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訴里昂案
此條目没有列出任何参考或来源。 (2011年1月29日) |
美国诉里昂案 | |||||
---|---|---|---|---|---|
辩论:1984年1月17日 判决:1984年6月5日 | |||||
案件全名 | 美利坚合众国 诉 里昂等 | ||||
引註案號 | 468 U.S. 897 | ||||
法庭判决 | |||||
警察得到证据的行为是对无效搜查令的一种善意依赖,因而可以用在刑事判决中。 | |||||
最高法院法官 | |||||
| |||||
法庭意见 | |||||
多数意见 | 怀特 联名:伯格、布莱克蒙、鲍威尔、伦奎斯特、奥康纳 | ||||
不同意见 | 布伦南 联名:马歇尔、斯蒂文斯 | ||||
适用法条 | |||||
美国宪法第四修正案 |
美國訴里昂案,United States v. Leon,468 U.S. 897 (1984),是美國憲法、美國刑事訴訟法的著名案例,法院創設「善意例外」,警察的行動若係對無效搜索票的善意信賴,證據排除法則不應適用。
事實
[编辑]警察收到Patsy Stewart以及Armando Sanche販毒的消息,開始監視其住家並跟蹤其車輛,發現Ricardo Del Castillo以及Alberto Leon亦涉入販毒。基於監視以及二手消息,治安法官簽發搜索票,警察自被告住處搜出毒品。地區法院認為搜索票的簽發不具有「相當理由」,搜索取得的毒品不得作為證據。但法官並未排除所有證據,因為並非所有被告皆對搜索票的簽發進行挑戰,上訴法院維持原判決。
爭點
[编辑]美国憲法第四修正案是否明示,不具相當理由的證據應予排除?
證據排除法則的目的為何?是否應區分警察以及治安法官的行為,分別考量?
得否採取損益分析方法,決定證據是否排除?
先例
[编辑]憲法增修條文第4條:「人民有保護其身體、住所、文件與財物之權,不受無理拘捕、搜索與扣押,並不得非法侵犯。除有正當理由,經宣誓或代誓宣言,並詳載搜索之地點、拘捕之人或收押之物外,不得頒發搜索票、拘票或扣押狀。」
是否具有相當理由的決定是法院的權力,法院必須基於所有情況「綜合考量」。
治安法官簽發搜索票,並參與搜索過程取得的證據,應予以排除。
理由
[编辑]憲法增修條文第4條並無明文,亦從未被解釋為非法取得證據應排除…依據Gates案司法有權綜合考量,以決定是否具有相當理由。
證據排除法則是司法所創設,對於警察行為產生「嚇阻效果」,以保障憲法增修條文第4條的權利,而非權利遭侵害個人的憲法上權利…並無證據顯示,治安法官違反憲法增修條文第4條,必須用證據排除法則加以制裁,且並無理由支持排除證據對其具有嚇阻效果...身為中立司法人員,對訴訟結果並無任何利害關係。
證據排除法則若過於僵化,將妨礙刑事程序發現事實的功能…執法官員客觀上基於善意,或僅輕微違法時,若使得有罪被告因證據排除獲得利益,將牴觸刑事程序的基本理念。法院從未承認「善意例外」(good-faith exception),但是衡平法則(balancing approach)對於證據排除法則的修正,提供強力支持依據。
惟此例外不適用於Lo-Ji Sales,inc案的情形,若任何人皆無法相信該搜索票的簽發具有相當理由,警察不得主張其客觀上善意信賴該搜索票有效。
結論
[编辑]警察的行動係基於對無效搜索票的「善意信賴」,證據排除法則不應適用,推翻原判決。
協同意見書(Blackmun)
[编辑]善意例外有助增進刑事程序的合法利益,未犧牲個人受增修條文第4條保障的權利,惟若導致警察行為的重大改變,應重新考慮這次的決定。
不同意見書(Brennan、Marshall)
[编辑]一個證據依據Gates案可能被排除,依據本案標準,由於警察對於此無效搜索票具有合理信賴,卻可能不被排除。憲法增修條文第4條明示,有些可靠證據政府必須排除,而非因為有證據排除法則才排除證據。
證據排除法則,是為了促使「執行法律機關」遵守增修條文的要求…增修條文第4條限制「政府全體」的權力…警察與法院不能視對方為憲法的陌生人,證據蒐集角色的警察,與證據允許功能的法院兩者具有直接關聯…假如繼續排除這些證據,警察將盡力提供充足資訊,而非自行推測僅需提供最少的資訊,只要不是「完全不合理」,即受司法審查保障。
增修條文已對此種成本進行考量,司法不可能承擔,對證據排除法則的利益與成本進行精確分析的任務。
不同意見書(Stevens)
[编辑]官方的搜索扣押,不可能同時存在合理與不合理兩種情況…制憲者的目的,係為避免出現證據不充分的搜索票之惡…假如警察不能使用,不具有相當理由的搜索票,將減少警察以及治安法官的誘因。
今天的決定,對於憲法的嚇阻功能將造成重大損傷…雖然排除證據對法官並無嚇阻功能,但是受過良好訓練的專業人士,必須知道他們已違反憲法…法院的決定違背司法應遵守憲法的規則…如果日後此決定被遵守,則權利法案的名稱應更改。
延伸閲讀
[编辑]- Hemmens, C.; Worrall, J. L.; Thompson, A. Criminal Justice Case Briefs: Significant Cases in Criminal Procedure. Los Angeles: Roxbury Publishing. 2004. ISBN 1-931719-23-3.
- LaFave, Wayne R. Computers, Urinals, and the Fourth Amendment: Confessions of a Patron Saint. Michigan Law Review. 1996, 94 (8): 2553–2589. JSTOR 1289833. doi:10.2307/1289833.