerre Jiang  讨论参与清理积压站务  2017年8月11日 (五) 03:11 (UTC)[回复]

维基百科的用户只能自愿的修正他看到的问题,你不能自己排定工作再丢到其他用户上,更何况“那并不会阻挡他人寻找他想要看的条目”。关注度也不能靠搜寻量来决定,热门搜寻是可以人为冲出来,而且忽视非网路文献。Ecology Defender留言2017年8月11日 (五) 03:18 (UTC)[回复]

虽然维基不强迫任何人编辑,但问题在于这是阁下所致的错误,而阁下却无心修正,这是态度上的问题,“更何况“那并不会阻挡他人寻找他想要看的条目””这句话显然只是逃避错误的借口罢了。文献的确不能忽略,但也不具备普遍性,正如搜索森林法则时出现的是科学理论,而搜索丛林的法则时出现的却是电视节目一样,显然在大众的认知都为此时,阁下不应强行改为阁下自己的认知,显然阁下给出的那则参考来源也不具备普遍性。--Jerre Jiang  讨论参与清理积压站务  2017年8月11日 (五) 03:30 (UTC)[回复]

--Jerre Jiang  讨论参与清理积压站务  2017年8月11日 (五) 03:38 (UTC)[回复]

你也只是把自己的认知当作大众的认知。现在不加括号的情况是妨碍用户搜寻该词的原始定义,至少移动后让丛林的法则原始定义能够直接被大众得知,因此移动后的错误是比现在少的。有正常智力的人都会分辨一句俗语与一个电视节目的不同,这不叫做逃避错误。
这个节目的韩文名与英文名都是故意号作跟该词原始定义同名的“정글의 법칙”、“Law of the jungle”,就是在利用这个词汇玩双关语。(Law_of_the_jungle_(disambiguation))不移动反而才是反客为主。
还有“丛林法则”或“丛林的法则”不是什么科学理论,只是一个类似成语的普通描述,加上你在移动摘要表明“丛林的法则本身是个动词,而森林法则则是个名词”可以得知你不但对这些条目没有基础的认识,中文也不太好,只是把搜寻引擎头几个出现的项目当作关注度绝对标准,然而这是个错误的评断法,不然连丛林法则四个字也要重定向到这个电视节目条目了。Ecology Defender留言2017年8月11日 (五) 15:08 (UTC)[回复]
大众的认知不是我说的算,是搜索引擎得出的客观结果;问题不在于查阅者能不能找到条目,而在于阁下愿不愿意为移动后产生的错误内链进行修正,阁下明明知道在下在说什么还顾左右而言他更说明了阁下压根就不想管这个,然后留个烂摊子给别人处理;中文维基不是英文维基的附属品,华人也不是外国人的奴隶,没有必要去对比英文维基,美国人也不看韩国综艺,没有比较的意义;我看是阁下中文不好吧,连森林法则条目的分类都没看到,而且这分明就是一个伦理哲学理论;还有再重申一遍,不是阁下觉得是什么就是什么,我承认这个节目的名称是由Law of the jungle这个概念所引出的,但根据搜索引擎的结果很显然这个节目的名气比这个法则本身更高,这就足够作为主条目了,而且根本没有说所谓的它早他就应该在前面这种说法,阁下难道没听到过“青出于蓝而胜于蓝”这句名言吗。--Jerre Jiang  讨论参与清理积压站务  2017年8月11日 (五) 16:14 (UTC)[回复]

一般人并不会知道google搜寻引擎的排序规则是什么,搜寻引擎得出的结果,不能直接替代大众认知,好比2012 (电影)在搜寻结果比2012排更前面,也不能把“2012”改成“2012 (消歧义)”,而把“2012 (电影)”改成“2012”。中文维基对丛林法则原始意义的目前分类没有来源根据支持,我目前能相信的是英语条目中给的来源牛津辞典的说法,丛林法则只是个惯用语。内连问题,慢慢给自愿者更新就好了,我没事也可以用搜寻修改,也能用机器人来解决,不然积非成是则是更不好的。Ecology Defender留言2017年8月22日 (二) 16:09 (UTC)[回复]

我建议阁下还是先从英文版翻译一下森林法则条目比较好,不论关注度单就以现在丛林法则条目的质量(仅仅达到小作品的水准),怎么看做主条目都显得不足。--Jerre Jiang  讨论参与清理积压站务  2017年8月23日 (三) 00:29 (UTC)[回复]
还有在下不认为森林法则、森林的法则、丛林法则、丛林的法则都应该重定向到一个条目,很显然任何一个事物都有一个比较常用的名称,而其他的名称并不常用,由其是在不常用的名称中还有其它事物非常常用的名称,这种情况显然不适合直接重定向,重定向指引中关于删除重定向相关内容第二条中明确写到“容易引起混乱的重定向。如因为在某个来源当中,张三被偶然地称作张小三,就将“张小三”重定向到“张三”,并且可能造成与其他名称相似的条目的混淆,那么这种重定向应该删除。”,显然此条指引适用于此例。--Jerre Jiang  讨论参与清理积压站务  2017年8月23日 (三) 00:39 (UTC)[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