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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lk:邓玉娇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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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此處原有文字,因為與本討論頁面無關,已由Wcam於2009年5月28日 (四) 17:29 (UTC)刪除,尚祈見諒。若有異議請至互助客棧或向管理員反映。

事件分析及编写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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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最初编写的目的是为了让人关注这个案件,因为它具有一定代表性和影响力,而且也希望把这个事件做成一个案件来编写(参见本人编写的其他案件内容 User:Walter_Grassroot),它应该包括:案件关系人、事发经过、侦查过程、审理过程、判决、影响及评论,这样才是一个完整的案件条目。这是维基百科,所以必须以事实为根据,尽量排除个人主观看法。

但是本人深知没法把自己对条目的结构排版思路强加在别人身上,但我希望在维基百科上,大家能够尊重并遵守维基规则。用户74.14.243.128不遗余力地编写增加,可以看出是对该案件的高度关注。但许多IP用户在里面增加了过多的“六四”及法轮功网站内容,这样的做法变没有意义了。事件的内容是要看事件本身,而非扩大或者上升到政治斗争、阶级矛盾上面。希望各方冷静,避免可能发生的编辑战。

Walter Grassroot™ |留墨存香 2009年5月29日 (五) 03:33 (UTC)[回复]

事件框架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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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觉得这个事件,应该按照事件的思路来写,也就是参考六四事件,而不能按照案件来写。这里有大量的媒体和网友参与,与一般案件截然不同。所以我准备大幅修改框架。—Sysywjel (留言) 2009年6月17日 (三) 22:47 (UTC)[回复]
    • 那请阁下列出您的框架结构。我认为案件的分列相对客观,便于以后的阅读者查证。很多法学案件,可能都倾向于这样的结构“案件相关人,案件背景,公安机关侦查阶段,检察机关审理阶段,法院审理阶段,判决及生效,案件影响,评论”,至于本案的争议,完全可以放置在评论中,加以“XX著名评论家认为XX”“某位XXX专家XXX认为”。如果阁下坚持想把该案件放置到政治条目思路中,末学并不反对,但请谨慎避免带入过多个人情绪,并考虑到因为阁下的编辑而引起不必要的编辑战后果(该条目已经发生过编辑战,并被半保护半月)。六四至今无法评定是由于很深的政治渊源及复杂国际关系,具有非常多的不确定性;而邓玉娇事件(当初敝人转移到事件是基于案件没有确定结果)是一个已然判决的案件,确定性已经非常明确。和众多评论而言,法院的判决是最可靠的。另外,且恕在下斗胆以为,把个案事件扩大化影响,是一个非常危险的信号,请阁下再三定夺,并请把握好“百科全书”与“论坛”的区别。谢谢—Walter Grassroot™ |留墨存香 2009年6月18日 (四) 03:40 (UTC)[回复]

我只添加可靠来源的,事实性陈述。孰是孰非自有公论。另外我不同意民间维权一说,两位律师是进行正式法律程序,怎么能叫民间?另外“爸爸他们打我”是视频上面清楚地听到的,并不是记者的猜测,是百分之百的事实。对事实的陈述,没有中不中立的问题。你对维基原则把握的还不够好。Sysywjel (留言) 2009年6月18日 (四) 18:32 (UTC)[回复]

    • 听到的请举出来源,恕鄙人无知,尚未看到阁下所说的“爸爸他们打我”的视频。“吴淦”这个人是律师么?是公安机关人员?是法官?是检察官?是谁?哦原来是个民权主义的网友,阁下觉得放在侦查阶段合适么?如果不合适,请回答我最初的问题,您所认为的结构是什么?请列出来,我们可以一同修改,否则我仍然坚持我以前的结构模式。—Walter Grassroot™ |留墨存香 2009年6月18日 (四) 20:24 (UTC)[回复]

我已经表明了引用来源,网页开头就是那段视频,http://news.sina.com.cn/s/2009-05-19/031117840744.shtml 。请仔细观看,在11分30-50秒。没有网友帮忙,没有媒体介入,这个事件也许根本就是另外的样子。这个事件的各个环节是环环紧扣的,不可分离的。Sysywjel (留言) 2009年6月18日 (四) 20:45 (UTC)[回复]

好吧,结构我就不再改了。Sysywjel (留言) 2009年6月18日 (四) 21:15 (UTC)[回复]

    • OKAY,这样就清楚多了,我再把同项参考整理一下就齐备了。这个案件有这样的结果是更多因素使然,媒体介入的案件中国向来都不少。佘祥林的案件如果不是那几百相亲签字的联名上书要求严惩,不是当时司法迫于舆论压力后的误判,他也不会在监狱里蒙冤近二十年。司法应当追求独立的精神,而不是舆论、政府、政治、政党肆意影响的。—Walter Grassroot™ |留墨存香 2009年6月19日 (五) 00:57 (UTC)[回复]

希望加入屠夫的新浪/QQ博客被关闭和屠夫/夏律师搜狐博客同时停止更新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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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太会写,上次我增加的内容,写的就不太好。被别人一改就好多了,也规范了,所以希望谁帮我写一下。—以上未簽名的留言由60.38.60.235對話貢獻)於2009年6月1日 (一) 05:24(UTC)加入。

  • 首先,关闭的东西等同于现在无法查证的内容,所以写出来并没有价值。(我们做百科全书不是罗列各种信息,而是让读者能够更容易、全面、客观地了解事件)
  • 其次,我个人觉得博客的内容不宜引用,那个属于个人看法,本质地说,属于他人原创内容。(“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你只把“公”说的话全列出来,读者会觉得谁有理呢?)主要涉及两方面,(1)知识产权问题,如果直接引用则是侵犯知识产权,侵权部分会被删除,这是维基的一贯做法(如果你从维基百科复制粘贴内容到百度百科,你可能还会有加分;但如果从百度百科复制到维基,你反而会旋即挂上侵权的标识。这就是维基的游戏规则,我们现在所做的并不能卖钱,但我们创造者价值)。(2)中立性问题,我们每个人都想当法官,但是只有真正的法官能够拿到证据,做出判断。相比而言,我们应当相信法院的判决,因为所有的媒体所获得的信息是片面的。这个案子从一开始就必然不会中立(这个英文条目更是具有极端倾向性),而且会一直相持在最后判决生效为之。
  • 再次,这个条目的结构是我设计的,就是按照一个客观的案例来分析,有两方,最后法院PK台上做结果。所以我觉得在判决前,我们只能说“检察机关主张XXX”“辩护律师主张XXX”,最后“法院判决XX”。而不是自己代替法官说“这个案子必然是冤案”“狗官无耻政府法院勾结”,之前有人说“这个案子实在让我想到了不远的六四事件”。你觉得这样的评价会客观么?如果把每个人的看法罗列,那么维基百科最终也会沦为MSN SPACE, QQ空间,BLOG的超链接。
  • 最后,如果需要帮助的话可以吧一些见解写到这里,或者给本人发站内消息,我会尽我所能帮助。—Walter Grassroot™ |留墨存香 2009年6月2日 (二) 02:24 (UTC)[回复]

关于播客的问题,我觉得只要是经过严肃媒体引用过的,那么应该认为是可靠的资料来源,可以加以引用。反之则不能认为是可靠的资料来源。Sysywjel (留言) 2009年6月18日 (四) 23:50 (UTC)[回复]

支持小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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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ck (留言) 2009年6月3日 (三) 15:51 (UTC)[回复]

版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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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不少内容疑似从来源中照抄而来,几乎一字未改,举例如下:

其次,文中使用了大量合理使用的引文,已经超出了合理使用的界限。譬如“5月13日15点31分,巴东警方在长江巴东网第二次通报案情称”、“5月18日13时51分,巴东县公安局在长江巴东网第三次通报案情称”,这些内容完全可以通过改写获取自由版权的文稿,而且不会损及原意的表达,皆属于过度合理使用。--菲菇维基食用菌协会 2009年6月22日 (一) 18:23 (UTC)[回复]

请留意“爸爸,爸爸,他们打我”后的小括号,不知道这算不算合理引用。WxAMD (留言) 2009年6月22日 (一) 18:58 (UTC)[回复]
就算是合理使用,这合理使用的比例也太大了吧?整段整段地“合理使用”?既然是“合理”,那么越过那个限就是“不合理”就是侵犯版权了。--菲菇维基食用菌协会 2009年6月22日 (一) 19:07 (UTC)[回复]
末学的看法是不希望把数字弄得太过详细,可是这里曾经发生过编辑战,该条目也曾被增加过很多原创内容。另外我不知道,通报和公文是不是属于公有领域的?—Walter Grassroot™ |留墨存香 2009年6月22日 (一) 20:33 (UTC)[回复]
合理使用中很明确的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无著作权之标的:四、 单纯为传达事实之新闻报道所作成之语文著作。—以上未簽名的留言由Wxamd對話貢獻)於2009年6月22日 (一) 21:18(UTC)加入。
上面这个错了,这个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是《中华民国著作权法》。有点搞笑啊。不过同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 本法不适用于:(二)时事新闻;《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六条 著作权法和本实施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时事新闻,指通过报纸、期刊、电台、电视台等传播媒介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已经明确把事实性新闻排除在版权法之外。-Sysywjel (留言) 2009年6月23日 (二) 18:58 (UTC)[回复]
既然有著作权法支持,我认为至少“第几次通报案情称”不应该存在版权问题,也不宜改写。须知某些网友正是通过这几次通报的文字的细微差别得出某些结论的,改写之后就达不到这种效果了。--William915与我讨论2009年6月22日 (一) 22:18 (UTC)[回复]
末学移去了标识,除了警方公告、法院判决、辩护方辩护书等都是版权法支持的范围,其他我都尽量改写了。另外,我也觉得不宜去改写通报,每个通报都是一个权力对抗的结论。而且即使删除(我曾经做过),也会很快被人补充上来,这样徒然增加编辑战意义不是很大。我只是担忧里面有许多来自于博客的内容,这些东西靠谱么?邓玉娇在案件后就应该好好休息养病,做正常人生活,从何而来的“失踪”一说?另外我觉得增加一些相关文学作品一章,有违维基百科的严谨性。(虽然这个条目的英文版更夸张到离谱)—Walter Grassroot™ |留墨存香 2009年6月23日 (二) 02:25 (UTC)[回复]
博客的内容不符合可供查证的要求,但是如果博客的内容只是用来说明“有网友认为……”而且有其他途径可以说明该观点并非极少数人的观点的话,我觉得应该保留。--William915与我讨论2009年6月23日 (二) 04:17 (UTC)[回复]

这个能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 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传播的单纯事实消息属于著作权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时事新闻。传播报道他人采编的时事新闻,应当注明出处。”来界定么?WxAMD (留言) 2009年6月25日 (四) 21:39 (UTC)[回复]

外部链接已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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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维基人:

我刚刚修改了邓玉娇事件中的1个外部链接,请大家仔细检查我的编辑。如果您有疑问,或者需要让机器人忽略某个链接甚至整个页面,请访问这个简单的FAQ获取更多信息。我进行了以下修改:

有关机器人修正错误的详情请参阅FAQ。

祝编安。—InternetArchiveBot (報告軟件缺陷) 2018年7月23日 (一) 21:39 (UTC)[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