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lk:香港補習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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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師能否兼職[编辑]

"由於許多學校都有條例,日校教師不可兼職,所以許多老師都習慣以英文名字如A. B. Chan或Peter Li示人,這種習慣至今仍在"

這句雖然有reference,但可能有問題。大多數資助、津貼學校的教師合約都依照教育局的標準合約制訂(或有修改),標準合約並無禁止兼職,但必須先經校監同意。老師兼職是可以的,但只會在不影響日校工作的情況下獲批(在下也試過)。

何況,就算改用英文名,其實校方還是認得你的,根本沒分別。

問題可能是,有些老師去補習是「秘撈」(秘密兼職),根本不向校方申請。有些老師的補習工作可能跟正職有衝突,亦不可能獲批(有些老師對於日校學生會「留一手」,只向補習學生傳授,令學生要額外付費光顧。這是違反教師操守準則的行為)。在這些情況下,可能以英文名進行規避﹖

但我覺得,更大的可能是英文名看起來「專業」一點,畢竟香港人是崇拜英文的。希望有心人留意一下這一段有沒有需要修改。--圖門縣候補知縣 (留言) 2007年12月10日 (一) 03:08 (UTC)[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