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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鄧玉嬌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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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此處原有文字,因為與本討論頁面無關,已由Wcam於2009年5月28日 (四) 17:29 (UTC)刪除,尚祈見諒。若有異議請至互助客棧或向管理員反映。

事件分析及編寫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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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最初編寫的目的是為了讓人關注這個案件,因為它具有一定代表性和影響力,而且也希望把這個事件做成一個案件來編寫(參見本人編寫的其他案件內容 User:Walter_Grassroot),它應該包括:案件關係人、事發經過、偵查過程、審理過程、判決、影響及評論,這樣才是一個完整的案件條目。這是維基百科,所以必須以事實為根據,儘量排除個人主觀看法。

但是本人深知沒法把自己對條目的結構排版思路強加在別人身上,但我希望在維基百科上,大家能夠尊重並遵守維基規則。用戶74.14.243.128不遺餘力地編寫增加,可以看出是對該案件的高度關注。但許多IP用戶在裡面增加了過多的「六四」及法輪功網站內容,這樣的做法變沒有意義了。事件的內容是要看事件本身,而非擴大或者上升到政治鬥爭、階級矛盾上面。希望各方冷靜,避免可能發生的編輯戰。

Walter Grassroot™ |留墨存香 2009年5月29日 (五) 03:33 (UTC)[回覆]

事件框架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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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覺得這個事件,應該按照事件的思路來寫,也就是參考六四事件,而不能按照案件來寫。這裡有大量的媒體和網友參與,與一般案件截然不同。所以我準備大幅修改框架。—Sysywjel (留言) 2009年6月17日 (三) 22:47 (UTC)[回覆]
    • 那請閣下列出您的框架結構。我認為案件的分列相對客觀,便於以後的閱讀者查證。很多法學案件,可能都傾向於這樣的結構「案件相關人,案件背景,公安機關偵查階段,檢察機關審理階段,法院審理階段,判決及生效,案件影響,評論」,至於本案的爭議,完全可以放置在評論中,加以「XX著名評論家認為XX」「某位XXX專家XXX認為」。如果閣下堅持想把該案件放置到政治條目思路中,末學並不反對,但請謹慎避免帶入過多個人情緒,並考慮到因為閣下的編輯而引起不必要的編輯戰後果(該條目已經發生過編輯戰,並被半保護半月)。六四至今無法評定是由於很深的政治淵源及複雜國際關係,具有非常多的不確定性;而鄧玉嬌事件(當初敝人轉移到事件是基於案件沒有確定結果)是一個已然判決的案件,確定性已經非常明確。和眾多評論而言,法院的判決是最可靠的。另外,且恕在下斗膽以為,把個案事件擴大化影響,是一個非常危險的信號,請閣下再三定奪,並請把握好「百科全書」與「論壇」的區別。謝謝—Walter Grassroot™ |留墨存香 2009年6月18日 (四) 03:40 (UTC)[回覆]

我只添加可靠來源的,事實性陳述。孰是孰非自有公論。另外我不同意民間維權一說,兩位律師是進行正式法律程序,怎麼能叫民間?另外「爸爸他們打我」是視頻上面清楚地聽到的,並不是記者的猜測,是百分之百的事實。對事實的陳述,沒有中不中立的問題。你對維基原則把握的還不夠好。Sysywjel (留言) 2009年6月18日 (四) 18:32 (UTC)[回覆]

    • 聽到的請舉出來源,恕鄙人無知,尚未看到閣下所說的「爸爸他們打我」的視頻。「吳淦」這個人是律師麼?是公安機關人員?是法官?是檢察官?是誰?哦原來是個民權主義的網友,閣下覺得放在偵查階段合適麼?如果不合適,請回答我最初的問題,您所認為的結構是什麼?請列出來,我們可以一同修改,否則我仍然堅持我以前的結構模式。—Walter Grassroot™ |留墨存香 2009年6月18日 (四) 20:24 (UTC)[回覆]

我已經表明了引用來源,網頁開頭就是那段視頻,http://news.sina.com.cn/s/2009-05-19/031117840744.shtml 。請仔細觀看,在11分30-50秒。沒有網友幫忙,沒有媒體介入,這個事件也許根本就是另外的樣子。這個事件的各個環節是環環緊扣的,不可分離的。Sysywjel (留言) 2009年6月18日 (四) 20:45 (UTC)[回覆]

好吧,結構我就不再改了。Sysywjel (留言) 2009年6月18日 (四) 21:15 (UTC)[回覆]

    • OKAY,這樣就清楚多了,我再把同項參考整理一下就齊備了。這個案件有這樣的結果是更多因素使然,媒體介入的案件中國向來都不少。佘祥林的案件如果不是那幾百相親簽字的聯名上書要求嚴懲,不是當時司法迫於輿論壓力後的誤判,他也不會在監獄裡蒙冤近二十年。司法應當追求獨立的精神,而不是輿論、政府、政治、政黨肆意影響的。—Walter Grassroot™ |留墨存香 2009年6月19日 (五) 00:57 (UTC)[回覆]

希望加入屠夫的新浪/QQ博客被關閉和屠夫/夏律師搜狐博客同時停止更新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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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太會寫,上次我增加的內容,寫的就不太好。被別人一改就好多了,也規範了,所以希望誰幫我寫一下。—以上未簽名的留言由60.38.60.235對話貢獻)於2009年6月1日 (一) 05:24(UTC)加入。

  • 首先,關閉的東西等同於現在無法查證的內容,所以寫出來並沒有價值。(我們做百科全書不是羅列各種信息,而是讓讀者能夠更容易、全面、客觀地了解事件)
  • 其次,我個人覺得博客的內容不宜引用,那個屬於個人看法,本質地說,屬於他人原創內容。(「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你只把「公」說的話全列出來,讀者會覺得誰有理呢?)主要涉及兩方面,(1)智慧財產權問題,如果直接引用則是侵犯智慧財產權,侵權部分會被刪除,這是維基的一貫做法(如果你從維基百科複製粘貼內容到百度百科,你可能還會有加分;但如果從百度百科複製到維基,你反而會旋即掛上侵權的標識。這就是維基的遊戲規則,我們現在所做的並不能賣錢,但我們創造者價值)。(2)中立性問題,我們每個人都想當法官,但是只有真正的法官能夠拿到證據,做出判斷。相比而言,我們應當相信法院的判決,因為所有的媒體所獲得的信息是片面的。這個案子從一開始就必然不會中立(這個英文條目更是具有極端傾向性),而且會一直相持在最後判決生效為之。
  • 再次,這個條目的結構是我設計的,就是按照一個客觀的案例來分析,有兩方,最後法院PK台上做結果。所以我覺得在判決前,我們只能說「檢察機關主張XXX」「辯護律師主張XXX」,最後「法院判決XX」。而不是自己代替法官說「這個案子必然是冤案」「狗官無恥政府法院勾結」,之前有人說「這個案子實在讓我想到了不遠的六四事件」。你覺得這樣的評價會客觀麼?如果把每個人的看法羅列,那麼維基百科最終也會淪為MSN SPACE, QQ空間,BLOG的超連結。
  • 最後,如果需要幫助的話可以吧一些見解寫到這裡,或者給本人發站內消息,我會盡我所能幫助。—Walter Grassroot™ |留墨存香 2009年6月2日 (二) 02:24 (UTC)[回覆]

關於播客的問題,我覺得只要是經過嚴肅媒體引用過的,那麼應該認為是可靠的資料來源,可以加以引用。反之則不能認為是可靠的資料來源。Sysywjel (留言) 2009年6月18日 (四) 23:50 (UTC)[回覆]

支持小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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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ck (留言) 2009年6月3日 (三) 15:51 (UTC)[回覆]

版權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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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不少內容疑似從來源中照抄而來,幾乎一字未改,舉例如下:

其次,文中使用了大量合理使用的引文,已經超出了合理使用的界限。譬如「5月13日15點31分,巴東警方在長江巴東網第二次通報案情稱」、「5月18日13時51分,巴東縣公安局在長江巴東網第三次通報案情稱」,這些內容完全可以通過改寫獲取自由版權的文稿,而且不會損及原意的表達,皆屬於過度合理使用。--菲菇維基食用菌協會 2009年6月22日 (一) 18:23 (UTC)[回覆]

請留意「爸爸,爸爸,他們打我」後的小括號,不知道這算不算合理引用。WxAMD (留言) 2009年6月22日 (一) 18:58 (UTC)[回覆]
就算是合理使用,這合理使用的比例也太大了吧?整段整段地「合理使用」?既然是「合理」,那麼越過那個限就是「不合理」就是侵犯版權了。--菲菇維基食用菌協會 2009年6月22日 (一) 19:07 (UTC)[回覆]
末學的看法是不希望把數字弄得太過詳細,可是這裡曾經發生過編輯戰,該條目也曾被增加過很多原創內容。另外我不知道,通報和公文是不是屬於公有領域的?—Walter Grassroot™ |留墨存香 2009年6月22日 (一) 20:33 (UTC)[回覆]
合理使用中很明確的說明:《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無著作權之標的:四、 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道所作成之語文著作。—以上未簽名的留言由Wxamd對話貢獻)於2009年6月22日 (一) 21:18(UTC)加入。
上面這個錯了,這個不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是《中華民國著作權法》。有點搞笑啊。不過同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 本法不適用於:(二)時事新聞;《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六條 著作權法和本實施條例中下列用語的含義是:(一)時事新聞,指通過報紙、期刊、電台、電視台等傳播媒介報道的單純事實消息。已經明確把事實性新聞排除在版權法之外。-Sysywjel (留言) 2009年6月23日 (二) 18:58 (UTC)[回覆]
既然有著作權法支持,我認為至少「第幾次通報案情稱」不應該存在版權問題,也不宜改寫。須知某些網友正是通過這幾次通報的文字的細微差別得出某些結論的,改寫之後就達不到這種效果了。--William915與我討論2009年6月22日 (一) 22:18 (UTC)[回覆]
末學移去了標識,除了警方公告、法院判決、辯護方辯護書等都是版權法支持的範圍,其他我都儘量改寫了。另外,我也覺得不宜去改寫通報,每個通報都是一個權力對抗的結論。而且即使刪除(我曾經做過),也會很快被人補充上來,這樣徒然增加編輯戰意義不是很大。我只是擔憂裡面有許多來自於博客的內容,這些東西靠譜麼?鄧玉嬌在案件後就應該好好休息養病,做正常人生活,從何而來的「失蹤」一說?另外我覺得增加一些相關文學作品一章,有違維基百科的嚴謹性。(雖然這個條目的英文版更誇張到離譜)—Walter Grassroot™ |留墨存香 2009年6月23日 (二) 02:25 (UTC)[回覆]
博客的內容不符合可供查證的要求,但是如果博客的內容只是用來說明「有網友認為……」而且有其他途徑可以說明該觀點並非極少數人的觀點的話,我覺得應該保留。--William915與我討論2009年6月23日 (二) 04:17 (UTC)[回覆]

這個能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 通過大眾傳播媒介傳播的單純事實消息屬於著作權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的時事新聞。傳播報道他人採編的時事新聞,應當註明出處。」來界定麼?WxAMD (留言) 2009年6月25日 (四) 21:39 (UTC)[回覆]

外部連結已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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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維基人:

我剛剛修改了鄧玉嬌事件中的1個外部連結,請大家仔細檢查我的編輯。如果您有疑問,或者需要讓機器人忽略某個連結甚至整個頁面,請訪問這個簡單的FAQ獲取更多信息。我進行了以下修改:

有關機器人修正錯誤的詳情請參閱FAQ。

祝編安。—InternetArchiveBot (報告軟體缺陷) 2018年7月23日 (一) 21:39 (UTC)[回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