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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叢林的法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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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叢林的法則」或「叢林法則」主要是用來描述殘酷競爭社會的概念,也較早流傳。而這個電視節目正好跟那個概念同名,可能是故意取這個名字的。就「這兩個名詞」來看,這個電視節目條目應該在節目名後再加上括號,而不是直接搶走原來概念用法的條目名稱。可以參考英文條目,他們也是如此作法,中文與英文正好有同樣的情況。Ecology Defender留言2017年8月11日 (五) 02:03 (UTC)[回覆]

請注意,「叢林法則」是一個專有名詞,中間不應穿插任何連接詞,就如同「民主主義」不應為「民主的主義」、「人類安全」不應為「人類的安全」、「行為科學」不應為「行為的科學」一樣,因此不存在所謂搶走,因為名稱僅是相似而非相同。--Jerre Jiang  討論參與清理積壓站務  2017年8月11日 (五) 02:12 (UTC)[回覆]
還有一點請注意,在沒有共識的前提下請勿擅自移動頁面,而且閣下之前的移動甚至連移動摘要都未填寫。--Jerre Jiang  討論參與清理積壓站務  2017年8月11日 (五) 02:14 (UTC)[回覆]

璞玉成璧【舍我其誰:胡適第一部】,作者:江勇振。第438頁,「這是因爲叢林的法則( law of the jungle )、強權就是公理這種哲學主宰了國際關係。歐戰的第二個教訓就是人類必須去求治本之道…」可見可以穿插連接詞,你上段舉的那些例子應該也是都可以穿插的。Ecology Defender留言2017年8月11日 (五) 02:21 (UTC)[回覆]

當存在相同名稱條目的情況下理應使用關注度較高的條目作為主條目,閣下看谷歌搜尋一下,很明顯搜索「叢林的法則」這個詞時幾乎所有搜尋結果都指向綜藝節目而非這個詞所指的科學理論。--Jerre Jiang  討論參與清理積壓站務  2017年8月11日 (五) 02:30 (UTC)[回覆]

搜尋不能當來源吧,這節目是2011年才拍的,在這之前「叢林的法則」的用法早就有了,另外你知道「這個電視節目的韓文」正好跟「社會概念的叢林法則的韓文」一樣都是「정글의 법칙」嗎?你的說法是利用邏輯上的錯覺。一個英文專有名詞有多種中文翻譯法是正常現象,「叢林的法則」與「叢林法則」這兩個來源為同一的英文詞的條目名稱都應該回到它原本的意思。Ecology Defender留言2017年8月11日 (五) 02:38 (UTC)[回覆]

搜尋當然不能算作來源,但卻可以作為一種條目關注度的衡量標準存在,也就是說當搜尋中所有結果都指向某個條目主體時,那麼基本可以斷定這個詞的廣泛認知為此,所以主條目也應優先使用此主體,更何況閣下所指的詞語已經在廣泛認知為「叢林法則」這個詞,因此使用頂注進行說明已足夠。--Jerre Jiang  討論參與清理積壓站務  2017年8月11日 (五) 02:47 (UTC)[回覆]

我連搜尋「叢林法則」這四個字,這四個字喔。得出的結果都是這個電視節目,你說搜尋結果能當衡量標準?Ecology Defender留言2017年8月11日 (五) 02:51 (UTC)[回覆]

還有,如果閣下執意移動,那麼理論上閣下要為移動所帶來的後果負責,叢林的法則這個頁面鏈入了上百個條目,所以閣下在移動後上百個條目都會鏈入到錯誤的頁面,我想閣下應該未曾打算修正這些頁面吧。--Jerre Jiang  討論參與清理積壓站務  2017年8月11日 (五) 02:52 (UTC)[回覆]
所以「叢林法則」這個詞都有歧義且關注度高,也就是說這個詞難道不也應該重定向到電視節目上嗎?--Jerre Jiang  討論參與清理積壓站務  2017年8月11日 (五) 02:54 (UTC)[回覆]

我已經在原來的描述社會的叢林法則條目頂端加上了消歧義連結,這樣想找電視節目的人應該可以用消歧義連結找到。使用原有概念名稱的新製電視節目或作品不應該拿走原有概念的名稱。Ecology Defender留言2017年8月11日 (五) 03:04 (UTC)[回覆]

這並不是一個負責任的行為,閣下在移動後理應將所有移動產生的錯誤修正,以及所謂拿不拿走只看誰關注度高,而不在於誰新誰舊。--Jerre Jiang  討論參與清理積壓站務  2017年8月11日 (五) 03:11 (UTC)[回覆]

維基百科的用戶只能自願的修正他看到的問題,你不能自己排定工作再丟到其他用戶上,更何況「那並不會阻擋他人尋找他想要看的條目」。關注度也不能靠搜尋量來決定,熱門搜尋是可以人為衝出來,而且忽視非網絡文獻。Ecology Defender留言2017年8月11日 (五) 03:18 (UTC)[回覆]

雖然維基不強迫任何人編輯,但問題在於這是閣下所致的錯誤,而閣下卻無心修正,這是態度上的問題,「更何況「那並不會阻擋他人尋找他想要看的條目」」這句話顯然只是逃避錯誤的藉口罷了。文獻的確不能忽略,但也不具備普遍性,正如搜索森林法則時出現的是科學理論,而搜索叢林的法則時出現的卻是電視節目一樣,顯然在大眾的認知都為此時,閣下不應強行改為閣下自己的認知,顯然閣下給出的那則參考來源也不具備普遍性。--Jerre Jiang  討論參與清理積壓站務  2017年8月11日 (五) 03:30 (UTC)[回覆]

--Jerre Jiang  討論參與清理積壓站務  2017年8月11日 (五) 03:38 (UTC)[回覆]

你也只是把自己的認知當作大眾的認知。現在不加括號的情況是妨礙用戶搜尋該詞的原始定義,至少移動後讓叢林的法則原始定義能夠直接被大眾得知,因此移動後的錯誤是比現在少的。有正常智力的人都會分辨一句俗語與一個電視節目的不同,這不叫做逃避錯誤。
這個節目的韓文名與英文名都是故意號作跟該詞原始定義同名的「정글의 법칙」、「Law of the jungle」,就是在利用這個詞彙玩雙關語。(Law_of_the_jungle_(disambiguation))不移動反而才是反客為主。
還有「叢林法則」或「叢林的法則」不是什麼科學理論,只是一個類似成語的普通描述,加上你在移動摘要表明「叢林的法則本身是個動詞,而森林法則則是個名詞」可以得知你不但對這些條目沒有基礎的認識,中文也不太好,只是把搜尋引擎頭幾個出現的項目當作關注度絕對標準,然而這是個錯誤的評斷法,不然連叢林法則四個字也要重定向到這個電視節目條目了。Ecology Defender留言2017年8月11日 (五) 15:08 (UTC)[回覆]
大眾的認知不是我說的算,是搜尋引擎得出的客觀結果;問題不在於查閱者能不能找到條目,而在於閣下願不願意為移動後產生的錯誤內鏈進行修正,閣下明明知道在下在說什麼還顧左右而言他更說明了閣下壓根就不想管這個,然後留個爛攤子給別人處理;中文維基不是英文維基的附屬品,華人也不是外國人的奴隸,沒有必要去對比英文維基,美國人也不看韓國綜藝,沒有比較的意義;我看是閣下中文不好吧,連森林法則條目的分類都沒看到,而且這分明就是一個倫理哲學理論;還有再重申一遍,不是閣下覺得是什麼就是什麼,我承認這個節目的名稱是由Law of the jungle這個概念所引出的,但根據搜尋引擎的結果很顯然這個節目的名氣比這個法則本身更高,這就足夠作為主條目了,而且根本沒有說所謂的它早他就應該在前面這種說法,閣下難道沒聽到過「青出於藍而勝於藍」這句名言嗎。--Jerre Jiang  討論參與清理積壓站務  2017年8月11日 (五) 16:14 (UTC)[回覆]

一般人並不會知道google搜尋引擎的排序規則是什麼,搜尋引擎得出的結果,不能直接替代大眾認知,好比2012 (電影)在搜尋結果比2012排更前面,也不能把「2012」改成「2012 (消歧義)」,而把「2012 (電影)」改成「2012」。中文維基對叢林法則原始意義的目前分類沒有來源根據支持,我目前能相信的是英語條目中給的來源牛津辭典的說法,叢林法則只是個慣用語。內連問題,慢慢給自願者更新就好了,我沒事也可以用搜尋修改,也能用機械人來解決,不然積非成是則是更不好的。Ecology Defender留言2017年8月22日 (二) 16:09 (UTC)[回覆]

我建議閣下還是先從英文版翻譯一下森林法則條目比較好,不論關注度單就以現在叢林法則條目的質量(僅僅達到小作品的水準),怎麼看做主條目都顯得不足。--Jerre Jiang  討論參與清理積壓站務  2017年8月23日 (三) 00:29 (UTC)[回覆]
還有在下不認為森林法則、森林的法則、叢林法則、叢林的法則都應該重定向到一個條目,很顯然任何一個事物都有一個比較常用的名稱,而其他的名稱並不常用,由其是在不常用的名稱中還有其它事物非常常用的名稱,這種情況顯然不適合直接重定向,重定向指引中關於刪除重定向相關內容第二條中明確寫到「容易引起混亂的重定向。如因為在某個來源當中,張三被偶然地稱作張小三,就將「張小三」重定向到「張三」,並且可能造成與其他名稱相似的條目的混淆,那麼這種重定向應該刪除。」,顯然此條指引適用於此例。--Jerre Jiang  討論參與清理積壓站務  2017年8月23日 (三) 00:39 (UTC)[回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