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拉克国籍法
外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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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拉克公民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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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拉克国民议会 | |
与伊拉克公民身份有关的法案 | |
制定機關 | 伊拉克政府 |
現狀:已施行 |
历史
[编辑]第一个国籍法于1924年通过,同年8月6日,伊拉克管辖范围内的所有人自动获得伊拉克国籍。[2][來源請求]
双重国籍
[编辑]根据2006年的改革,伊拉克承认双重国籍。 在此之前,获得另一国籍的伊拉克国民自动失去了伊拉克国籍。[來源請求] 尽管如此,一些国家的国籍法(如日本(日语:国籍法 (日本)))要求其国民在保留其他国家的国籍或伊拉克国籍之间做出选择。
旅行自由
[编辑]主条目:伊拉克公民签证要求
2016年,伊拉克公民获得了30个国家和地区的免签证或入境签证。因此,根据签证限制指数,伊拉克護照在世界上排名第102位。
参考文献
[编辑]- ^ Page 7, Article 18 Archived copy (PDF). [2016-10-18]. (原始内容 (PDF)存档于2016-11-28).
- ^ Refworld | Law No. (46) of 1963 - Iraqi Nationality. Refworld. [2015-11-02].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9-04-20).
- ^ <Simon, Reeva S.; Tejirian, Eleanor Harvey. 4. The Evolution of the Iran-Iraq Border. The Creation of Iraq, 1914-1921. 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 2004. ISBN 978-0-231-13293-0.
参见
[编辑]外部链接
[编辑]亚洲各国家和地區國籍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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